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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準,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判斷標準。《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序言指出:制定獨立審計準則的目標是要建立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標準,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20世紀40年代,世界上第一個獨立審計準則誕生于美國。它對其他國家制定本國準則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美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雖不是強制的法令,但由于美國采用的是判例法,其現行審計準則中包含很多法院判例和立法規定的內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應該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2年1月和2003年1月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有關通知》、《關于審計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這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給使用者造成損失時需要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那么如何認定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虛假的呢?這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確定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獨立審計準則具有法律地位,注冊會計師在被提起訴訟時能證明自己的審計是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則可以免責;如果獨立審計準則不具有法律地位,即使注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遵守了審計程序、審計報告是在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前提下出具的,則也不能免除審計責任。對于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目前我國法律界和會計(審計)界在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分歧。
1.法律界的認識。法律界認為:①獨立審計準則是純粹的行業標準、內部自律性規則,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因為它畢竟是一個行業規則,不免帶有行業保護主義的色彩。如果遵循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己制定的執業標準就可以免責的話,那么每個行業都可以制定自己的執業標準來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獨立審計準則作為一個內部規則,它調整的是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它的作用和效力有范圍限制,不能用來調整組織成員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②獨立審計準則誕生之初是為了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社會聲譽與信用,所以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③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報表審核者,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過程)與社會公眾的經濟決策高度相關;而社會公眾經濟決策的依據幾乎都來源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對于公眾來說都不重要,他們注重的是審計結果而非審計過程。
2.會計(審計)界的認識。會計(審計)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并且保持了應有的執業謹慎性,就不應當承擔審計失敗責任;如果沒有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一旦出現審計失敗,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會計(審計)界認為,該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經財政部批準實施,屬于行政法規范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出具了虛假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如果注冊會計師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會計(審計)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應該具有法律地位,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二、獨立審計準則在我國應有的地位
經過對比分析法律界與會計(審計)界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對立意見,筆者認為獨立審計準則可以作為衡量注冊會計師是否盡其義務的標準,具有法律地位。理由如下:從審計行業產生的背景來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最初是基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和經濟監督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它與股東之間是一種受托的經濟責任關系。所以其產生從本質上講是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注冊會計師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并不是因為注冊會計師的無能,而是因為在特定審計成本下發現和糾正重大錯弊,對股東來說是一種利益最大化的選擇。所以注冊會計師在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并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條件下就應該可以免責。現代審計的性質決定它只能是一種合理的保證,而非絕對的保證。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是: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從這個模型可以看出,注冊會計師主要承擔的是檢查風險,而重大錯報漏報風險需要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共同承擔,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將重大錯報風險降低,但是如果被審計單位舞弊手段十分高明,注冊會計師也沒有辦法。所以注冊會計師即使完全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也不可能將所有錯誤與舞弊揭發出來。如果對注冊會計師承擔義務的要求超出獨立審計準則水準(達到絕對保證的標準),會使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無限制地擴大,這對注冊會計師有失公平,不利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獨立審計準則由財政部,屬于部門規章,對人民法院具有參照作用。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認定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時應當參照獨立審計準則,因為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已與國際審計準則逐步接軌,可以說,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在某種程度上屬于廣義上的法律,具有一定法律的權威性。其他相關法律也支持獨立審計準則具有法律地位。我國有關部門起草的《關于審理涉及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如果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已經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中介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事實上,我國現有法律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很大程度上是以審計準則為依據的。注重結果的社會公眾與注重程序的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期望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種差異是基于對審計職能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只要這種期望差異不消除,社會公眾以及法律界與注冊會計師之間關于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的爭論就不會停息。在這種情況下,應從兩方面努力:一方面,應當不斷提高審計準則質量,適時修改審計準則以適應審計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加強與法律界和公眾的溝通,使公眾理解審計僅僅是一種合理的保證,它不能發現所有的差錯和舞弊,從而避免公眾對審計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