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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間應加強合作跨國公司在多國設立有子公司,所以各國應加強合作,共同制定統一的有利于規范跨國公司經營行為及承擔社會責任的國家標準,迫使跨國公司在各國統一產品標準,避免出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待遇。同時,國家間應與國際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國際人權組織等加強合作,積極保護勞動者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應注意的是,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一些國際性法律規范沒有賦予跨國公司直接的權利義務,跨國公司的權利義務的實現仍需要國內法的相關規定來保障。
(二)有影響力的民間組織應積極制定民間標準,加強監督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制定的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③SA8000對工人、貿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來說都是大有裨益的。它可以增加貿易組織聯盟有效談判的機率,是教育工人維護核心勞工權利的有效工具,還可以增強跨國公司形成一個公共意識,即提高工人工作環境。對于跨國公司來說,SA8000可以使公司的理念變為實實在在的行動,提高公司的品牌效應,規范公司雇工的招募、辭退和提高生產率,加強公司的管理和執行。對于消費者和投資者來說,SA8000可以作為道德上購買的明確和可信賴的保證,可以鑒別公司產品的來源渠道,可以拓寬產品種類的覆蓋率和產量的增長。由此得知,民間組織制定的行業標準對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也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二、跨國公司在華社會責任缺失的對策
總體來說,我國現行立法對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的規定過于分散,相關的法律規定過于滯后,以致跨國公司對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出現了“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的尷尬局面。為了扭轉這種局面,爭取我國和西方國家相同的標準,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改進。
(一)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與跨國公司母國的合作我國應該參照國際慣例和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并結合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法律等具體條件,細化相關的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建立有關社會責任的審核制度,規范企業違法行為的懲戒標準,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我國應和跨國公司母國加強合作,簽訂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在出現管轄權沖突時共同確定跨國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國應與跨國公司及利益相關者加強溝通和協調,在遵循中國現有各項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參考國際社會關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內容的規定,制定其在華社會責任標準和行為準則。另外,我國應積極參加有關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國際立法,積極參加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國際勞工立法的討論,為改善勞工工作環境做出一些努力。
(二)政府應改變傳統觀念,對在華跨國公司加強監管和引導政府應改變單純的以GDP來衡量地方政績的觀念,加強對跨國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積極引導,對其違背社會責任標準的行為進行糾正,情節嚴重仍不改正的給予懲罰。為了更好的執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建立企業違法行為披露機制,同時加強對與跨國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各審批機構、合作機構、執法機構行為的監管,嚴懲各種腐敗、違法的和不道德的行為。監管部門須建立投訴系統,暢通舉報渠道,定期公布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所有企業違背企業社會責任的黑名單。④
(三)要加強輿論的監督制約作用,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隨著互聯網、媒體等媒介工具的普及,跨國公司對輿論對品牌形象的影響越來越重視。當企業產品或管理出現問題時,新聞媒體可能是此類危機的披露者,也可能成為危機化解的協助者。企業要努力改善自身狀況,促使媒體發揮自身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消費者要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當自身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維護時要借助輿論的媒介作用,集眾人力量為受害者討個說法,而不再是自認倒霉、忍氣吞聲。如果大家都有很強的權利意識,那么企業也就不敢為了一時的私利而砸了這么多年來積累下來的品牌效應。
三、結語
跨國公司在我國社會責任缺失不僅有其自身原因,也和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投資環境有關。我國立法機關應該加強相關方面的立法,行政機關應該轉變觀念,消除片面的以經濟發展來衡量官員政績的唯一指標,司法機關應該嚴格依法辦事,對違法的跨國公司運用法律的武器加以制裁。同時,消費者應該培養成熟的消費觀念,正視“名牌熱”背后涉及的實質問題,當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此外,跨國公司也應該加強自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所必須的。
作者:湯霞單位:河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