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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保障農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障權益有著重要作用.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及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在運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不足,通過對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支出結構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等不足之處進行研究,提出相關建議,以便不斷完善,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關鍵詞:
養老保險;財政對策;社會和諧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財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斷完善財政責任,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作用,促進整個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發展.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異,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也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財政在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傾向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顯得相對較小.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區差異化明顯.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總體狀況據統計,2014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萬人.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7620億元,比上年增長11.7%.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3326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1800億元.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基金支出1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5%.結合以上統計數據和表1、圖1可知:在財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在基金收入與支出、財政的補助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受益程度比較低,這是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
1.2財政支持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由于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地區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因此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據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各省(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在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等方面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中有16個省份在國家設立檔次基礎上向上增設繳費檔次、19個省份在國家補貼標準上增加繳費補貼、20個省份結合實際建立可操作的長繳多得機制、28個省份在國家70元標準上適當提高,而這些省份大都位于東部沿海或經濟發達地區.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三點具體說明:第一,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從而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存在差異,這就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缺乏經濟支撐,最終將會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存在地區差異;第二,由于各地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以及政府在對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規模上存差異,從而使得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不同;第三,由于財政補貼的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同,使得在選擇相同繳費檔次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的多少也存在著地區差異.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財政政策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在國家財政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財政在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財政支持力度相對較小、支出結構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等問題.
2.1財政支持的力度相對較小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雖然國家在財政方面給與了大力的支持,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適應,仍然較低.從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多于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的財政補助仍然多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助占財政總支出也處于一個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一判斷:財政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還有待提高.
2.2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由于二元城鄉結構的存在,而且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支出項目上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明確,從而導致國家在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結構上并不合理.國家的社保資金主要投向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而在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總量遠低于城市.據統計,2013-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8416.7、21752.4、25798.6億元,而同期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453.7、1656.7、22304億元,二者相差甚遠.所以說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的結構上還存在缺陷.
2.3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不合理.從結構上來看,中央財政衛生事業費支出比重過低,雖然近年來中央財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與中央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的職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具體支出科目來看,就業與社會保障本應屬于中央財政的職責,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在建立全面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僅僅依靠地方財政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從而各地補助差別也較大,這無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關乎國計民生,對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成完全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過程中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解決.
3.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資金的投入,加大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確保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能夠達到25%左右的目標,同時,還應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合理的財政社會保障的比例.這樣一來就可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助,從而使得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而言之,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經濟的水平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予以適度增加.
3.2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水平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應當合理調整現行的財政支持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不斷縮小城鄉社會保險的差距,明確各級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責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社保財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農村社會保險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證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合理的養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還應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這樣一來,可以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由于各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中央與地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財政支持責任.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中央財政相對于地方財政較寬裕,應當承擔較大的比重,地方財政起輔助作用.對于欠發達地區,應當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比如: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寬對落后地區提供配套資金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僅要促進養老保險區域化的公平,中央財政也要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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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健 單位:銅陵學院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