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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紹了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的歷史沿革,分析了我國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面臨的問題,提出了對策建議。要逐步推行“遺產稅”;將住房反向抵押正式納入社保體系;加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相應的政策法規;促進社會協同,多方參與,以期有效改善我國的養老困境。
【關鍵詞】住房反向抵押;以房養老政策;問題;對策建議
一、引言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該項政策的定義,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貸款與終身養老保險相結合的新型商業養老業務。具體指擁有房屋全部產權的老年人在不改變房產的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的前提下將其抵押給保險公司以換取養老金。老年人去世之后,房產將歸屬于保險公司所有。在我國,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對象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在我國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社會保障體系尚待健全的社會背景下,老年人口的權益保障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隨著我國的“空巢家庭”數量的不斷增多,“4+2+1”家庭結構的轉變將直接導致家庭養老的功能逐漸弱化。隨著地區GDP的持續增長以及城鄉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城鄉居民的生活成本也越來越高,這將使低收入群體的生活愈加困難,尤其是有養老負擔的家庭。“以房養老”模式是對舊有養老觀念的一種突破。四年來,該政策試點總體運行平穩,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成為首個形成一定規模的“以房養老”產品,保險業利用房產抵押融資養老的新型模式,使房產與養老金有機結合,在不轉移其使用權前提下,滿足老年人對于居家養老的核心需求。
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的歷史沿革
1、國際方面在國外許多發達國家,以房養老政策又被稱為“倒按揭”或“反向按揭”,它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這一模式起源于荷蘭,政策成熟度相對最高的是美國。全球范圍內該模式經過多年發展完善,已經成為全世界老年人口提高養老階段生活質量、轉變傳統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徑。美國聯邦住房管理局(FederalHousingAdministration)提供反向抵押貸款,這有利于分散政府的財政壓力,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英國對于房產不存在使用年限問題,其模式特點在于更多地借助于保險公司的力量,金融機構相關工作發育更成熟,以房養老模式在英國又被稱作“逆向年金”。日本的以房養老模式分為政府主導和民間參與兩種,但受日本近年間經濟形勢影響,實際效果與政策期望值仍有較大差距。新加坡的以房養老政策實質上是社會公益性質,受政府保障度高,政策效果相對較好。2、我國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的發展歷程我國作為人口眾多,老齡化問題顯著的大國,社會對于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問題十分關注。自2003年國內對以房養老概念第一次提出起,就一直未停止對該項政策在我國發展模式的探索。2003年,“反向抵押貸款”保險首次被提議設立。2004年底,中國保監會計劃在全國幾大重點城市進行試點,試點推出主要面向老年群體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2011年9月,全國政協提案會上“以房養老”的提案再次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但最終由于缺乏相應法律保障而陷入困局。2013年國務院就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發表了一系列相關意見,進一步推動以房養老政策的施行。2014年6月,《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標志著“以房養老”政策正式落地,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開展試點。2015年3月,首個面向老年人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獲得批準并正式上市銷售。4月份,首批承保工作在北京、上海和武漢完成。2016年7月,該項政策試點期限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2018年7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通知,自2018年7月31日起,該項政策范圍擴大到全國。
三、我國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面臨的問題
1、傳統思想限制居家養老是我國重要的傳統養老模式。“以房養老”模式的實施,意味著法定繼承人不再享有老人房產的繼承權,打破了我國現階段傳統養老模式,會給兩代人之間帶來不可避免的摩擦。另外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完全可以負擔起老年人養老階段正常支出,加上中國人對于房產的固有觀念,[1]往往不會選擇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這樣的產品作為養老保障。由此可知,基于我國現實國情上的傳統思想文化差異是該項政策面臨的重要阻礙。2、房價波動較大,阻礙模式推行近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波動較大,難以預料的房價走勢也是阻礙以房養老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房價增長過快的情況下,抵押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將會歸保險公司所有,利益難以平衡。