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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導向創新機制近年實行的科技政策是一種帶有很強剛性色彩的技術導向型機制。在十七大明確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原則指導下,為早日實現科學技術在經濟轉型中發揮主導作用的目標,不論從國家層面還是具體到各部門、地方,都制定了促進科技創新的相關政策。這些政策的內容含蓋了從科技人才培養到科技項目審批、經費投入與資助、科技成果評價以及相應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其制定許多情況下都帶有急功近利的色彩,以技術為導向的創新驅動機制表現明顯。技術導向是高度重視高新技術的發明及應用,通過高新技術提高企業和區域競爭力,滿足社會發展進步需求。這種理念以預設社會和顧客需求的是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和服務為基礎,通過高新技術的發明與應用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從勞動力密集型及資源密集型到技術密集型轉化,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實施。總之,技術導向的創新驅動機制,追求發揮高新技術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出臺和落實的措施積極促使研發部門將注意力集中于高新技術。近年實施的科技政策,通常帶有明顯的技術導向色彩,這種驅動創新機制特點通常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高度強調技術的作用,這種作用被提升到足以決定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命運的高度。技術導向建立在對新技術的認可和追求上,倡導技術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提高企業競爭力方面發揮至關重要作用,在高新技術創新方面注入資金與提供政策支持,給予了技術以其他因素難以比擬的評價。第二,忽視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政策的制定及實施帶有很強主觀色彩。技術導向將創新定位于新的技術,這種模式下往往忽視市場需求和品牌建設,在此基礎上的技術發明與市場嚴重脫鉤,不能滿足人們生活的現實需求,因此不能實現持久的生產和創造能力,無法積聚廣泛的客戶資源,也難以獲取充分的后續資金支持。第三,將注意力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往往忽視基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才培養。目前我國的科技發展表現出濃厚的急功近利色彩,忽視科學發展進步的一般規律,希望通過高投入在較短時間內擺脫我國在高科技技術領域的桎梏,這些政策的制定往往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忽視市場和群眾的實際需求以及基礎學科人才培養,導致這些政策往往不科學、不合理,可操作性也較差。第四,重視微觀角度的技術投入,忽視配套制度建設,技術發明難以實現轉移。在技術創新驅動機制下,許多走在前沿的技術從發明之日起就被束之高閣,最新的調查表明,高校專利的平均轉化率不到20%[4]。技術導向的創新驅動模式在集中解決技術落后的問題時,忽視了實現技術工業化和商業化的制度建設,對權利沒有進行有效的配置。與此種模式相比對的是,美國通過1980年的《拜杜法案》以及后續一系列法律文件,構建實現技術轉移的渠道和途徑,很好地解決了技術轉化問題。
(二)市場導向創新機制本文所探討的市場導向是從國家到各地方、企業層面,技術創新立項和投入著眼于市場需求,追求在適應市場需求的方面具有競爭力,對品牌、顧客等外部無形資產予以重視,技術創新活動是對市場信息作出的反應。面向市場的技術創新,著力于實現創新技術大規模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從而為下一步的創新活動積累更加廣泛的資金支持和社會資源,為持續創新活動提供有力保障。通過技術、品牌和客戶關系積累,以積累高附加值無形資產價值,形成高層次市場競爭優勢[5]。技術創新的價值應當通過市場來實現,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技術研發方向、資金投入、技術方案選擇、技術要素價格制定方面的創新資源配置的基礎導向作用,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的特點具體表現為:第一,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機制定位于市場和用戶需求,重視經濟效益的實現和品牌等無形財產的價值積累。與技術導向不同的是,這種機制是在現實地考察市場及用戶對新技術的需求之后,由市場決定創新立項及其實施,其評價最終也是由市場決定。越來越多面向市場的技術成果可以更好地實現其轉化,為轉型升級、驅動創新提供強有力的持續支撐,實現技術的價值和效益。第二,以市場導向的創新機制遵循市場經濟客觀規律,以企業為技術創新主體。企業是溝通技術創新與市場的橋梁,最能把握市場現實需求,同時也最可能實現技術工業化和商業化。促使高校等研發機構的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協同發展的自主知識產權創造體制,這也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明確要求。此種機制的技術創新強調產學研機構要善于調查了解本行業國內外市場對所在領域技術產品的需求,從而確定技術創新的主攻目標。第三,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機制著力于基礎科學技術建設與人才培養,遵循科學發展一般規律。技術導向機制中,為實現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突破,制定政策強調先進性,忽視基礎學科的教育和發展,沒有形成完整穩定的科學技術研究結構。薄弱的基礎科學技術不僅制約著技術進一步創新,也使企業商品化生產更容易遭受來自擁有完整技術體系國家的專利狙擊。市場為導向的創新機制重視對科學技術發展規律的遵循,制定完善和發展基礎科學技術和人才教育,努力建立完整的科學技術體系,保障對基礎研究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避免國家經費過度傾斜于高精尖人才培養,保障技術創新持續良性進行。