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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機關服務金融監管已經初具端倪
(1)服務金融監管的部門陸續設立。2009年11月10日,由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會與上海市浦東檢察院共同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金融檢察工作委員會,最早把金融檢察概念從理論范疇轉入到具體實踐。近年來,一批專門辦理金融案件的機構在部分省(市)檢察系統相繼設立,在組織架構上體現為金融檢察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和金融犯罪公訴科(處)等履行專業化辦案職能的部門,一些原有科(處)室將金融檢察工作納入其中,比如民商事行政檢察處對金融領域的民商事申訴案件的受理等。
(2)服務金融監管框架初步搭建。較為常見的檢察機關服務金融監管的框架主要有:一是建設銀檢聯動平臺。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定期聯系、互通情況,實現有效對接,為金融機構防范違法犯罪提供警示和信息。二是細化辦案職能。針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領域的金融犯罪,設置專門辦案組,由專人負責辦理,提高辦案的專業化水平。三是提供決策參考。發現和總結金融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控措施和對策,為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3)服務金融監管工作穩步推進。檢察機關積極尋找檢察工作服務金融監管的切入點,多地檢察機關與“一行三會”以及地方金融辦、金融服務局建立了穩固的合作關系,在信息通報和配合監管等方面形成了長態化協作機制,信息共享和溝通渠道順暢,對相關部門做好金融風險防控起到了積極作用,檢察機關服務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增強。
2、存在的不足和難點剖析
(1)工作機制尚待規范。當前,檢察機關開展金融檢察工作仍處探索階段,不同區域之間的金融檢察業務發展很不平衡,部分金融活動較為發達的地區,建立了金融檢察部門,配備了專職人員,一些欠發達地區則沒有單獨劃分出金融檢察部門。從工作機制上看,金融檢察工作尚未在整體上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系統的金融犯罪偵查機制,在制度建設、職能分配和管轄權劃分等方面都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2)介入時機難以把握。進入新世紀以來,金融犯罪案件呈現出涉案金額大、案情輻射面廣、作案隱蔽性強、手段復雜多變等特點,對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時機選擇與效果考量,則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服務金融監管,應與監管部門積極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但是,如果介入過早則有可能削弱金融監管部門自身的規制效果,如果介入過遲,則又難以有效發揮司法服務與保障功能。
(3)監管尺度有待商榷。從近年來查處的金融案件看,由金融監管部門主動發現并進行查處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的很少。從某種意義上也暴露出監管層面的監督乏力及內控薄弱。同時,部分金融機構也存在著風險管控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嚴肅、人員素質不適應等問題。而檢察機關在介入過程中,如何才能實現罪罰相當,并且體現寬嚴相濟政策,則需要在具體尺度的把握上作出全面、審慎的考量。綜上所述,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因工作機制受限、介入時機選擇和總體效果欠佳,以及金融監管層面存在的一些固有問題,不同程度的給介入和服務工作帶來了困難。如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創新不斷推出,而新型金融犯罪也在不斷出現,無疑增加了辦理此類案件的難度。
二、對策與思考
1、加強信息溝通和配合協助在打擊和防范金融犯罪方面,檢察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和配合協助十分必要,不僅可以形成行政監管和刑事執法的無縫銜接,更可以在金融和刑事兩個專業領域產生互補效應。目前,有些地方已經在檢察、公安、監察以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有必要適時延伸和納入金融監管部門為“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并逐步強化金融犯罪立案監督力度。要擴展職務犯罪預防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配合,全面防范金融犯罪行為。金融具有公眾性,且金融市場中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持有和管理的大部分資金都是包括國有資產在內的社會公眾財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以有效防范金融風險,還可以經常為金融機構進行反貪工作指導,幫助其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可以為檢察機關提供專業方面的培訓,甚至抽調人員參與專項案件的調查,以提高各方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此外,還應考慮共同建立金融犯罪人員黑名單,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2、加強自身建設,拓寬監管通道,著力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當前,我國金融機構面臨著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金融脫媒、客戶需求變化,以及市場開放下的激烈競爭等金融環境的劇變,而由于管理理念、內控流程、責任追究等機制的不完善,諸多金融機構在流程管理和風險管控方面存有漏洞和風險隱患。作為檢察機關,要在嚴厲打擊金融市場違法犯罪的同時,積極服務,主動應對,做到協作配合而不包攬,介入到位而不越位,有效引導和規范金融市場秩序。要延伸工作職能,提高預警能力。面對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和一度猖獗的金融犯罪,檢察機關應延伸法律監督職能,擔負維護金融安全的職責。一方面,通過延伸審查辦案職能,組成專案組,加大金融民事維權力度與行政督察力度;另一方面,通過延伸預防金融犯罪職能,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提高金融犯罪預警能力、突破能力,在金融機構、企業、司法三方之間,形成一個結構嚴密、反應迅速的防范體系,將事前的風險分析、事中的協調控制、事后的聯手打擊,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來,使犯罪分子和犯罪行為無處藏身。
3、搭建科研成果信息平臺,如通過校企合作網站信息、科技成果推介會洽談、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浙江商職院注重發揮浙江省商業經濟研究所、浙江省商業經濟學會、浙江省商業教育研究會平臺,充分利用浙江商業職業教育集團的合作機制,整合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院校等多方資源,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模式。
作者:朱建榮單位:江蘇省農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