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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審計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放棄行使職責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近年來,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時有發生,作為一個沉重的話題,它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督⒔∪逃?、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頒布實施,為實施腐敗治理作出了科學規劃,提出了戰略構想。李金華審計長在今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今年的審計工作要堅持“二十字”審計工作方針,切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嚴肅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繼續加大效益審計力度,實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在當前如何從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出發,實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從源頭上預防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成為擺在審計系統面前的重大課題之一。
一、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生成要素分析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生成要素,是指產生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所必須具有的因素和條件。對職務犯罪生成要素的認識是把握職務犯罪產生規律的基礎。筆者認為,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生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動因、犯罪目標、犯罪機會四個方面。
(一)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的國家審計工作人員。擁有、行使一定的審核權力,并具有審計人員公職身份,是生成審計職務犯罪最為基本的前提和基礎。無權則無職務罪,可以說,任何有審核權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潛在的審計職務犯罪人。
(二)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動因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動因是犯罪主體實施職務犯罪的心理欲望和需求。實踐證明,不管是貪污受賄型的職務犯罪,還是瀆職型的職務犯罪,一般都與個人潛在的素養有關,突發性心理動因較少。
(三)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目標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目標是審計人員在實施犯罪在客觀上想要獲取得的外在現實結果,可表現為物質性的,如錢財等,也可表現為非物質性的,如美色、機會等。
(四)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機會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機會就是使職務犯罪得以實施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它是職務犯罪動因轉化為現實行為的重要條件性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如制度存在漏洞、權力失去監督制約等等,都為職務犯罪提供了機會。
二、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信念喪失,私欲膨脹。
當前,我國尚處于社會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封建特權主義、資本主義拜金主義、權力商品化觀念等在意識形態里還一定程度存在。在腐朽思想的影響下,在花花世界的誘惑下,一些審計人員理想信念動搖,放松了世界觀的改造,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他們將公共權力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最終走向墮落和毀滅的深淵。河北省國稅局原局長李真,當初涉政時的理想是做個好秘書,但隨著權力的增大,誘惑的增多,精神支柱開始坍塌,幾年間,受賄近千萬元。被判死刑時,發出感嘆:人可以沒有金錢,但不能沒有信念,喪失信念,就要毀滅一生。
(二)制度建設滯后,落實不到位。
近年來,審計部門將制度建設作為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根本性工作來抓,但相對飛速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仍顯滯后。制度存在漏洞缺陷,某些領域出現制度真空,制度應急性、階段性強,超前性、實效性差等等,都為審計人員職務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機。此外,制度執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是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一些單位和個人,對自己有利的制度就落實,約束自己的制度就搞“暗箱操作”或“變通處理”,為權力濫用等行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藏身之所。
(三)權力配置不科學,缺乏制約。
首先,行政管理權配置不科學。鄧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提出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權力過分集中。過分集中的權力使某些掌權者個人意志膨脹,不實行民主集中制,不堅持集體領導、集體決策,脫離組織監督。而有的領導班子成員,因懾于這種“絕對權威”,不能勇于抵制和斗爭,結果導致權力失去制約。其次,審計執法權科學配置不到位。按照新財政改革要求,審計部門實行審查、管理、檢查、復議四分離的審計模式,而目前,該模式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農村財務,個別企業財務的管、查沒有徹底分開,權力相互制約較弱。
(四)監督機制不完善,力度不夠。
