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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享經濟在參與者、運營模式和分享資源等方面的發展特征,對當前的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監管挑戰。因此要加快建立協調統一的監管體系,加強監管主體之間的協作,引入第三方監管主體,完善我國分享經濟的監管體系。
[關鍵詞]分享經濟;運營模式;監管體系
一、引言
分享經濟借助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充分整合利用各種社會資源,降低了現存的社會資源的沉沒成本,并使得資源供給者獲取額外收益、效用最大化的情況下實現了共贏[1]。分享經濟可將分散的眾多資源快速整合起來,并使分享資源市場化、貨幣化,以較低的單位使用成本靈活、智能地匹配供需,將各種社會資源高效科學地調動至合理位置,提高了資源的社會生產價值。近年來,我國分享經濟以勢不可擋的速度迅速成長,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包容性增長。2016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明確了“發展分享經濟,建立網絡化協同創新體系”的信息化發展方向,并進一步強調“支持分享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讓更多人參與進來、富裕起來”。但我國分享經濟野蠻增長的發展態勢,給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倒逼政府和各方監管主體制定適應性的規范與管理政策。2016年7月,我國政府開始針對分享經濟創新監管體系提出“創新監管方式,完善信用體系”的新要求,2017年3月,我國《政府工作報告》明確了“鼓勵創新、包容審慎”成為分享經濟監管的主基調和以“以體制機制創新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新政策。因此,分享經濟相關監管主體要創新監管方式,消除分享經濟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風險的“隱形門”,為我國分享經濟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二、我國分享經濟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分享經濟整體上已快速走過謹慎摸索的初創時期,分享經濟的交易額、融資額以及參與人數等都在迅速增加,2017年為分享經濟活動提供服務者人數分別為5000、6000、7000萬,平臺型企業員工數分別為500、585、716萬,如表1所示。分享經濟可將分散的眾多資源快速整合起來,并使分享資源市場化、貨幣化,以較低的單位使用成本靈活、智能地匹配供需,將各種社會資源高效科學地調動至合理位置,提高了資源的社會生產價值。交易便捷、交易成本最小化,且提供了跨越時空的信息精準對接模式、交易溝通渠道和安全交易流程,減少了信息不對稱,使得分享交易更加便捷、高效[2]。工作、生活靈活自由化,職工和企業的相互依附程度減弱。員工可以多種生產要素,通過各種方式參加工作,實現人盡其才、物盡其用的同時,工作和生活的協調更加多元化、彈性化,即工作和生活都更加自由、靈活。生產、生活綠色環保化,可使閑置資源避免成為被遺棄的垃圾、污染環境。同一資源的分享使用,也可減少其他資源的使用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相較于傳統經濟模式,分享平臺是創新參與者。分享平臺利用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鏈接分享資源的供需者,快速地收集并整合參與者、分享資源以及分享過程的各種碎片信息,精準匹配分享資源的供需信息,促成分享者之間的非面對面的點對點交易,并以多種方式參與管理分享經濟交易過程。因此,分享平臺服務的復雜和多樣化特性,也需要各個監管主體有針對性地建立并完善分享平臺監管體系,包括分享平臺的角色定位、權責分配、運營管理的監管等[3]。分享經濟有以下幾種不同的運營模式:企業對個人模式(B2C),消費者是個人,分享平臺一般提供分享資源,是重資產模式。個人對企業模式(C2B)和企業對企業模式(B2B),是C2C模式的兩種衍生的輕資產模式,且分享平臺在這兩個模式中都是交易的鏈接匹配者。分享平臺在不同的運營模式中的定位和重點監管部分各有不同。C2C模式中,分享資源的供需者都是個人,涉及的交易要求繁雜化、分享資源多樣化,分享信息繁多且過于分散、碎片化[4]。因此,分享平臺監管主要針對其交易鏈接角色,交易中權責分配和運營管理的監管尤為重要,且最為復雜,需要監管分享交易全程,包括分享信息、資源匹配、流程管理、矛盾處理等各個方面。B2C模式中,盡管個人消費時間、地點不確定,且消費頻率、彈性較大,但分享平臺對交易的控制力提升,提供的資源比較標準化、統一化,與分享消費的個人之間的交易相對規范,所以其監管主要是針對分享資源提供者角色,交易中的權責分配和運營管理的監管相對簡單,主要覆蓋分享平臺與資源需求者之間的交易,集中于分享資源、流程管理、個人信息和矛盾處理等方面。
