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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價值的增值額而征稅的稅制設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不久,當時德國的卡爾·弗·馮西門子曾建議實行這樣一種稅以代替多階段征稅的營業稅,西門子稱他的建議是要推薦一個“精巧的銷售稅”;美國耶魯大學教授托馬斯·S·亞當斯則將他的建議看成是經過改造的“企業所得稅”。雖然很早就有在生產流通領域開征增值稅的設想,但增值稅的具體實踐運用,卻是近幾十年的事,其發展極為迅速。自從1954年法國成功地把舊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以后,其影響非常廣泛。由于增值稅是一個高效、中性的稅種,因而倍受各國青睞,短短的40多年就風靡全球。截至1998年,已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增值稅。我國從70年代末開始引進增值稅,進行了兩個階段的改革。第一個階段是1983年的增值稅改革,它是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復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是“變性”的增值稅。第二個階段是1994年的增值稅改革,它是我國增值稅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稅的規范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既擴大了征稅范圍,減并了稅率,又規范了計算方法,使我國增值稅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范化行列。增值稅作為我國最大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左右,在財政收入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現行增值稅仍有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和可行辦法,進一步對現行稅制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稅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經營規模較小,不具備基本會計核算能力,流轉稅額在稅法規定的限度以下的納稅人。我國是按照納稅人的年銷售額和會計核算兩個標準來劃分,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為了方便小規模經營者納稅,簡化稅收征管,國際上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采取了如下四種特殊辦法予以處理:
1對流轉額低于某一數量的潛在納稅人實行免稅。采用這種辦法的國家主要有德國、希臘、葡萄牙、盧森堡、丹麥等。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稅的辦法。
2對免稅小公司的供應商額外征收平衡稅。這一處理方法主要為比利時、西班牙等國采用。以比利時為例,該國對小型零售商采用的辦法之一就是對其商品銷售免征增值稅,為了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該國對小型零售商的供應廠商額外征收平衡稅,這種平衡稅對小型零售商進口商品時同樣課征。
3估定輸出稅。估定輸出稅是對小業主的銷售額實行估算征收的一種簡化征收稅制。采用這一辦法的國家主要有愛爾蘭、比利時等,這種辦法也是我國慣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國對銷售額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銷售實績為基礎,結合普遍影響經營活動的因素以及該業主的特殊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4減征增值稅。減征增值稅是對小業主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減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稅金,這一辦法主要為盧森堡等國所采用。從對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的稅率來看,韓國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0%,對小經營者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委托買賣及承包業為35%,其它一律為2%。菲律賓增值稅的標準稅率也是10%,對小公司按2%的稅率征收。我國臺灣省“增值稅辦法”也規定,凡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經營者,按毛收入額課征1%的增值稅,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5%。我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至4%,其它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仍為6%。相比之下,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設定是偏高的。
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剛剛起步階段,小規模企業約占企業總數的80%以上,它是規模化生產的補充,其發展對整個經濟起重要作用,增值稅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須考慮他們的利益,為小企業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據測算,在其它條件一致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稅收負擔為392%,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566%。小規模納稅人按6%征收率征稅,相當于一般納稅人按17%稅率征收時,增值率達到353%時的稅額,這顯然是偏高的,在國際上增值率一般認定在20%左右。另外,下一個環節的一般納稅人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要比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付出更高的價款且已納稅款的抵扣額又大大減少,這使小規模納稅人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困難境地,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應按照增值率20%左右的水平核算,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其稅率設計在3%—4%為宜。
三、增值稅類型的選擇
增值稅的課征對象是增值額,在計征增值稅時,各國對資本性貨物,即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存在幾種不同處理方法,據此進行分類,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所有投入物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這樣就國民經濟整體而言,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部分僅限于消費資料的價值部分,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這是一種先進而規范的增值稅類型,最適宜采用規范的發票扣稅法,為歐共體及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采用,是增值稅發展的主流。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對長期性投入物內所含稅款的扣除,只允許扣除當期其折舊部分含的稅款,就整個國民經濟而言,作為計稅依據的增值稅相當于國民收入部分,故稱為收入增值稅,在這種類型的增值稅下,其稅基與增值稅概念范圍正好吻合,從理論上而言,應屬于一種標準的增值稅,但由于固定資產價值的損耗與轉移是分期分批進行的,而其價值轉移中不能獲得任何憑證,因此采取這種方法并不容易采用規范的發票扣稅法,故采用的國家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實行計劃經濟的中東歐國家。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就整個國民經濟而言,作為計稅依據的增值額,大體上國民生產總值的統計口徑,在這種增值稅下其重復征稅仍然嚴重,不利于鼓勵投資,目前實行這種類型增值稅的國家主要有我國和印度尼西亞等,屬一種過渡性增值稅。