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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是人類生存之本,也是最有價值的自然資源之一。從水被作為公共物品到水成為有價值的經濟物品,人們對水資源的認識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水權制度的變遷就是這種變化的反映。分析水權制度的變遷及在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實踐情況,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構建和完善我國的水權制度,建立我國的水資源市場。
關鍵詞:水權理論水權制度構建意義
一般而言,水權是指對水資源使用的權利,即在特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經濟主體根據需要而使用水資源的權利。[1]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擴大,在世界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出現了水資源短缺現象,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資源和解決水事糾紛,各國都加強了對水權理論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了不同的水權法律制度。我國從整體上講屬于水資源短缺國家,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區尤為嚴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將更為尖銳。面對水資源日益短缺的嚴峻形勢,水資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從開發利用型向節水效率型轉型,而轉變的關鍵則在于水權制度的創新。而我們也已經看到,中國現行的水權管理體制以《水法》及國務院的《取水許可證實施辦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資源所有權為國家專有,取水權則為國家政府部門委授,因此,中國的水權制度發育顯得特別慢,成為中國現行自然資源法中體現計劃經濟思路,特別是政府供給自然資源思路最為充分的制度安排。所以,比較、分析和研究世界上幾種基本的水權理論和水權制度,對我國水權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沿岸所有權
沿岸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據與其土地相毗鄰的河岸自然地享有水權。沿岸所有權的水權理論是關于對水資源權利和責任的一系列原則,最初源于英國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后在美國的東部地區得到發展,成為國際上現行水法的基礎理論之一。在我國現行法中當然不會規定沿岸所有權制度,但也未明確規定依河岸權取得水權的制度,這與我國一直未形成完整的水權制度、水資源所有者用行政手段用水的現象十分普遍有很大的關系。“不過這幾十年來,我國在實物上一直存在著基于河岸權取得水權的事實,并已經形成了習慣,農村用水排水的糾紛大多數據此習慣獲得了調解。”[2]目前,沿岸所有權仍是英國、法國、加拿大以及美國東部等水資源豐富的國家和地區水法規和水管理政策的基礎。
理解沿岸所有權理論必須了解該理論形成的地理背景和歷史背景。從地理上看,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是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主要是英國)形成的。從歷史上看,沿岸所有水權理論主要是在19世紀中發展起來的,當時經濟社會并不發達,水資源的使用主要限于人畜的生活用水和航運,大規模的農田灌溉和工業用水尚未開始,城市少而且規模不大。顯而易見,相對于人類需求來說,水資源的供給是充裕的。因此,當時法院的案例大多是解決鄰里之間的水權糾紛,沿岸所有權理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形成并發展起來的。
由于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是各國根據不同的水權糾紛案例判決逐步發展的,因此在解釋上有一些區別甚至爭論。盡管如此,各國在沿岸所有水權理論的兩個基本原則上仍然保持一致。一是持續水流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凡是擁有持續不斷的水流穿過或沿一邊經過的土地所有者自然擁有了沿岸所有水權,只要水權所有者對水資源的使用不會影響下游的持續水流,那么對水量的使用就沒有限制。二是合理用水理論,這實際上是對持續水流理論的補充和修正。根據持續水流理論,對水權所有者使用水的限制主要取決于是否影響下游的持續水流,而合理用水理論在持續水流理論的基礎上更強調用水的合理性,即所有水權擁有者的用水權利是平等的,任何人對水資源的使用不能損害其他水權所有者的用水權利。
根據以上理論,在實踐中實行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國家從以下幾個方面界定水權:
1、水權的獲得。擁有持續水流經過的土地并合理用水是獲得水權的兩個必備條件,這意味著不擁有河流相鄰的土地所有者不擁有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傳統的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不具有沿岸所有水權的土地所有者,即使是需要和合理使用,由于不擁有水權,開渠引水也是不允許的。
2、在理論上,不論是上游或是下游,沿岸所有水權的權利是平等的,不存在用水的先后順利權,但在實踐中,上游用水總是先于下游。由此而引起的水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根據情況有所區別。例如:美國的法院一般認為下游用水者干涉上游的合理用水權利是不能成立的。
3、水權轉移。根據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水權是和土地所有權聯系在一起的,當有河流經過的土地所有權轉移時,水權也隨土地所有權自動轉移。但是,如果所有權轉移的土地僅為原有土地的一部分并且不與河流相鄰,那么,這塊土地并不擁有沿岸所有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