第四,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機制重視配套制度建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系統工程。技術創新價值和經濟效益的實現,離不開一整套市場評價、相應財政、金融、稅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從配套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等多個層面開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借助眾多制度的有機配合,確保技術創新成果實現,為這些成果開拓寬闊的轉移和應用渠道,有效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經濟效益,追求給企業和市場購買者帶來實實在在利益,實現技術創新的最終成功。
二、技術導向創新機制的癥結和瓶頸
長期以來,政府制定科技政策、產學研從事技術創新往往按照自己的思維活動,市場和用戶處于被動接受的局面。盲目的做法在發明與市場之間人為設立了一道阻隔:技術創新與尋找市場的錯位使得已經具備工業化生產條件的技術成果因不是根據潛在市場開發而難以轉化,造成技術資源浪費。技術導向型創新機制隨著國家科技發展態勢變化以及我國在科學技術方面經驗積累適時改變,這也是由此種機制自身缺陷導致,這些問題具體體現在:
1.技術導向機制片面追求數量的增加,以專利為代表的技術的質量和經濟價值較低,創新能力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目前,我國專利申請量已經達到世界第一,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我國存在嚴重的專利質量低、經濟價值小的問題,突出表現在:第一,發明專利所占比重小,在關鍵領域的發明專利少。2012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比例僅為13.9%①,專利布局有待加強。發明專利是最能體現國家、地區和企業競爭力的核心因素,雖然今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比重不斷提高,但是發明專利所占比重仍然很低,許多專利申請是基于職稱評選、課題經費申請等目的,這些非以生產為目的的專利申請增長中存在大量“泡沫”,質量發展水平滯后,專利制度難以激勵創新。此外,體現基礎性、原創性的發明專利仍然比較少,我國發明專利的技術含量、復雜程度還比較低,在一些關鍵技術領域,國內擁有的發明專利還比較少,改進型發明占多數[6]。第二,專利維持時間短。據數據統計,2012年我國專利維持率為1.39%②,有效發明專利中,國內維持時間10年以上的僅有5.5%,而國外則有26.1%。專利維持時間體現技術創新主體的專利運用和管理能力,也是評價一個國家和地區專利制度的好壞和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指標之一。我國專利維持率遠遠低于其他國家,技術創新資助政策及評價體系的不科學導致不當的低質量申請現象突出,技術創新主體研發的動因并非是面向市場的應用,市場在技術創新中的導向作用沒有得到發揮,知識產權申請的高質量要求未得到充分考量。第三,專利市場化水平低,運用情況不佳。以專利申請為代表的技術創新的目的應當主要面對市場的運用活動,創新動力原本應當主要源于創新的利益機制和對創新成功的預期,但是在技術導向機制下,高校為代表的研究機構將專利與職稱、工資等掛鉤,成果評價機制不完善、技術成果運用的獎勵措施不健全。同時,產學研運用體系未完整建立,技術創新整體規劃和策略安排欠缺,低水平重復專利層出,推動技術成果轉移的配套制度沒有建立起來,這些問題導致技術成果轉化失靈,技術創新活動沒有實現經濟效益,造成技術資源的嚴重浪費。究其原因,是因為在技術導向機制下,發明創新活動的直接目的在許多情況下并非以實現轉移為目的:高校和企業為獲取資金支持,研發人員希望通過增加專利數量提高職稱和工資待遇。產學研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機制,成果運用水平自然低下。2012年知識產權發展報告數據顯示,我國31個省市中,知識產權運用發展指數高于80的僅有上海和北京,而低于60的有16個省市,技術成果轉移問題在不面向市場的機制下很難得到解決,必須通過新的驅動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并且通過轉移獲取的資金促進新一輪的技術創新活動。
2.急功近利導致基礎科學技術研究與人才培養薄弱,關鍵領域技術受制于發達國家為改變長久以來科學技術落后的局面,縮小與技術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我國在實施促進科學技術發展政策時,跨過基礎學科建設和人才教育培訓,片面強調科學技術的先進性。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時違背科學發展規律,摻雜強烈的主觀意志,使這些政策不能做到科學合理,實施起來穩定性也不足。此外,作為技術創新成果實施者的企業很難享受到這些政策的激勵,中小企業能夠從中獲取的支持就更小了,這又嚴重限制基礎科學技術體系發展。雖然我國近些年來在航空航天等高新技術領域實現了質的飛躍,但基礎科學技術的發展卻始終受到知識密集型國家的制約。跨國公司憑借其嚴密的知識產權體系,利用在電子、汽車、通信等領域的專利技術,不僅獲取了豐厚利潤,而且也制約了我國在這些領域的發展。關鍵領域技術受制于發達國家,往往使我國在國際合作和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IDC嚴重違反FRAND原則,在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中對華為公司以歧視待遇就是我國關鍵領域缺乏技術支持的結果。雖然華為公司獲得司法上的保護,但我國企業整體面臨著技術專利脅迫的困境的局面仍未發生根本改變,要想破解這一難題,就必須強化基礎科學發展和人才培訓。技術創新和發展是一個持久的活動,僅僅依靠單項高新技術不能扭轉不利局面,必須建立科學完整的技術研究體系,以技術為導向的驅動機制應當轉變。