我國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準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這里所說的固定資產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納稅人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二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從表面上看,生產型增值稅的財政收入要大于其它類型的增值稅,但增值稅狹義稅基的擴大是以廣義的稅基縮小為前提的。因為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部分已納稅金不予扣除,對固定資產在全部資產中所占比重較大的企業,一般情況下,為了稅負的公平,是不能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這樣又限制了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同時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發展起負面作用。一個國家實施生產型增值稅,一般基于兩個原因:一是由于計稅稅基較大,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由于固定資產投入物稅金不能抵扣,有利于控制投資規模。但生產型增值稅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1它切斷了增值稅的征收鏈條,不能徹底消除重復征稅,有悖于增值稅建立的初衷。2它不利于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有悖于我國的產業政策。3它阻礙了征稅范圍的擴大,不利于增值稅的完善。4使增值稅的發票交叉審計功能弱化,增加了征管難度,使稅源流失難以控制。1994年稅改初期未采用消費型增值稅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財政收入的承受能力。當時有人測算,我國一年新增資本投資額為2000億元,按17%的增值稅率計算,要增加扣除340億元;二是要保證財政收入,必然要提高稅率,這樣會導致物價波動。在1994年稅改初期這些考慮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國情的,但時移境遷,時至今日,上述兩個問題已經基本上可以解決了。340億元的財政缺口可以彌補,財政收入通過采用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等措施,也基本上能夠保證。所以,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盡快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而不用經過收入型增值稅。
四、抵扣制度和發票管理
國際上對增值稅的征收均采用稅款抵扣制度,即以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計稅方法基本有兩種:發票法和帳簿法。因此增值稅發票的管理極其重要,它是增值稅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增值稅得以規范實施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具有一般商事憑證作用,而且具有納稅憑證和扣稅憑證的作用。同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各個環節聯系起來。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2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扣稅憑證使用,限于購銷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對購銷雙方有一方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3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和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不得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增值稅納稅人應按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設專人保管發票,并設置專門場所存放發票,要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稅款抵扣聯裝訂成冊,不能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不能丟失和損毀專用發票。5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統一印制,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嚴禁私印、偽造、變造、倒賣、轉借和代開專用發票。我國增值稅抵扣實行“支付稅款抵扣、無支付不抵扣、支付多少抵扣多少”的原則基本上是合適的,體現了增值稅制本身的特點和要求,但是在實行中也存在如下問題:一是抵扣憑證多樣化,缺乏規范性,增加了管理難度。抵扣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還有運輸發票和農副產品及廢舊物品的收購憑證等。由于這些交易對象主要為農戶和個體勞動者,大多采用現金交易方式,收購憑證由收購方隨意填寫,稽查無據。造成企業虛報抵扣、重復抵扣等。二是抵扣稅款以時間劃分不能體現銷項稅與進項稅額配比抵扣原則,導致大量企業尤其是商業企業利用抵扣時間大做文章,達到長期擠占應繳稅款、延期納稅的目的。三是我國現行增值稅是采用憑票扣稅的辦法計稅的,因此增值稅源能否有效控制,關鍵在于憑票扣稅中的“票”能否如實反映經濟活動,以票管稅只局限于票面審核,而票面所反映的經濟內容的真實性難以控制,從而造成“票”的含金量高,不法分子不惜鋌而走險,采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以達到偷逃稅的目的。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要規范抵扣憑證,在當前盡快統一印制收購憑證,制定一個嚴密的收購憑證跟蹤管理辦法,規范填開,合理使用,多單聯開,從制度上堵住這一增值稅流失的大漏洞。當然從根本上解決還是要通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來實現,并取消各種不規范的扣稅憑證;另一方面要降低發票的含金量,特別是進項稅款的計算,不僅要“以票扣稅”,而且要“憑帳扣稅”,既管票也管帳。管票以保證帳的合法性,管帳以確保票的經濟內容真實性,從根本上杜絕低征高扣、無征也扣的情況發生。在以票管稅條件下,由于就進、銷專用發票計算應納稅額,忽略了相關帳目的反映監督作用,才能使得企業長期“進大于銷”“合法”化。但是企業可以作出長期“進大于銷”的假帳,卻不能作出長期不支付工資、利息、保險費、折舊等屬于增值額組成部分(即V+M部分)的假帳,這就是設計“帳票結合”管稅的實踐依據。從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運轉和科學合理調度資金使用角度分析,任何一個企業不可能出現存貨的長期無限擴張,其增值額的創造是必然的,因此,應納稅額的實現也是必然的,這點正是設計“帳票結合”管稅的理論依據。在發票管理的實際工作中,也要借鑒其他一些國家對專用發票的管理經驗,以保障增值稅的正常實施和規范運作。俄羅斯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如下規定:銷售商品和勞務必須在10天內開立發票給買方,并據以征稅;沒有付給買方的發票,應設專門日記帳登記,并由企業保存備查。在發票填寫上,要求銷方總經理、總會計師及經銷人員簽字,買方收取發票的人員也要簽字。實行該辦法,有利于對增值稅的審計和抑制逃稅。另外,在對專用發票的交叉稽核上,也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作法,如:韓國自1977年引入增值稅后,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交叉稽核,規定凡是交易額超過30萬韓國元(約236美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存入電腦進行購銷交叉審核。這些年來,韓國通過計算機中心進行發票交叉核對比例大約占發票總額的40%,通過計算機的交叉審核收到了堵塞偷漏稅效果。如1977年下半年對增值稅發票進行交叉核對,查出占總數72%的發票經銷雙方稅額不符,到1982年復查時,下降到14%。因此我國可借鑒俄羅斯的作法,要求銷貨單位法人或經銷人員、收票人員簽字,有利于明確責任,抑制逃稅。另外,在發票稽核方面可以以省轄區域為單位建立發票稽核中心,分層交叉稽核。由于我國各省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稅務部門硬件裝備不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網絡并有效地運用難度很大。從企業收受專用發票的來源地看,約有50%來源于本省(地區)。因此可由各省稅務機關重點負責對轄區內專用發票的稽核,省轄地、市可建立各省的分中心,實現本地區范圍的稽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