紀檢監察部門是實施內部監督職能的主力。紀檢監察人員的素質通常是要求較高的,但他們不可能對所有業務都有熟悉,因此需要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但實際工作中,有些業務部門認為監督就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不能積極參與其中,造成紀檢監察部門唱獨角戲,監督效果大打折扣。社會監督也是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權力腐敗能夠形成足夠強大的輿論壓力,也能以預警的方式,將某些職務犯罪苗頭扼殺在萌芽中。但由于公眾對審核相關知識了解較為貧乏以及害怕報復心理等因素,公眾監督積極性并不是很高。
三、預防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一)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增強自律意識。
廉政文化建設是預防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基礎性工作。要將廉政文化建設納入到干部職工培養和教育計劃當中,與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各種媒介,進行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引導大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地位觀,幫助大家算清政治帳、人身帳、經濟帳、家庭帳,提醒大家過好金錢關、美色關、人情關。要以形式多樣的載體為依托,以干部職工喜聞樂見、雅俗共賞的方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增強廉政文化的影響力、親和力、滲透力、感染力和生命力。要充分發揮廉政勤政典型的示范帶頭作用,通過廣泛調查研究,樹立起具有時代特征、群眾普遍認可的典型,在宣傳其廉政勤政事跡的同時,深入挖掘其精神內涵,引導干部職工進行理性思考,從中獲得啟迪和共鳴。
(二)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制度執行力。
完善的制度體系是預防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根本保證。要以規范化建設為契機,對建立的各項制度進行認真的清理。已過時、不實用的制度要廢除,相互矛盾的制度要重新整合,有缺陷、漏洞的制度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新興、真空領域要及時研究制定制度填補空白。同時,要結合實際,完善配套措施,使原則性要求更貼近實際,抽象的條文更明確具體,從而有效發揮制度的規范作用。當然,有制度還不夠,還要保證制度落到實處。提高制度的執行力,樹立制度的權威很重要。毫無疑問,如果人人都具有制度權威意識,按制度辦事,依法用權,那么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就會大大減少。制度的權威來源于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平等性。這就要求制度的產生、修正、廢止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落實民主,確保制度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制度的執行要堅持“人人平等”原則,無論誰肆意踐踏,都要進行相應懲治,并一抓到底。
(三)健全權力制約機制,牽制用權。
法國著名哲學家孟德斯鳩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約束權力主要是通過職能分解和人員分工,建立權力的賦予和權力制約的對應對等來實現。權力制約機制的建立和健全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近期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調整權力制約關系,強化權力制衡。如在領導班子權力設置上,正職與副職之間要按職責范圍對權力進行科學劃分,彼此獨立,各司其職,涉及重大決策、人事任免、財務收支等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解決。二是通過設定科學的崗位和制定嚴格的程序,確保權力受制于“定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結構合理,配置到位,責任明確,相互制約”的科學權力運行機制,同時對各崗位職能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確保權力主體遵循統一的標準和既定程序,從而使權力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三是強化權力制約機制的懲戒功能,使權力與責任相統一。建立和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使權力主體在主觀上明確,在客觀上承擔自身行為所產生的各種后果,以促使其規范用權。
(四)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監督效果。
防范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監督是關鍵。領導要高度重視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定期聽取匯報,指出重點,提出要求,并幫助其排除干擾和困難。此外,還要組織協調好各部門的工作,加強業務部門在監督方面的參與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在接受監督方面,主要領導要做好表率,發揚民主作風,悉心聽取不同意見,自覺接受監督。其他班子成員以及紀檢監察干部則要敢于堅持原則,敢于同各種違背法律制度的現象作斗爭。外部監督作為內部監督的有力救濟和補充,其作用不容忽視。就現狀來看,強化外部監督,關鍵是要增強公眾的參與活力。首先,要強化輿論宣傳,提高公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其次,要暢通渠道,通過舉報箱、舉報電話、效能投訴等方式,構筑廣闊的舉報投訴平臺,為公眾監督權的實現提供保障。再次,要強化激勵機制,按照有案必查,有訴必理原則,對審計人員職務犯罪苗頭進行嚴厲查處,同時,加大對舉報(投訴)人的保密、保護力度,增強公眾參與的信心和斗志。
(五)打造陽光審計,消除權力運行的隱蔽性。
權力運行的封閉性和隱蔽性是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滋生的首要條件。一旦將權力運行公開,置于“陽光”之下,掌權者就難以為所欲為。實行審計公開,要著力處理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規范審計公開的實體和程序。明確哪些內容必須公開,哪些內容重點公開,哪些內容在什么范圍內公開以及強調公開程序必須在決策和執行中進行。二是抓審計公開質量,防止形式主義。建立審計公開報備制度,下級機關公開的內容要及時報送上級機關有關機構備案;建立審計公開反饋制度,審計前、后都要進行審計工作預告和公示,歡迎群眾監督,在公開工作中,要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審計工作中的偏差;建立審計公開監督制度,加強對審計公開工作的檢查、考核,對公開不合格、不真實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確保群眾對審計工作的認可和支持,使審計工作深入人心、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