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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所得稅應當在調解個人收入、穩定經濟運行、體現公平公正方面發揮更有效的作用。為此本文進一步探討個人所得稅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模式下的細化改革方案,包括稅目的設置、扣除費用的標準等問題,并且借鑒英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的經驗做法,以期建設完善的、可操作的我國個稅新模式。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既要立足現實又要展望社會經濟的發展;既要讓低收入人群獲得改革紅利,又要讓高收入者體現量能負擔。讓高收入者享用更多社會公共服務的同時,也能依法繳稅,為均衡社會分配格局做出應有貢獻。總之,應當在調解個人收入、穩定經濟運行、體現公平公正方面發揮更有效的作用。首先,個稅在調節個人收入、體現公平公正方面發揮應有效力。徐建煒等(2013年)《個人所得稅改善中國收入分配了嗎》一文中表明,在2005年以前調節個人收入效力是比較顯著的,但是2005年以后調節收入的效力逐漸弱化。這主要是由于征稅模式落后,稅率結構不合理,已經不適應現今社會分配新形態造成的。其次,個稅在穩定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強大的作用。越是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所得稅在調節經濟運行中的穩定器作用越為顯著。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個人收入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為主,經歷了近30多年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結構已悄然發生變化,資本性收入占個人收入總體比重越來越大,按照資本衍生的特性,社會貧富懸殊居高不下,全國個人收入基尼系數徘徊在國際警戒線0.45之上。加之個稅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也日趨增加,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穩定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強大的作用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將在介紹發達部分國家采取綜合征稅模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重點分析我國如何細化稅目和合理費用扣除及強化征管工作。
一、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征管方面的經驗
個人所得稅在國外已經有200余年的發展歷史,所以,國外的研究理論對我國今后稅制模式及征管辦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本文特選擇英國、美國兩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及征管辦法加以簡要介紹。
(一)美國個人所得稅模式及稅收征管辦法
美國個人所得稅1862年開征,1866年,聯邦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已經是來自個人所得稅。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稅法。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從一開始就采用綜合所得稅稅制,將家庭作為納稅單位,個人自行申報。與之對應,“毛所得”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概念,《國內收入法典》第61款寫明,納稅人取得的除特殊說明之外的、來源于各處的所得均為聯邦個人的毛所得。也就是說“毛所得”意味著在一定時期內個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除非是特別說明的不征稅項目。此外,美國還單獨補充列舉了15項應稅所得和4項不予征稅收入。在稅收征管中,美國大量運用了信息技術。美國稅務稽查的方法很多,信函審計、現場審計。“一攬子”審計對所有的稅種同時審計、大納稅戶的小組審計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較多的是信函審計,即對納稅人的有關信息通過計算機“交叉稽查”,發現問題或疑問,通過信函與納稅人聯系;審計結果用信函通知。嚴密的交叉稽查措施便成為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上的一大特征。其實,美國90%的稽查都是通過信函審計完成的。美國根本不考慮納稅人是否曾經被預扣,統一按規定時間向主管稅務部門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稅務部門搜集有關納稅人收入的各種信息資料,并集中在“全息碼”下。然后,利用非常強大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交叉審核來自兩個方面的信息,如果發現問題,稅務機關就調出來單審。這樣,納稅人都有可能被查。以防被查,在自愿申報時,納稅人就不得不綜合考慮,應該如實申報還是略有隱瞞。另外,在美國,較為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和有效處罰與約束機制,保證對偷稅逃稅漏稅者能進行十分嚴厲的懲罰。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的稅務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較為簡單,主要就是罰款。具體規定為:不按時申報罰款25%;不如實提供稅務資料,罰款25%;不按時繳納稅款,罰款20%。最高的行政處罰限額可到達100%,稅務欺詐的處罰最高可達200%(以上按應納稅額計算),而且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如坐牢。刑事處罰最重為終身監禁。在美國,無論什么性質的罰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稅+罰款)×(商業銀行貸款利率+1%),并且按照復利計算。如此嚴厲的處罰確保了美國居民能夠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并且打消偷稅漏稅逃稅的念頭。
(二)英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及征管辦法
