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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內容
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社會對銀行監管理念、方式和實踐進行了深刻反思,注重系統性風險防范、強化宏觀審慎監管、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和危機管理、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提高資本和流動性水平,成為此輪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上,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監管的核心原則進行修訂。201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成立《核心原則》修訂工作組,27個國家(地區)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8個國際組織派員參加了修訂工作。銀監會派員參加了巴塞爾委員會《核心原則》修訂工作組,提出的許多意見和建議得到采納。2012年9月,經第17次國際銀行監督官大會審議通過后,巴塞爾委員會正式第三版《核心原則》。第三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體現了危機后國際社會加強銀行監管的共識,吸收借鑒了危機以后國際銀行監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并結合歷年來FSAP核心原則評估經驗,針對危機中暴露出的銀行風險管理和監管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提高了風險管理和監管要求,主要表現在:將防范系統性風險與宏觀審慎監管理念貫穿于各條原則;增加有問題機構的處置和危機管理相關內容;提高對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監管要求;強化對銀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等。第三版《核心原則》將原《核心原則》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整合為一份綜合性的文件,并將部分原則進行合并、分拆,歸類為兩大部分:一是監管權力、責任和職能,二是對銀行的審慎監管要求,從而使《核心原則》的整體結構和內在邏輯更為清晰合理。此次修訂之后,核心原則由原來的25條增加到29條,作為最低要求的必要標準占比由81%上升到94%。在銀行審慎監管要求部分,第三版《核心原則》將全面風險管理原則調整到資本監管原則之前,形成公司治理、全面風險管理、資本監管、各類主要風險的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的邏輯順序,體現了資本管理作為控制、抵御風險的一項手段,僅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為鼓勵各國率先實施更高的監管標準,第三版《核心原則》將允許各國自愿選擇同時對照必要標準和附加標準進行評估。
二、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
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目的:一是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的概率,另一方面要減少其倒閉的影響。具體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要求
2011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論和附加資本要求》,從規模、關聯度、跨境業務、可替代性和復雜度五個維度評估單家銀行的全球系統重要性,并要求這些銀行從2016年開始持有1-3.5%的附加資本要求,以強化損失吸收能力。2012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根據2011年底數計算的28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名單和所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中國銀行仍是我國唯一入選該名單的銀行,其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為1%。與2011年公布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相比,2家銀行(西班牙對外銀行和渣打銀行)新進入名單,而3家銀行不再在名單內。該3家銀行中,德克夏銀行已經進入處置程序;德國商業銀行和勞埃德銀行集團因為全球系統重要性下降不再列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由于摩根大通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分值明顯高于其他所有銀行,導致對其分組出現困難,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正在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及分組方法。2012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政策框架》,建議從規模、復雜度、關聯性和可替代性等維度評估單家銀行的國內系統重要性。同時,建議各國管當局應當根據一家銀行的國內系統重要性程度提出相應的附加資本要求,且附加資本要求應全部以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巴塞爾委員會同時強調,其他政策工具,特別是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強度,在控制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負外部性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2012年11月,金融穩定理事會了第三份《加強監管有效性和監管強度》的年度報告。報告指出,目前一些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風險控制方面依然薄弱,而監管當局在監管有效性、主動性與結果的專注性方面仍存在提高空間。報告提出了增強監管有效性和監管強度的一系列政策建議,包括公司治理、風險文化、操作風險管理、壓力測試、收入流和業務條線風險,監管資源充分性的評估,監管方法有效性的評估等。
(三)建立風險處置框架
金融穩定理事會2011年11月了《有效處置制度的關鍵屬性》,2012年對成員國實施《有效處置制度的關鍵屬性》的進展進行了同行審議。評估結果表明,各國在建立有效處置的法規框架方面進展不一,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制定進展緩慢。為此,金融穩定理事會將原定時間表(2012年底)推遲到2013年中,并且了《關于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指導原則:如何實施關鍵屬性要求》(征求意見稿),指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四)強化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以防止風險傳遞
2012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聯合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原則》,其中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定義、結構和功能做出了規定,并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識別、計量、管理各類風險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尤其針對交易成員出現違約時的處理程序提出了更加細化的要求,使得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能夠在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交易成員出現重大風險時依然保持穩健運行。
三、加強影子銀行監管
影子銀行體系蘊藏的風險是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監管,防范風險累積。2012年11月,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全球影子銀行體系監測結果表明,危機之前影子銀行迅速發展,在一些國家,其規模甚至超過了傳統銀行;危機之后,全球范圍內影子銀行發展速度有所降低。迄今為止,影子銀行監管改革在五個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進展。
(一)監管銀行與影子銀行之間的聯系
通過監管傳統銀行與影子銀行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對影子銀行體系實施間接監管。一方面加強并表審慎監管,將影子銀行納入并表監管的傳統銀行,壓縮商業銀行通過表外業務從事影子銀行業務的空間;另一方面通過集中度或大額風險暴露限制,要求商業銀行對影子銀行的風險暴露設定限額,或者提高資本要求,以減少商業銀行與影子銀行之間的過度關聯性。
(二)對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監管
貨幣市場基金是金融市場上的一種重要投融資形式,占有巨大市場份額,在此次危機中暴露了嚴重缺陷。雷曼兄弟倒閉時,曾被視為超級安全的貨幣市場基金的資產價值跌破1美元的凈值,引發市場擠兌。國際證監會組織提出了10條政策建議,主要包括監管框架、估值、流動性管理、鼓勵固定凈值的基金轉變為可變凈值的基金、外部評級的使用和風險披露等。但美國對將貨幣市場基金從固定凈值轉向可變凈值這一核心建議持保留態度。
(三)對其他影子銀行機構的監管
金融穩定理事會決定,以經濟功能而非法律形式(或名稱)作為影子銀行機構的分類標準,并根據其經濟功能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基于該方法,貨幣市場基金以外的影子銀行機構的監管政策框架由以下三個要素組成:第一個要素是五種經濟功能,即對影子銀行機構進行分類的標準。一是容易受到客戶擠兌的現金管理;二是依靠短期資金作為資金來源的貸款行為;三是依靠短期資金或客戶資產作為資金來源的市場中介行為;四是為信用創造提供便利,如提供信用增進;五是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和融資。第二個要素是政策工具箱。該工具箱由適用于所有經濟功能的總體原則和針對每一個經濟功能的專項工具箱組成。總體原則有以下三條:一是監管當局應該能夠界定監管邊界;二是監管當局應該收集用于評估影子銀行風險程度的所需信息;三是監管當局應當加強影子銀行機構的信息披露,以幫助市場參與者有足夠信息了解這些機構的風險程度。第三個要素是監管當局通過金融穩定理事會程序進行信息共享,以確保政策框架的一致性,防止新的監管套利。金融穩定理事會將于2013年9月關于其他影子銀行機構監管的最終文件。
作者:楊軍戰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