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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對象
年以來未被檢查過或者群眾反映有涉嫌統計違法問題的部門和統計單位。
二、稽點
圍繞工業、能源、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勞動工資等重點統計工作,檢查單位有否有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拒報統計資料行為,統計單位有無任用無統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行為。
三、稽查數量
年稽查單位數為36家,具體任務分解如下:綜合統計科14家(其中:工業5家、能源5家、投資2家、建筑業2家);核算法制科14家(其中:貿易6家、其他服務業5家、房地產3家);企業調查隊8家(其中:勞動工資8家)。
四、稽查內容
(一)統計工作開展情況;
(二)統計人員從業資格取得情況;
(三)統計資料報送、提供和公布情況;
(四)主要統計數據質量情況;
(五)原始統計記錄或統計臺帳等統計基礎建設情況。
五、稽查時間
(一)稽查工作時間:年3月—8月,按月組織實施;
(二)查處及案卷整理工作時間:年5月—11月。
六、稽查要求
(一)加強對統計稽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每家企業實施稽查前要成立稽查小組,由2名或2名以上持證人員組成,負責具體的稽查工作。
(二)嚴格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定》和《省統計稽查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開展稽查工作。實施稽查前,應向被稽查單位發出統計稽查通知書,告知稽查時間、內容、法律依據及稽查人員名單;實施稽查中,堅持依法檢查,認真做好現場檢查筆錄,做到統計稽查程序合法;實施稽查后,做出稽查結論。切實做到查前先通知,查時應亮證,查中有筆錄,查后有結論。
(三)認真做好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嚴格把握政策,切實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定》,正確處理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對稽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追究統計法律責任的,一定要排除干擾,及時將案卷資料移送局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