早在1799年,英國就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首次開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誕生地。其稅制模式從最早的分類所得稅稅制到現今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在征管方式上,英國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支付采用源泉扣繳。這種方法有效地、準確保證了扣繳稅款的繳納,減少了稅收收入的流失,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英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一個重要特點是有比較健全的稅務制度。稅務在英國是一種純粹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稅務機關與部門之間存在高度的相互信任。稅務部門對工作人員有嚴格要求,必須同時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各種標準嚴格審核否則取消資格。除此,規范的納稅申訴制度也是英國在個人所得稅中采取的一項先進措施。當納稅人對征稅事務有爭議的時候,向該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或向稅務局稅務裁決官提出意見,也可直接向國會議員進行申訴。當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不能接受時,可向獨立法庭訴訟專員進行上訴。這里提到的訴訟專員是獨立于英國稅務機關外工作的。包括由掌握稅法知識的退休人士擔任的普通專員和由稅收專家擔任的特別專員兩類。如果納稅人對訴訟專員裁決不服,還可以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方面細化改革的思考
(一)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下的稅目設置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有11個稅目,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后,建議將個人所得劃分為勞動報酬所得、資本經營所得兩大綜合稅目,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四項分類稅目,綜上一共六個稅目。勞動報酬所得大稅目下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項目;資本經營性所得大稅目下包括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等項目;此外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主要考慮在強化大眾創業創新、力推精神文明的今天,應激勵社會成員多發明專利多運用專利,并從政府的角度保護、鼓勵專利及高質量精神文化產品的出版,在征收個稅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對偶然所得、其他應稅所得則單獨列示稅目。
(二)合理設計每個稅目的扣除標準
前一個問題之所以將稅目設計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在于既能簡化稅目,又能按照每一稅目合理費用扣除。費用扣除是體現個人所得稅改革量能負擔、稅負公平合理的重要設計環節。對于勞動報酬所得既要應體現對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生計保障,還要體現活勞動消耗在高層次補償的加計扣除和附加扣除,如繼續教育或技能提升、旅游度假、再就業耗費等,未來的勞動者補償不再是傳統經濟模式下的簡單補償,而是適應社會進步后勞動者的擴大補償和更高的生存風險補償。從以往的分類扣除轉化為大稅目的綜合扣除,免征額不是應該降低而是應該提高,因為是將以往的幾個項目的費用扣除合并了。從人性化的角度還應配合國家二胎政策考慮撫養人口成本、配合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考慮老人贍養成本、配合人們購置生活首套住房按揭成本或無房租金費用扣除。綜合這些因素,對勞動報酬所得稅目的免征額應按照家庭人口費用做綜合費用扣除。筆者以為該標準既要體現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義務承擔感和權利獲得感,并要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適時調整。對于資本經營性所得項目,扣除費用應當是考慮“勞動報酬所得“基礎上給予二次扣除的問題,所謂二次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即各項所得統一申報,已經獲得“勞動報酬所得免征額”的不再享受二次扣除,沒有享受前者免征額的則比照前者免征額扣除。而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作為分類征收項目應體現更多的鼓勵優惠政策。偶然所得則建議不再規定扣除額,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理規劃稅率設計,既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我國現行稅目稅率既有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又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建議將第一大類綜合稅目實行綜合征稅,使用一個簡化的5—6級的累進稅率,在提高免征額的前提下,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由于是勞動報酬所得,最高級的稅率不應高于資本性所得稅率,建議最高稅率不高于20%。資本性所得由于其性質和勞務報酬所得不同,在新形勢新經濟態勢下,建議可以采用20%比例稅率基礎上的加成加倍征稅方式。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且發生結構性改變,對于創業創新類收入、與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相關的收入,建議給予更多的稅收鼓勵和優惠。通過合理的費用扣除、不同檔級的稅率以及稅額優惠體現個稅的優惠政策。
(五)加快個人信息化建設強化稅收征管
個人信息化建設涉及到個稅改革是否能實現家庭收入信息整合以及家庭綜合費用扣除等等的問題,也就是說涉及到綜合稅制改革是否順利推行。稅務部門應運用好互聯網+稅務技術,運用好大數據技術。個人信息數據庫的建設應由政府出面,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設完善。征稅即是公共需求又是政府行為,憑借個人所得稅改革契機完善個人信息登記,并建立好交叉匯總審計網絡,將這一改革難點促成為改革的亮點。同時,針對個稅的需要,對重點行業、重點人群進行重點監控,為跨境商貿、投資等納稅人建立納稅檔案,重點稅源重點管理。總之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征管全過程都納入信息系統,實現稅務—銀行—單位—其他政府部門間網絡互聯互通,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庫系統,全面提高征管質量和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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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明清;葉子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