另外我國房產估價行業當前正處改革階段,對各方利益主體的保障尚不全面。3、保險公司實際參與度有限保險公司作為該項政策重要主體之一,實際參與度仍有待考量。截至2018年7月31日,在該項政策的四年試點期間,全國只有幸福人壽一家保險公司正式開展了“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房產估值過程操作復雜,風險較大,而這一期間所耗費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也是影響保險公司參與的主要原因之一。[2]4、政策基礎薄弱,缺乏相應法律保障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涉及社會保障制度、金融機構等諸多主體,具體運行機制十分復雜,而完善的政策法制環境是約束市場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當前我國很多城市處在一個轉型時期,很多地區都在進行城市擴張及改造,涉及拆遷問題,其補償政策能否與之前抵押價值相當是我國以房養老政策能否順利推行的現實問題。除此之外,目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只有70年,而我國人均壽命據2017年統計數據顯示為76.7歲。根據現行政策,等到保險公司擁有抵押房屋的完全產權之后,仍受法律保護的土地使用權就已經所剩不多。而當前尚且沒有政策對土地使用權過期之后的處理情況做出規定,缺乏對保險公司權益的保護。最后,老年人采用以房養老后的納稅標準尚不明確,我國當前尚未正式開征遺產稅,在這樣的情況下老年人可能更愿意將房產繼承給子女。5、社會多方協同能力差從需求動機來看,對該項政策需求更迫切的群體在于無子女或子女經濟能力有限的老年群體。[3]但這一群體可能會由于對政策了解程度不足,獲取信息渠道有限等問題影響參與,這需要社會多方力量協作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該項政策當前實施現狀是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很難形成有效的合作鏈,政府對該項政策宣傳力度不足,保險公司受利益因素影響其服務質量,社會組織實際參與度尚待提高。如果想要該項政策真正在養老問題上發揮作用,社會各方主體協同合作缺一不可。
四、改進建議
1、逐步推行“遺產稅”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實踐經驗,正式推行“遺產稅”,通過法律在遺產繼承方面進行規范限制。一方面可以讓老年人在高額遺產稅面前重新考慮,以行政手段直接地對他們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引導人們思想觀念的逐步轉變,相對而言這是更深層次的政策意義,但同時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時間。2、將住房反向抵押正式納入社保體系將住房反向抵押作為居家養老的一個正式內容納入社保體系,[4]有針對性的探索其適用范圍,以滿足我國老年人口對于養老產品多層次、多樣式的需求。拓寬市場準入條件,使更多養老需求群體得到保障,注重社會公益性質。另一方面要考慮到其中潛在的社會性問題,鼓勵各領域學者對該項政策在中國適用性的理論實踐研究,逐步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政策發展道路。3、加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相應的政策法規針對前文提到的房價走勢難料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相關政策,提高房地產估價行業專業人員業務能力,形成合理的估價體系。[5]國家各相關行政機構、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共同協商,以確保多方意愿的有效結合,在實施過程中,更好地協調和維護多方利益。在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過程中,以人為本更多依靠群眾的力量,聽取群眾的建議。在學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具體分析,不斷探索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保障體系。4、社會協同,多方參與我國目前初步確立了政府、行業和社會三方主體協同管理模式。在當前階段應注重引入社會第三方力量進行有效協同,充分發揮非營利組織在社會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用,以社會服務的形式給予老年人更全面的養老保障。除了對老年人基本生活質量的關注,還要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服務。政府在完善監管的同時,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對養老問題的主動參與,拓寬參與主體范圍,整合社會資源、引導社會力量為政策注入活力,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發展。
五、結論
雖然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政策在我國由于傳統養老觀念、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等種種因素影響,當前只是一個小眾政策,但從試點情況來看仍前景可期。作為完善現有養老模式的一項政策,相信如果能夠在我國尋找到適合發展的正確道路,是可以對我國養老保障問題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善,豐富當前養老方式,給予老年人更多的養老選擇,同時也推動保險業更好地參與養老服務業建設,緩解目前巨大的養老壓力,從而推動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4]曹強,張宇,虞文美.“以房養老”模式的影響因素研究——基于我國20個城市經濟指標分析[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6(06)71-80.
[2]馬樹娟.以房養老保險:遇冷還是成功[J].寧波經濟(財經視點),2018(11)42-43.
[3]鄭秉文.以房養老的前景分析與政策建議——寫在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推向全國之際[J].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20(06)581-588+576.
[5]惠婷.我國以房養老模式面臨的困境及對策研究[D].內蒙古大學.2014.
作者:房海旭 單位:西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