3.技術創新資源分配不均,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舉步維艱影響技術創新的條件包括創新主體、創新激勵以及創新資源配置。在從事技術創新的主體當中,企業是最面向市場、也是最具有創新活力的主體,但是在目前激勵創新的國家支持規劃中,未能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給予足夠支持,直接從事關乎國計民生的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動就更難獲取政策資源分配。在技術導向機制下,國家規劃主要是科技規劃,在政策分配體制上,政府管理部門偏重于項目而忽視產業的協調發展,偏重于專門研發機構與大型企業而忽視中小企業創造活力的激發,政策體系存在不夠配套的問題,國家創新資源難以落實到中小企業中,市場與政策未能實現統一。知識產權資本運營是發揮知識產權資產價值,實現知識產權價值變現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從政策層面鼓勵和引導企業知識產權的資本運營活動[8]。技術創新需要足夠人才、技術、資金等資源支持,而獲取資金是實現其他資源配置的必要手段。但是對我國中小企業來說,風險投資、產業資本等融資方式不健全,企業籌措資金的條件有待改進,我國目前的資本體系尚不能適應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新需求,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中陷入融資困境。目前政策支持的創新項目大量流向研發高新技術的大型企業和高校等機構,這些研究往往不面向市場化生產活動,許多技術在實現創新后擱淺。而對從事商品化生產的中小企業來說,缺乏資金支持的困境使這些創新主體一方面缺少支撐研發的資金,另一方面,這些企業難以承受研發失敗的壓力,雙重問題使這些能夠盡快將知識產權運用的企業艱難甚至沒有能力從事技術創新活動。
4.技術創新成果評價機制不科學,資源浪費嚴重建立科學合理的技術成果評價體系對推動技術創新,優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這不僅關系到對技術創新成果價值的正確認識,還關系到對技術創新主體的正確評價、創新資源分配、科研價值取向等。但是,目前我國技術導向機制下,成果評價機制顯現出僵化的局面,技術項目評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誤區。首先,績效指標與產出指標不一致,許多指標在設置時將課題級別、經費與申請人的職稱、學歷等掛鉤,重視數量輕視質量,重視形式輕視技術創新水平,往往應用性很強的創新項目因未能獲取政策支持而流產。其次,評價方法不透明,不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會導致知識產權費用機制失靈,從而導致泡沫產生。我國的科研計劃評價理論上采取科學計量的方式,但在操作過程中缺乏一個透明的陽光標準,一些管理者常常暗箱操作,對技術成果的不科學評價導致費用機制不能有效發揮激勵創新的作用。最后,技術評價的行政化明顯,按照行政標簽判別項目的質量和級別,忽視技術創新的實際貢獻,創新成果的運用價值不能得以體現和發揮。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如果不能改變不科學的政府介入行為,尊重和發揮市場機制在技術創新和評價中的作用,就不能實現科研項目對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果。技術導向機制下決定技術創新立項、實施和評價的主體是行政部門,這些部門在評價時拋開市場和用戶,忽視技術成果轉化及其帶動性,不能把握市場對創新的需求,容易造成資源浪費。技術創新應當注重其實際貢獻,將論文專利、項目經費等與科研人員的評價掛鉤的方法不能形成正確評價導向,技術研發人員的創新活力得不到激發,大量發明被閑置,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明確,要建立健全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體制機制,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技術創新驅動機制的改革創新對解決目前技術研發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推進科技實力和市場化水平提高,實現經濟結構轉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建立健全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是驅動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關系到技術創新戰略能否得到順利實施,關系到新一輪科技革命中我們國家及企業核心競爭力能否得以有效提高,是關乎國家命運和前途的關鍵策略。為此,我國在新一輪機制調整中,應當發揮市場機制在知識產權創新中的作用,具體應當做到:
1.轉變技術創新思路,實施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戰略,發揮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黨的十四大明確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主導作用,政府僅從宏觀角度對經濟建設進行調控、監管。但是,在以往的技術創新過程中,行政機關及業務主管部門仍然過多介入微觀創新活動,不科學的科研立項、評價導致技術創新成果市場化水平低,急需資金支持的項目因得不到原本應當由市場和用戶評價的科研體系的支持而致使知識產權費用機制失靈。建立市場導向機制,就必須明確市場在技術創新機制資源配置中的主導地位,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問題。改變行政機關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不科學不合理的行政介入行為,必須尊重和發揮市場機制驅動創新的作用,轉變政府職能,處理好市場與政府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的關系。行政機關應當對照其應有職能,對于市場能夠獨立解決的問題,就要將權力放掉,而對遵循了市場規律并且市場因其自身局限而不能解決的問題,行政機關及主管部門就應妥善做好監管和調控工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構建崇尚創新的知識產權環境,確保技術創新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障創新活動的合法有序進行。
