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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中國審計學會五屆三次理事會暨第二次理事論壇上,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國家審計應成為國家經濟社會免疫系統的重要理論觀點。“免疫系統”的角色定位標志著國家審計有了全新的內涵和更高的追求,體現出更加注重發揮風險預防性和體制建設性功能的審計新思維和新理念,預示著政府審計將在保證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和持續發展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發揮更大的功能。而在國家整個經濟社會體系中,金融系統處于中樞地位,其安全穩定是國家經濟社會整體安全穩定的關鍵,以金融業為監督對象的政府金融審計,應將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促進金融穩健發展為主要目標,通過嚴格有效的審計監督,及時發現、防范、化解和控制金融風險,在提升我國金融系統免疫功能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成為審計“免疫系統”論的積極踐行者。
一、加強金融系統免疫功能的重要性
在現代經濟中,金融系統掌控著巨大的資金流,是融通全社會貨幣資金的信用中介,在引導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調節宏觀政策等方面起著積極而關鍵的作用,對任何一個國家而言,金融在國家經濟體系運轉中發揮著“經濟心臟”的功能。同時,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如不能及時被發現、化解和控制,則容易連鎖反應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導致大量金融機構、工商企業及個人的巨大損失和破產倒閉,給整個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沖擊,甚至誘發經濟、社會乃至政治危機,后果十分嚴重。
金融風險的特性主要表現:
一是金融風險具有易發性。金融系統運行發展狀況不僅與金融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能力有關,還要受到經濟基礎、社會信用、政府行為、社會心理等其他諸多方面的因素影響。特別在開放性金融政策下,影響金融業穩定和發展的內外部環境日益復雜,不確定,不可控的風險因素不斷增多,大量金融創新業務的涌現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金融運行的風險點,而我國金融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初級階段,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監管體系不完備、風險管控能力弱,導致我國金融風險易發可能性大。
二是金融風險具有傳染性。現代金融系統不僅內部機構之間、業務之間高度交融和關聯,而且由于大量的金融產品廣泛擴散滲透到社會經濟體系中其他各行各業,往往一個金融風險事件、一個金融機構的經營失敗都可能連鎖造成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行業投資者的損失或破產倒閉,從而傳染為全經濟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外,信息不對稱將會使部分金融機構的風險被誤認為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問題,從而引發社會恐慌,傳染成信用危機,引起資金大規模的無序流動,誘導出更大的金融和經濟危機。
三是金融風險具有致命性。金融產品的廣泛擴散性和金融風險的快速傳染性,使金融市場中眾多投資者,出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投資后果,再加上金融杠桿原理的數倍擴散效應,金融風險和危機一旦形成和擴散,難于立即控制和消除,往往產生大范圍的慘重損失,多年聚集的社會財富頃刻間蒸發殆盡,再加上國民對金融信心的喪失,使以信用為基礎的金融業及其支持的實體經濟發展都可能造成致命性的打擊,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和痊愈。
對于人體而言,防止具有易發性、傳染性和致命性特點的病灶對生命健康的威脅,提高免疫能力是唯一可選的有效辦法,金融業具有同樣特性的風險,決定了加強金融免疫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只有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警、預防能力,及時消除風險根源,才是維護金融系統安全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和根本之舉。
二、政府金融審計發揮金融系統免役功能的優勢條件
目前,對我國金融業進行業務監管、具有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職能的主要是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財政和稅務部門等可以對金融行業和企業進行專項業務工作檢查,國家審計機關作為專門的經濟監督部門對金融企業經濟活動和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管部門相比,國家審計機關具有發揮金融系統免疫功能的優勢條件:
一是審計監督的獨立性。金融風險的產生,既有可能與金融企業本身的經營管理失敗、金融行業整體惡劣市場環境等客觀因素有關,也有可能由于金融監管制度缺陷、失靈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失職有關。因此,作為金融體系一部分的金融監管者,不可能對金融監管問題及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進行徹底全面的反映、處理、責任追究,不可能提出有可能觸犯自身權利的改革建議,相比較而言,審計機關獨立存在于金融系統外部,與金融風險發生沒有直接責任關系,能夠客觀、公正的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全面深入反映和揭露金融風險問題,獨立提出金融改革建議,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審計監督的全面性。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根據法律授權和功能定位,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宏觀金融風險,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各自分別對銀行、保險、證券業進行具體業務監管,而財政、稅務等部門僅在自身管轄權內進行專項事項檢查,只有政府金融審計能夠對金融系統進行全行業、全業務范疇的專門經濟監督,能夠從全面、系統和聯系的角度去監督、發現、預警風險。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意見更加具有針對性、周密性和有效性。除了對金融企業進行微觀層面的審計監督外,政府金融審計內容還可涉及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履行情況、金融監管機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等宏觀層面,而金融風險的產生與此也密切相關,因此對金融業進行全面性審計監督為金融審計奠定了全方位防范金融風險的平臺優勢。
三是審計監督的專業性。大規模金融危機往往是由于處于萌芽狀態的風險源沒有得到及時發現或者被人為隱蔽,經過不斷傳染累積后釋放產生的,因此及時發現金融領域中存在的潛在性、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是消除和化解金融發現的關鍵,這依賴于及時準確獲取反映金融企業和金融行業真實經營發展狀況的基礎資料和會計信息,并對此進行專業性的審計驗證和科學的分析比較,相比較金融監管部門,政府金融審計具有會計專業背景和審計職業優勢,能夠及時全面獲取并有效驗證和分析金融部門的會計信息,從而更準確地、直接地發現金融機構的經營問題和金融行業風險所在。
四是審計監督的延伸性。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不僅可以對金融企業、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審計,對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提出建議,而且還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對與金融密切相關的其他行業、其他企業進行延伸調查與審計,審查和了解他們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可以調查和掌握可能引起金融風險的外部因素,并發揮國家審計的整體信息優勢,對國家經濟、金融、產業等政策及時提出調整和改進的建議,這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金融企業內部稽核所不具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