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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的擠兌應對方法,應從形成擠兌的根源著手。公眾失去信心是引發擠兌的根源,因此應有基本的存款保障制度。此外,還應有新的應對思路,即建立高效的媒體合作機制,創造暢通的公眾信息溝通渠道。通過成本較低、負面效果較小的信息疏導,消除致使公眾失去信心的原因和環境,將擠兌消減于無形。有效的信息溝通有助公眾加速回歸理性、放棄擠兌,可使銀行危機應對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所謂“公眾失去信心”,本質上是公眾個體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受負面信息影響產生的避險傾向,擠兌是群體避險傾向經過“發酵”后爆發的集體非理性行為。形成公眾因失去信心而擠兌的結果是需要一些客觀誘因和醞釀環境的,在出現有關銀行經營狀況的不利傳言時,如果掌握大量信息的銀行和監管部門不能及時站出來提供令人信服的回答,一般人很難憑借自身信息渠道甄別真假。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個體會更容易受到負面信息的影響,從而傾向于采取看起來比較安穩而保守的避險方法。尤其在微博、BBS盛行的新媒體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海內同話題,天涯齊響應”的便利傳播途徑和人際交互影響環境,無疑也方便了“小道消息滿天飛”,并使人們接觸到了更多的負面影響。此外,具有同樣疑問的個體通過網絡聚在一起,分享信息和表達觀點,很容易就能形成跨越時間和空間的高效輿論場。在這種輿論場中,個體找到了群體,個人決策也容易通過“群體極化”(GroupPolarization)③產生偏離——當負面情緒占上風的時候,網絡輿論場就會成為醞釀群體不理性行為、刺激擠兌的風暴云團。
要防范和消除擠兌就必須要阻止這種“信息不對稱-避險傾向-集體不理性行為”的醞釀和生成,關鍵在于建立暢通的公眾信息溝通渠道。其中,“信息溝通”不是簡單地指派發言人做單向信息披露,而是要使信息供方可主動捕獲信息需方即公眾的信息需求,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地通過有效方式披露信息、開展疏導,其中包含了雙向互動的理念。銀行危機因具有公眾性,一般都由政府來主導應對。然而從我國國情來看,單靠政府無法建立上述公眾信息溝通渠道。首先,主導銀行危機應對的部門一般為銀行監管部門,其自身雖有一定輿情監測功能,但因人員配備少、監測技術能力低等局限,僅靠自身很難有效掌握銀行危機應對中的公眾心理和信息需求,不利于準確把握披露尺度和節奏。其次,應急經驗不足、政治壓力大等因素使得我國政府向來對敏感信息披露審慎,披露延遲、信息含糊抽象等現象屢見不鮮,對于銀行危機應對這種事關重大、披露稍有不周就可能因刺激公眾信心而擴大事態的事項,很難期待政府有動力冒險,做及時、主動、充分的披露。最后,近年來頻頻出現政府官員所辟的“謠”經過一段時間后被證實的情況,這種反復出現的“傳謠-辟謠-證謠”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甚至可能引發公眾的別樣解讀。對此,應吸納媒體參與公眾信息溝通渠道的建設。
與政府相比,媒體具有更為專業的輿情監測能力。媒體將公眾心理和需求反饋給政府,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把握信息重點和節奏,從而既能有針對地展開積極干預,又能為自身應對活動預留彈性空間,避免不成熟的披露影響公眾信心。媒體掌握著“接地氣”的信息傳播網絡,具有強大的傳播、引導功能。可以強化公眾對擠兌危害的認識、幫助公眾了解銀行真實經營情況以及政府所做努力等正面信息。媒體不是銀行危機應對的直接主導者,因此有相對超脫的立場來報道和評價政府的應對措施。當銀行危機應對有觸及公眾利益的處理時(如存款保險無法全額清償所有儲戶存款),媒體相對中立的評析有助公眾理解處理原因、平息負面情緒并最終達到理性接受。從反面看,為避免出現媒體為吸引眼球在政府未形成成熟方案前搶發銀行危機報道而觸發擠兌的情況,政府本就該加強媒體合作,以防不當報道影響公眾信心。
媒體在公眾信息溝通渠道的建設中可以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這應在我國銀行危機應對制度中得到重視。為此,應建立專門的銀行危機應對媒體合作機制。首先,各級銀行監管部門應在轄區內選擇適當的合作媒體,作為輿情監測站、日常銀行危機應對知識宣傳點和危機應對中的指定信息傳播平臺。其次,銀行危機應對的信息非常敏感,所以合作媒體應在與銀行監管部門溝通的基礎上制定保密工作規定以及基本報道規范,同時培養較為穩定的銀行危機應對監測、宣傳、報道和評論團隊。第三,銀行監管部門同樣也應有促進媒體合作的對接團隊,負責接收、分析和報告合作媒體反饋的重點輿情,及時向合作媒體披露必要工作信息。最后,各級銀行監管部門與相應合作媒體的負責人之間應建立長效聯絡機制,確保銀行危機應對信息披露中重要口徑和節奏的一致。有了這一兼具組織保障和制度規范的媒體合作機制,就能在政府與公眾之間搭起一座溝通和交流的橋梁,真正從根源上高效地應對銀行危機。(本文作者:陳婧、馬奇炎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