2.建立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協同創新體系產學研協同創新是指企業、高校與研究機構之間在技術創新領域的合作,通過教育、研發、生產的不同社會分工在資源優化和功能實現上協同化、集成化,從而確保技術創新活動的高效順利進行。產學研協同是技術創新不同環節的有效銜接,是技術創新的基本形式,對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提高核心競爭力有積極作用,已經成為知識轉化為經濟最有效的途徑,為世界各科技發達國家所認可。企業是溝通研發和市場的橋梁,應當是開展技術創新的主力軍,發達國家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應用已是常態,甚至有企業從事基礎研究。調查表明,美國企業的研究開發人員約占全國研究開發人員的80%,日本占67%,而我國僅占20%左右,我國近2/3的大中型企業還沒有研究開發機構,近一半的大中型企業還沒有開展創新活動[9],國家的技術研發力量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這些情況嚴重制約我國的技術創新發展。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就必須突出企業在創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產業化為目標,將國家產業和企業發展戰略結合在一起,以國家政策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應當有重點地支持一些有競爭優勢的大企業加快創新步伐,突出大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骨干作用;同時重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運用能力,激發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大型企業憑借其雄厚的資金、技術、人才優勢在加快集成創新方面有突出作用,產業結構重組、國家投資、技術支持、稅收優惠、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應當協調綜合構建,推動大型企業加快創新。中小企業有著非常敏銳的市場觀察力,是積極從事創新活動的主體,應當著力激發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中小企業雖然在實力、競爭力、創新力方面要弱于大型企業,但是中小企業通常更加關注市場的現實需求,有很強創新意識。幫助中小企業提高基本創新能力,提供必要的補貼貸款、技術信息、減免稅費、教育培訓、產權保護,將中心企業的創新壓力和風險控制到最低,對其技術創新成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產學研協同是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的同時實現技術、資金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途徑,是調整技術創新與產業化失調的有效手段,是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結合的有效形式。實施專項及綜合措施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在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下,搭建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推動企業、高校、研究機構協同創新。首先,企業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的聯系,利用學研提供的高素質人才和信息技術,實現科學技術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采取科學的生產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產品質量及生產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使企業掌握應用技術和信息,提高生產工藝和抵御風險的能力,穩定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其次,高等院校在人才資源和智慧成果方面擁有優勢,決定其應當肩負起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的責任。高等院校應當發揮學科綜合優勢,在教學上致力于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質量人才,充分發揮其發展基礎科學理論和探索高新前沿技術的作用;在科研活動中,緊緊聯系市場和企業,豐富技術創新內容,促進科研和人才向產業輸出,推動技術成果產業化,體現出高校與市場、企業密切結合的優越性。再次,科研機構在專門技術人才和設備中具備優勢,擁有雄厚的科技實力。在協同創新活動中,應建立建成高校人員技術實踐基地和企業技術支持基地,使其成為信息、知識、技術與產業的溝通地,應當使科研機構的技術創新活動更加面向市場和需求,推動成果產業化,使創造發明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生產水平。最后,政府應當在推動產學研協同中積極發揮作用,搭建產學研協同創新的平臺,變產學研間自發合作為系統有規劃的戰略性一體化創新合作。政府實現職能轉變,在產學研間架起合作的橋梁,制定科學合理的技術創新戰略和科研規劃,指導一體化創新活動,推動各創新主體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同時,政府要將眼光放遠,為產學研合作尋找契機的同時,也要為技術成果的實現和市場開拓提供幫助,既做好宏觀調控,又為技術創新和發展提供服務。
3.完善創新配套制度建設,改革技術評價體系落實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驅動機制,需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落實技術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頂層設計,細化抽象規定,形成一個有效制度體系,實現政策與資源配置的優化結合。同時,針對我國目前技術評價體系僵化的情況,應當建立一套以市場導向為基礎的綜合評價方法,客觀、科學地評價技術創新,側重強調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也存在技術轉移問題,由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產生的專利權因復雜的審批程序很少向私人部門轉移,政府沒有動力和能力將技術發明產業化。