三、分享經濟發展特征及其監管要求特性
(一)參與者的特殊化分享經濟為參與者提供了眾多個性化產品、服務、社交體驗以及額外收益等,節約交易時間、金錢等成本,大眾對當前“使用而不占有”的分享理念更加認可。因此,眾多個體借助互聯網信息技術,自下而上主動降低對企業的依托粘性,發起以個體為主的分享經濟,以其各種資源跨區域、跨領域、交叉地分享式參與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消費等各個流程。分享經濟中個體與企業短期合作模式成為主流,兩者合作的粘性降低,彈性驟增,各種交易分散化,要求監管體系將被監管主體從傳統的以企業為主轉向全面覆蓋企業和個體參與者,針對個體的分散特性建立適應性的信息追溯體系,包括個體的各種碎片信息真偽的審核、行為合法與否的監管及其權益保障問題等。分享經濟個體參與者多樣化,其素質參差不齊,要求、爭議、矛盾也更加多樣化,需要分享經濟監管主體深入參與個體進行調研,根據參與個體的要求制定更加具有針對性適應性的監管細則。
(二)運營模式的特殊化首先,分享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以及在自然人參與的分享資源返還階段,需要各個監管主體加強對分享資源的流動過程的關注和追溯,避免分享資源被不正當處分,建立相關的參與者的權責分配及其監管機制,制定資源返還的相關流程、監管內容及其責任人,確定解決相關問題的責任人的選擇方式和選擇范圍,明確相關問題的解決方式方法,制定相關的衡量標準,建立各方共同解決賠付等摩擦問題的協調機制。其次,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成為重要發展引擎[5]。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憑借其強大的數據容量和數據分析能力,超越時空限制,迅速地大范圍聚合、生成、分享了與分享經濟參與者相關的各種碎片化信息,并助力分享經濟中的信用體系的建立。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快速促成分享經濟中各種信息的生成、整合、分享,助力分享資源的高效交換、配置的同時,也帶來了信息安全、信息真實性以及信息資源規模經濟效應等問題。需要相關的監管部門與時俱進,針對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存在信息泄露、信息失真的隱患,建立必要的信息系統內部訪問、修改、刪除和傳播的控制體系,在信息傳播過程中,要求注明信息出處、信息加工者等。
(三)分享資源特殊化在傳統的商業模式下,基于少量產品的生產服務成本過高和供需匹配艱難等問題,大多企業只可進行標準化、批量化生產,消費者的長尾需求很難得到滿足。而在分享經濟模式中,分享資源更加的多樣化、分散化,其風格獨特、別具匠心的特點滿足了眾多長尾需求[6]。分享經濟中除了B2B模式中的分享平臺,以及B2C模式中的分享企業提供的分享資源外,個人提供的分享資源一般都是星星點點地分散于各個地區、各個領域。分享資源的多樣化和分散化特征,為相關的監管主體提供了新的監管挑戰。許多個性化、特色化的分享資源,其種類、規格差異較大,且呈現星羅棋布的分散化分布態勢,傳統產品的標準化的衡量標準和考核體系不再適用,導致分享資源的評價標準存在不穩定性,甚至許多分享資源未納入監管體系,其質量和安全系數的考核難度加大[7]。因此,要構建各監管主體的監管底線標準和其他差異化衡量標準,并建立靈活、智能的分享資源全覆蓋監管體系,既要充分突出差異性,又要保證分享資源的質量、安全以及分享流程的規范。
