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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組織建設以實際成本價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群體提供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宅工程。作為國家確立的重點民生工程之一,已多年被審計署列為重點審計項目。文章將從歷年來審計發現的具體問題內容著手,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并依據現狀提出相應的對策及建議。
1.研究的背景與意義
保障性安居工程作為國家確立的重點民生工程之一,已連續多年被審計署列為財政績效審計和民生審計的重點審計項目,社會關注度高,政府責任重大。為切實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相關政策落實,提高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績效,2012年以來,審計署統一部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續進行跟蹤審計。這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對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審計力度的具體舉措,又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盡管該項審計項目從設立至今已發展出一套日趨成熟的政策體系,但是由于不同時間不同地區都面臨不同的審計環境,項目的落實情況也不盡相同,許多審計問題懸而未決。為了保障國家該項脫貧攻堅工程的有效推進,各級審計機構應當確保對安居工程建設過程審計的全覆蓋,并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充分發揮審計的防護性作用,為國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惠民利民目標的實現做出積極貢獻。
2.文獻綜述
從國外來看,“跟蹤審計”的概念最早由西方審計理論界提出,此后,學者們開始注重審計建議是否切實可行和審計整改效果。William(2007)通過研究對跟蹤審計路線圖展開詳細分析,提出如果想在有效時間內執行審計建議,就要明確跟蹤審計的模式。從國內來看,自2009年起,我國的學者們開始研究跟蹤審計的課題,并且在實踐中證實了跟蹤審計的必要性及其所產生的作用。柴嚴(2009)是我國第一個介紹跟蹤審計理論內容的學者,同事提出了其效用性和必然性。譚勁松(2012)隨后按照跟蹤審計的三個階段的“免疫功能”,提出了“三道防線”理論,具體內容:第一,審計單位進行自查,尋找問題的所在;第二,審計機關進行普查,進一步了解潛在的風險關鍵點;第三,專門審計機關進行專門的審查,直接指出問題,避免相關風險。同時,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方面的研究較為活躍,發表于各類雜志刊物的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的論文也已積累了相當大的數量,為本文寫作提供了大量的文獻資料。
3.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的具體內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的重點審計內容涉及資金審計、工程審計、分配管理審計和政策落實審計四項。資金審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最重要的部分和切入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來源渠道多,因此在該審計環節重點是審查中央和地方對資金的安排、審批、下達和調整情況,關注專項資金是否存在結余、閑置、挪用的問題。工程審計以工程建造為主線,審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過程、驗收、完工情況,審查工程的真實性,揭露工程質量不過關、未批先建等工程方面問題。分配管理審計重點關注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性,重點披露城鎮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問題。政策落實審計則將土地供應、稅收優惠等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審計,在政策上為保障性安居工程護航。
4.審計結果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審計署的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來看,全國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完成數量不達標,城鄉住房困難群眾居住條件未改善,安居工程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正得到逐步整改。但是,當前保障性安居工程仍存在資金使用不規范、項目立項不科學、分配政策不透明、退出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本文對審計署公布的2012~2017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公告進行分析和統計,通過歸類,發現保障性安居工程歷年跟蹤審計中揭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4.1部分地區安居工程住房和資金管理使用績效不高
審計結果公告顯示,部分地區存在住房空置或未及時分配入住、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已建成項目無法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等問題。筆者認為,當前地方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數量的重視程度遠遠高過對保障性住宅的實際使用及分配,這是由考核任務的導向所決定的,只重視建設不關注績效將在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正常權益上大打折扣。同時地方政府對應保家庭、居住條件、住房需求沒有進行系統的調查與了解,對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缺乏合理調度,導致保障安置的效果未達到預期。
4.2項目立項不科學,目標任務完成不理想
部分地方政府未將保障性安居工程納入地方政府建設規劃,沒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目標和措施,大多是為應付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指標,缺乏在調查基礎上的統一規劃,地方的經濟發展狀況有能力保障到什么范圍、什么程度,基本上沒有清晰思路和具體措施。個別地方由于當地財政較為困難,用來建設來配套建設安居工程的資金較為有限,為多爭取上級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于是采取亂立項、多立項的方式,以多報任務數來套取上級補助資金,攤子鋪得過大,建設進展緩慢,最終導致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未能如期完成。
4.3建設單位未嚴格履行管理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程項目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政府關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件,符合條件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這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由于各級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期要求緊及審批手續煩瑣等原因,建設單位經常是在未完全取得上述證件的情況下即開工建設,邊施工邊報批;二是許多工程項目在未進行施工圖合格審查的情況下開工建設,這既不符合國家的相關建筑法規規定,也增加了工程返工的風險,使工程建設存在一定的隱患;三是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竣工驗收程序不規范。
4.4保障對象動態監管難度大,退出機制不健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的相關規定,政府應規范準入審核和健全退出機制。目前各地雖然出臺了監管文件,但現有機制和手段難以適應住房保障管理需要,特別是公證信息、房產交易、公安戶籍、銀行賬戶、稅務及工商等信息管理系統資源不能實現共享,不利于及時掌握動態實情,以及對公共租賃住房騰退、貨幣補貼等動態管理。同時,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居民隱形收入無法準確核實與掌握,導致住房被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長期占用,政策無法惠及真正的住房困難人群。
5.審計整改對策及建議
5.1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監管
應建立完善與各部門之間的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公證處、房產交易、公安戶籍、銀行、稅務及工商等切實履責,實現個人資產信息資源共享,解決各級保障部門動態審核難的問題,對租賃住房騰退、貨幣補貼等手段進行動態管理。同時探索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以便開展對居民“隱形收入”的核查。
5.2科學謀劃、統籌協調
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在立項時應從實際出發,集中解決政策處理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尊重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合理預計工期,統籌協調建設前期規劃涉及項目建議、選址、可行性研究等諸多環節,確保項目在開工后可以順利實施并如期完工。
5.3加強監督,明確建設主體責任
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加強對施工、監理、設計、檢測等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履行責任。嚴格遵守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項目建設行為,對項目建設用地不落實、盲目虛報項目、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的,明確處罰依據和責任,從制度和措施上為項目建設質量提供保障。
5.4建立針對保障房審計的后續整改監督機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后問題整改不到位是一個頑疾,部分問題存在“屢審屢犯”的現象。因此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意見或建議后,必須明確責任到具體的單位及個人,并持續跟蹤相關責任整改措施的落實,確保問題在規定的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住房質量不合格的問題,審計應建議住建部門進行積極整改,請第三方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確保住戶的權益得到保障;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居住人員偽造申請,強占保障房資源的,審計應建議公安聯合物業等部門按程序要求對方限期騰退,對于拒絕騰退的住戶,應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作者:蔣可可 單位:湖南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