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拜杜法案》使這一情況發生了根本轉變,該法案明確了政府資助研發成果專利權的歸屬,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建立政府、產業界和大學之間的相互協作機制,并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部門。在《拜杜法案》頒布之后,美國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術轉讓法律,如1982年的《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4年的《商品澄清法》、1984年的《全國合作研究法》、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1989年的《國家競爭性技術轉移法》、1991年的《國防授權法》、1992年的《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1995年的《國家技術轉讓和發展法》等,這一系列的立法構建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法律體系。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我國制定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但是這一文件的規定相對抽象,缺乏相關配套制度的支持,例如仍缺少政府資助研發專利的歸屬的具體規定,法律的可訴性受到削弱;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項目承擔者利益,確保資金投入得到妥善利用的監管制度仍然沒有建立起來;為避免重復發明和資源浪費的協調各技術創新主體研發的預見性科學規劃整合體制沒有構建,政府部門協調技術創新機制應得以建立;我國目前沒有建立技術創新項目的公開透明機制,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技術開發水平的資源共享平臺應當適時建立起來。此外,針對《科學技術進步法》所確立的基礎性制度,對照科技事業發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規范化要求,從配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等多個層面開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他一些相關配套制度制度也需要進一步細化,使《科技進步法》的規定通過配套制度得到落實。科學的技術成果評價體系對推動技術創新,優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現實意義,我們必須改變技術驅動機制下僵化的評價體系,改革和完善技術創新成果的評價體制,提供利于實用人才培養的條件。首先,應當改變評價體系過度強調高新技術的傾向,良好的評價和激勵體系應當更加側重于產業化,重視市場在技術創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改變成果評價與科研人員的職稱、層級、薪資掛鉤的錯誤,在評價體系上形成正確的導向和驅動機制,增加創新成果運用能力在評價體系中的比重。再次,成果評價標準應當作出科學調整,改變以往過度追求科研成果數量而嚴重忽視質量的情況,今后更加強調高質量技術成果對現實推動經濟社會效益提高的意義。最后,成果評價體系的程序應當予以完善,使其更加透明陽光,擴大考核范圍,將更多高質量、應用性成果納入體系當中。
4.提高技術質量,增強創新成果產業運用我國技術創新整體質量較差,發明所占比重較小,原創性技術少,申請專利質量低并且存在泡沫,PCT國際申請比例低。這種局面從長遠來看會制約我國技術創新,綜合技術導向機制下的其他一些問題,進一步限制了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運用。為扭轉我國目前高數量下低質量的尷尬局面,必須走出重視數量而輕視質量的誤區,調整技術創新戰略,綜合其他措施,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這些措施具體包括:第一,明確專利申請質量優先,確保專利申請質量提升。首先,嚴格專利授權標準,提高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授權標準,鼓勵真正的發明創造,提高我國專利申請質量。其次,避免對實質上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權,防止僅僅字面有差異、缺乏創造性的技術成果造成資源浪費。最后,規范專利行業經營活動,努力營造專利行業健康發展的環境。做好專利行業申請工作,引導專利從業人員合法從事業務,防止不適格技術獲取授權或者重復申請。第二,引導技術創新面向市場和用戶,針對性地從事開發活動。在產學研協同創新體系下,通過敏銳的市場嗅覺,發掘市場和用戶現實需求的技術,根據科學的市場評估確定技術科研項目。第三,加強基礎科學研究和實用人才培養,奠定技術創新長久進行的基礎。從長期來看,過度強調高校技術發展而輕視基礎科學研究和實用人才培養的技術策略具有很強危害性,這種行為無異于殺雞取卵。應當在尊重科學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制定科學的技術發展規劃,基礎研究在這個規劃中應當占據重要地位。國家政策、項目支持與稅收優惠等應當鼓勵基礎研究的進行,確保科研活動長久穩定進行。實用人才是國家創新體系的后備儲蓄,過度重視高精尖人才培養而忽視基礎和實用人才培養,將會導致人才資源的極大浪費,市場驅動機制下,應當重視基礎和實用人才的培養及機會創造。第四,加強品牌建設,提高技術產品附加值,實現創新成果的經濟效益。市場驅動機制下,技術創新主體的優勢資源與品牌結合,以知識產權支撐品牌發展,同時又通過品牌引導技術創新、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品銷售等,實現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企業的強大競爭力,實現品牌與技術創新結合的知識產權和企業發展戰略,變知識產權優勢為市場和品牌優勢,提高和實現技術成果價值。第五,拓寬技術創新融資渠道,推動技術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推動技術創新與金融結合,加大對企業補貼扶持力度,支持天使投資、風險資本、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評估作價參股融資等途徑,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對科技研發與應用的信貸支持,放寬資本進入技術創新融資領域的條件。推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立法完善以及相關制度建設,加大技術交易平臺建設,積極發展技術市場,鼓勵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集成化服務等技術交易,不斷提高技術交易質量。
