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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溝通交流,確保事實客觀準確
防止泄露查核重大違法行為的消息是必要的。但是,在信息化環境下,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數據并不是直接反映在賬簿或憑證上,需要審計人員獲取電子數據并統計分析,特別是審計人員經常使用金融、企業電子化數據作為審計證據時,如果來自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電子數據未取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既無法保證數據采集、分析、統計的準確性,也不符合審計準則關于數據獲取過程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以取證記錄的形式將采集、分析、統計后的數據交有關單位確認,有助于確保數據準確,事實客觀、準確,防范審計風險。
二、加強學習研究,提高審慎定性能力
一是對待線索,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依法認定。國家審計準則要求,“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審計中發現異常信息,大膽假設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是必要的。但是僅有異常現象還不夠,還應小心求證,驗證假設結論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排除合理懷疑,不應想當然或依照習慣或者采用類推原則直接認定。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確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認定涉嫌違法犯罪的罪名,對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同時,要注意法律適用的時效性和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
二是把握言辭證據證明力,確保言辭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言辭證據,是認定犯罪行為的重要證據。但是,隨著刑事司法規范化的推進,司法機關對言辭證據效力的認定趨向嚴格,要求言辭證據應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而不能僅僅依據單方言辭證據認定事實。因此,審計人員取得反映重大違法行為要件內容特別是反映主觀故意、犯罪目的等內容的言辭證據應盡量取得,但應當注意言辭證據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言辭證據與其他證據材料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如果僅有言辭證據,而且言辭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或者存在明顯沖突,應進一步獲取其他證據材料,排除合理懷疑。
三是區分行為性質,正確處理刑事違法與經濟違法、民事糾紛以及刑事政策的關系。首先,應當注意一般違法行為與違法犯罪的區別。審計機關查核的重大違法行為主要為具有和刑事違法性“雙重”違法性特征的經濟犯罪行為。經濟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經濟行政管理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觸犯刑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刑事違法性,即使有經濟違法性也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違法轉包行為屬于經濟違法,但刑法沒有規定其為犯罪行為,就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則不構成犯罪。其次,應當注意違法犯罪與民事糾紛的交叉問題。審計人員對涉嫌犯罪、但已被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查核還是不查核往往比較糾結,源于司法原則與司法實踐的矛盾。我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先刑后民”、“分別審查”原則,即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應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予以審理判決。但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既有減少自身損失的考慮,也有掩飾自身違法瀆職問題的可能,而司法機關對基于已提起民事訴訟的同一事實提起的刑事訴訟也不愿受理,進而影響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這樣就導致審計人員對已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不愿作深入研究,但是對涉及的民事訴訟仍有關注的必要,通過查閱司法文書可能會獲取非常有價值的信息。再次,應當注意查核重大違法行為還應注意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結合。根據特定時期、特定行業、特定犯罪、特定情節從嚴打擊部分違法犯罪行為,綜合考慮歷史條件、主觀惡性、企業發展、職工就業、社會穩定、“法不責眾”傳統等因素從寬處理部分違法行為。
四是認識行為危害性,重視罪名伴生性的引導作用。刑法罪名具有獨立性,不以其他罪名的成立為前提。但有些罪名的認定依賴于其他犯罪行為的確定,有的罪名與他犯罪行為緊密相關,不妨稱之為罪名的伴生性。如洗錢罪,如果無法認定資金的來源為涉嫌刑法規定的上游犯罪行為(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則無法認定洗錢罪。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等罪名,刑罰本身不重,但他們往往是實施更為嚴重犯罪的手段、方法,或者是為了實現、掩蓋更具惡性的犯罪行為。審計人員應注意伴生性罪名對審計實踐的引導作用,對依賴于其他犯罪行為的罪名認定,應當先確定其上游違法行為的性質;對與其他犯罪行為關聯的罪名應跟進深挖,查核實施刑罰較輕犯罪行為的原因和目的。
五是注意問題表述,認識刑法用語與一般用語的區別。審計人員在表述、定性重大違法行為時經常使用利益輸送、商業賄賂、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洗錢、詐騙、騙取、失職、濫用職權、違反國家規定等詞語。有的詞語,不是規范的刑法用詞,如利益輸送、商業賄賂、地下錢莊等詞,刑法沒有規定,以商業賄賂為例,在具體的案件中,不同的主體向不同的對象實施了特定的賄賂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等8個罪名。有的詞語屬于刑法規范的用語,如非法經營、洗錢、詐騙、騙取、失職、濫用職權、違反國家規定等,刑法直接或間接明確了含義,如騙取和詐騙在日常用語中差別不大,但認定罪名時要注意前者一般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則有該目的;失職和濫用職權在認定罪名時區分比較困難,因為濫用職權的主觀故意而與失職的主觀過失非常接近。有的詞語在刑法罪名表述中相似,如“違反國家規定”、“違反……的法規”、“違反……的規定”、“不按規定”、“違反票據法的規定”、“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等,但內涵區別很大,如認定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逃匯罪、非法經營罪、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等罪名,涉及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刑法第96條規定的“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決定和命令”,而認定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要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則違反的規定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
六是審慎選用數據,把握好證據充分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審計信息中反映的數據,應當有適當、充分的證據證明。審計實踐中經常發現,為了表達違法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審計人員常常使用根據抽查結果而歸納作出的判斷數據,缺乏充分的證據。實際上,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只要達到反映重大違法行為的一般標準就可以了,不應也沒有必要依靠不審慎的數據拔高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惡劣性,否則就變成了審計風險,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三、做好磋商準備,確保形式完備,做到換位思考
法制審理或者外部會商,是獨立于重大違法行為查核人員的第三方,以獨立的視角,審視審計證據適當性、充分性,判斷審計結論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因此,審計人員不僅要從自身方面思考問題,還應當換位思考,從法制審理、司法機關乃至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思考,勇于對自己的取證材料和審計定性提出異議,在自我否定中提升審計結論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當然,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依法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確保形式完備,并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營造和諧氛圍,也是必要的。如通過電子數據采集分析得出的結論,應做好電子數據采集分析過程記錄和中間表的編制,涉及部門和單位內部規定內容的,應準備好有關的規定。
四、增強程序正義觀念,追求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依法審計是公平正義價值追求在審計領域體現的基本原則。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當前審計中,要防犯“只要程序公正,實體則必然公正”和“只要實體公正,程序可以在所不問”傾向。審計中,既要追求實體正義,依法查核重大違法行為,也應重視程序正義,在法定職責和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計,防范非法取證。對可能引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非法取證問題如非法查詢銀行賬戶特別是個人銀行賬戶,或者釣魚式取證,除非特別情況,應當避免。刑事訴訟法確認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過程中獲取的部分證據可以直接作為司法證據,也確認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司法機關采用審計機關非法獲取的證據,則可能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失去效力。
作者:張平單位:審計署重慶特派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