四、完善分享經濟監管體系的戰略對策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協調統一的監管體系分享經濟發展快速且不斷變化,需要政府集思廣益,加強頂層設計,對監管環境快速做出調整,盡快破除制度性的監管障礙,創新制定適應性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分享經濟監管環境。因此,政府首先要在國家層面釋放發展分享經濟的積極信號,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分享經濟參與主體之間的權責分配,包括分享資源供需者之間的權責分配及其與分享平臺之間的權責分配等,確定各個監管主體的監管內容及其權責分配[8]。同時,政府要主動承擔分享經濟監管的托底職責,加快建立規范參與者的監管體系。例如分享經濟監管涉及的消費者維權、勞動者權益保障、稅收公平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問題方面,需要政府承擔重要職責。另外,行業協會要加快建立其自律規范、監管體系。相較于政府,行業協會與分享經濟市場聯系更加密切,對行業的發展狀況、發展特征了解更加深入。行業規范、監管體系可有效指導行業規范行為,確保交易中的信息、資源、服務的真實性、安全性以及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加強監管主體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在分享經濟中,交易資源囊括眾多實物資源和虛擬資源,交易活動往往不僅涉及供需雙方,還涉及參與平臺,需要相關的監管主體參與監管分享經濟時要進行充分密切的溝通與協作。首先,在進行分享經濟監管時,要對分享資源、分享信息、相關資金以及分享流程的操作等一系列相關問題進行審查核驗,需要政府各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分享平臺加強信息互動,促進各個監管主體之間數據共享,實現各類監管措施的無縫對接,最終提高分享經濟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分享平臺要保證其交易中的信息、資源、服務的真實性、安全性以及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分享經濟協會需要監管部門保持與分享經濟參與者的交流溝通,減少各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大眾參與者也要積極參與建立大眾監管機制,促進監管體系及時適應分享經濟發展需要。另外,數據信息技術已成為分享經濟交易必不可少的“活化能”,數據信息化監管分享經濟需要相關部門統一制定分享經濟統計、評價體系,確定標準的統計指標、統計口徑、數據收集和抽樣方法等,為分享經濟數據信息化監管提供基于標準統計、評價體系下生成的科學、準確的數據和信息。因此可以將信息、數據處理結果實時應用于分享經濟監管,形成了數據信息化監管新方式,加快實現分享平臺、質檢、金融、交通、電信和公安等多部門的信息、數據共享與互動,促成了各個監管主體通過各類信息、數據的交流及整合運算來監管分享經濟,有利于維護信息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方式,引入第三方監管主體分享經濟參與者的廣泛且分散性,運營模式的特色化和專業性,以及發展問題的復雜性和相關主體的權責模糊性等,都表明分享經濟監管主體除了相關的參與者、政府及行業協會等,還需要引入第三方監管主體。在分享經濟中意外事故多樣且頻繁發生,而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等問題的責任人和保障機制卻不明確,存在相關的監管主體缺位的現象[9]。需要引入保險機制為分享活動注入責任險、人身險、財產險以及信用險等,轉移分享經濟的風險隱患,由保險主體承擔相關的糾紛和矛盾的調解、理賠者,彌補相關風險保障的盲點。要引入第三方賬戶管理制度。當前,信用積分在分享經濟的一些細分市場還不能完全普遍代替押金,押金等預付金問題,仍是分享經濟監管的重要內容,需要引入第三方來針對分享經濟預付金進行獨立的賬戶管理,提供獨立的第三方結算服務,將預付金的流向、使用透明化,避免相關企業違約、非法挪用,使資金管理更加的專業安全。要引入第三方征信公司或征信體系,信用體系是分享經濟發展的必要要素,但當前分享經濟體系內的信用體系還未建立,引入第三方征信公司或信用體系為分享經濟監管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信用評級參考服務。例如截止至2018年5月,有ofo小黃車、公寓家、神州租車等127個分享平臺已接入支付寶旗下的芝麻信用進行免押金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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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洪 單位:遼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