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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改革開放伊始,鄧小平同志就一再強調,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應當是共同富裕的。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要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先富帶動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40多年來,共同富裕一直是黨的政策所追求的重要目標,雖然面臨著諸多挑戰與壓力,但也在不斷向前推進。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是制定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的重要會議。在全會上,總書記再次強調共同富裕,這是黨中央高度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總書記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當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項長期任務。在談到2035年遠景目標時,總書記提出,到2035年全體人民共同富裕要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取得實質性進展,當然還并非是實現了目標,但與現在相比應該是邁出了非常明顯的一大步。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腳踏實地久久為功,向著這個目標更加積極有為地努力。
一、推進共同富裕的六點經驗舉措
自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召開以來,黨中央進一步闡明了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基本思路與政策取向。中央提出,要實現共同富裕,努力做大國民收入這個蛋糕是前提,科學地分配好這個蛋糕則是關鍵;中央還提出,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共同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共同富裕更不是殺富濟貧。未來15年要實現共同富裕有實質性進展,關鍵在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能夠實質性地縮小。這種縮小不是削富濟貧,而是讓農民收入更快速地增長,這是當前推進共同富裕中最艱巨,也是最應當啃下的“硬骨頭”。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在改革發展的實踐中對如何促進農民增收積累了若干重要經驗,最重要的有六大方面的政策取向和做法。第一,消除絕對貧困,避免出現規模性返貧。消除絕對貧困是共同富裕的基本點,這一點在2020年底已經基本實現,但據有關部門監測,目前仍有上百萬人存在較高返貧風險,必須繼續妥善解決好這類邊緣化群體的規模性返貧問題。第二,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對農民的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水平。近年來,農村的基礎設施不斷改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水平也在穩步提高,對改善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城鎮居民相比仍有巨大差距,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仍有較大政策空間。第三,不斷加大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從國情農情來看,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仍然較弱,由此帶來的不僅是農民收入問題,更重要的是國家安全問題。特別是面臨著WTO的改革,下一步要認真研究改進和完善我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第四,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高質量農業,要靠科技進步,要靠不斷提高耕地的質量,要靠農民素質的提高,提高農業生產的綜合效率,增加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提高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第五,利用好農村資源,促進一二三農業融合發展。增加農民收入不能只依靠進城務工農民工的工資收入,還要考慮通過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給農民在鄉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創造更多的收入來源。第六,持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化。城鎮化發展成效雖顯著,但遠未完成。當前,我國城鎮化統計存在兩個偏差:一個是城鎮常住人口中包含著大量沒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主要是農民工及其家屬;另一個是把行政區域變動引起的戶口性質變化統計為城鎮化的結果。這說明中國農業轉移人口的城鎮化進程遠比人們想象的要復雜。應從我國實際出發,把握好發展階段的脈搏,科學引領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城鄉人口格局變化,持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化。
二、農村基本制度保障農民基本權利
實現共同富裕的前提是避免兩極分化。只有避免出現兩極分化,相關政策才能惠及大多數人,才能推動農民走向共同富裕,這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作保障。我國農村已經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備的基本制度,保障了農民的基本權利,有效避免了農村出現兩極分化。第一是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集體所有的組織載體;第三是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四是農村社會實行村民自治制度。這四項制度覆蓋著整個農村地區。正是因為有了這四項基本制度,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才得以獲得四項基本權利。第一項,農民具有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第二項,農民具有本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第三項,農民具有集體經營性收入的分配權;第四項,農民具有參與鄉村自治的權利。改革開放40多年的實踐證明,我國農村的基本制度有效保障了農民的四項基本權利,確保了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平等的權利,確保了每戶農民都有地有房,從而保障了每個成員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條件。農村改革,應當不斷完善農村的基本制度,不斷落實農民的基本權利。
在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在不斷創新與發展,集體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強。2016年至2020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規模、集體經營性收入都發生了重大變化。2015年底,全國有58.9萬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集體經營性年收入但不到10萬元的有18.7萬個,占比31.7%;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有8.2萬個,占比13.9%。到2020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約有54萬個,有集體經營性年收入但沒有達到10萬元的村級集體組織增加到24萬個,增加了28.3%,占比44.4%;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村級集體組織有17.9萬個,增長了117.8%,占比33.1%。集體資產和收入能有如此大的變化,主要得益于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摸清了集體的家底;二是國家和社會對農村脫貧攻堅的支持,新形成了一批集體資產,12.8萬個貧困村全部出列;三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征地補償,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增加了農村集體組織的收益。根據農業農村部的統計,到2020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經濟村、組和鄉鎮三級組織的資產總額達到7.7萬億元,負債3.1萬億元,凈資產超過4.6萬億元。按照農業農村部的統計,全國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自實行產權制度改革以來,分紅金額累計已達到4085億元。其中,分給集體成員的是3352億元,占82.1%;分給集體的是614億元,占15.3%;大概還有不到3%的分紅分給了外來投入的資本,這是集體經營性收入的分配狀況。近年來,農村集體成員不僅可以從集體經濟發展中獲得分紅,集體的經營性收入還廣泛用于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與公共服務投入,提升了成員的福利。集體組織領辦或參與的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也給村民提供了就業機會,還能為村民提供多樣化的生產性社會化服務。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能夠有效遏制農村的兩極分化,還可以為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做出新的貢獻。當然,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值得憂慮的問題也很多。比如,最大的問題就是發展極不平衡。東部地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總額占全國的比重約為65.5%,且東部地區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性質更優化,經營性資產占比超過五成。相比之下,中部和西部地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比重分別僅為26.5%和23.9%,其余均為公益性資產,無法為集體拓寬收入來源,而要持續投入資金予以支持。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也還有許多文章要做。回顧以往的農村政策研究與制定過程,坦率地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是由過去時代改革主題所決定的,今后我們是不是應更多關注,如何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現共同富裕方面發揮更大、更積極的作用,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值得大家思考。
作者:陳錫文 單位: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