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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計署公布的自2003年至2012年的審計報告可知,政府審計報告僅是公布審計結果,并未對其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如何得到解決。僅是極少數的審計報告對其事后結果進行了跟蹤了解。另外,就我國國家審計模式為行政型審計而言,審計報告在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之前,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從而導致審計結果公告的滯后性。審計結果公告均是在審計之后一年以后公布,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對被審計單位及時地落實整改被審計項目。
立法層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盡管《審計法》以及《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了規定,但是內容粗糙。例如:《審計法》第36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此處的“可以”的表述使得公開的責任義務成為存在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權利;《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這一條的理解,也許有許多審計結果并不屬于應當保密的范圍,但由于規定范圍并不具體明確,也會導致審計機關在公布審計結果方面有傾向性地選擇。
根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審計公告可以采取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公共媒體方式和渠道我國政府審計公告。但縱觀從2003年至2011年的152號審計結果的公告,發現審計結果公告主要是通過各地方政府的審計網站,極少數利用電視網絡和雜志等媒介。并且絕大多數審計公告僅是通過文字與數字來描述,并未使用圖表或者表格等多重形式來呈現審計結果,這大大降低了審計報告對社會公眾的吸引力。
通過以上對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現狀的分析,筆者為逐步完善我國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一)逐步擴大審計結果公告的范圍
首先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文件的規定,審計報告必須包括必要的審計范圍。其次,現在的審計結果公告主要以公布專項資金和政府財政預算公告為主。應隨著社會公眾對各種審計結果知情權的要求,以及國家審計工作目標重點的轉移,增加經濟責任審計和績效審計方面的審計結果公告的數量。
(二)建立事后反饋機制,加強責任追究制度
就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審計報告中透露的信息而言公布數量逐年增加,但是解決的問題所占比重不到10%,這一數據遠遠不能讓社會大眾滿意。我們應該健全審計長效機制,提高審計公告的效率,要明確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公告的區別。政府審計公告制度不能有效跟蹤整改情況,影響審計公告的權威性,弱化了審計結果公告的效果。繼續關注被審計單位對于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所進行的落實整改狀況,并及時通告廣大人民群眾。做好信息的反饋,有效地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建議應當將《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的“可以”改為“應當”,加強審計公告制度的法制約束力。同時,《中國國家審計準則》中提到的審計公告中不得公布的事項范圍,及涉及國家企業事業機密的內容沒有做明確規定。這樣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可以說是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審計工作者自由裁量,而不是取決于其是否應該公布的重要性。會增加審計公告制度的舞弊風險。(本文作者:郭燃單位:石家莊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