四、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取向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發揮“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交換形成社會生產領域的分工協作,以競爭激勵生產創新、淘汰落后生產技術和方式,以價格條件機制調解供求關系,引導以最小投入實現最大產出,發揮價值、競爭、供求規律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作用。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對推動市場主體創新,加快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生產力和技術水平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信息時代的知識產權正由傳統意義上的私權蛻變為一種私權公權化的權利,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商品,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仍屬于民事權利,產權特征仍是私有性和獨占性,具有私權屬性。吳漢東教授也認為,“私權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所具有的共同屬性”。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技術等知識產權作為生產要素中重要一環,其創造活動日益專業化及規模化,無形財產的增加及智力成果在市場中的傳播交流,知識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自發地通過市場條件資源配置以實現效益最大化,使知識產權逐漸成為獨立社會生產部門。作為市場經濟產物的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經濟土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完善,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仍應以市場為導向,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確立知識產權的市場導向,就應當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關系,尊重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提供優質服務,確保市場對知識產權創新與發展的激勵作用。首先,發揮知識產權領域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改變政府違反市場規律的介入行為。新一輪經濟體制改革,破除政府不當干擾知識產權發展的關鍵在于對政府的簡政放權。為了快速提升科學技術水平,我國行政機關,特別是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往往不當地介入技術創新活動,不科學的項目支持及評價體系造成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政策失靈,權力錯位導致了技術創新中前述的諸多問題。知識產權作為具有明顯公權特征的私權,其發展與保護與行政機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但在這一領域仍不能放任政府的職能錯位行為,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放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予的權力,發揮市場通過價值、供求、競爭調節資源配置的作用,更好地激勵知識產權創新與發展。其次,發揮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宏觀調控作用,彌補市場調節不足。市場調節在知識產權領域仍具有自發滯后盲目的特點,必須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提供優質服務,確保市場調節的實現,推動知識產權的創新發展。政府在放掉該放的權力的同時,應當著力運用好應當行使的權力。面對目前我國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監管活動,保障智力成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糾正市場調節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此外,政府應該盡力提供優質服務,為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為積極從事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創造積極有益的發展環境,為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平臺。而在一些民營資本難以承擔技術創新壓力的領域,如國防事業和航空航天技術等,政府要主動承擔這些領域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運用,確保國家知識產權體系的完整。
總之,確立知識產權的市場導向,就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作用,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在知識產權創新、運用、保護中的關系,提高產權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創新、積極從事創新的良好氛圍,發揮市場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作者:馮曉青喬文鑫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