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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動詞與句法成分搭配是對外漢語教學的難點之一。本文運用古典范疇論思想和選擇限制理論,分析動詞語義結構及其對搭配成分選擇限制的機制,提出了構建搭配成分群的基本方法,旨在為對外漢語動詞教學提供語義邏輯依據。
關鍵詞:動詞;語義結構;語義特征;選擇限制;搭配成分
對動詞與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問題,宋玉柱(1991),吳錫根(1996),吳云芳(2005),詹衛東(2013)等都進行過討論,不過,有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思考:第一,能否建立動詞的語義結構邏輯圖式,以便系統地提取選擇限制條件?第二,能否對選擇限制條件進行范疇化,使分析結論更有概括性?第三,選擇限制的機制是怎樣的?第四,動詞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有什么教學價值?本文運用亞里士多德的范疇理論和利奇的“選擇限制”理論,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的動詞義位為依據,嘗試對動詞語義結構進行描述,對語義特征做邏輯范疇劃分,揭示動詞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機制及相關現象,旨在為對外漢語動詞教學提供參考。本文中所言的動詞是指特定詞位,即一個詞形對應一個義位;所用例詞為特定詞位,多義詞標注如“泡2”,意為該詞位屬于詞形對應的第二個義位,單義詞不標注。
一、動詞語義結構及特性
邵敬敏(2001)認為詞語搭配的選擇限制因素既有句法層面的,也有語義層面的[1]20-33。前者在句法關系上維系搭配的合“法”性,后者則在語義關系上維系合“理”性。利奇(2000)在討論“選擇限制條件”時認為,句法成分不僅要符合句法規則,也要符合客觀認識和語義規則[2]196。動詞與搭配成分的語義關系宏觀上由動詞和搭配成分的語義結構決定,微觀上則由語義特征決定,因而動詞語義結構是分析選擇限制問題的基礎。
(一)對動詞語義結構的描述每個動詞對運動對象的反映都有特定性,這種特定性表現為每個動詞的語義結構不僅規定所指運動對象,也規定與之搭配的句法成分[3]。亞里士多德的古典范疇理論認為,對實體對象的說明要從“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等屬性范疇來進行[4]。據此,可為動詞構建語義結構的邏輯圖式[5]:動詞={[主體][時間][空間][客體][數量][狀態][性質][動因][方式][結果][類屬][語法]…}此圖式表明動詞的語義是由若干范疇語義特征構成的集合體。對于認識動詞與搭配成分的語義邏輯關系而言,基本功能有三:一是顯示語言社團關于特定運動形式的規約性認識;二是展現語義特征在何種范疇上對動詞語義具有規定性;三是為確定選擇限制條件提供參照系統。動詞反映的運動對象林林總總,語義結構中各范疇的語義特征也必然紛繁復雜,不過,總體上呈現出嚴整的范疇性。簡要說明如下:[主體]包含運動的發出者,其下還包含以物質形態、物種、性別、數量等次范疇。有些動詞有特定的主體范疇,如,“懷孕”有[雌性],“討論”有[多人],“說”有[人],“吠”有[犬],等等。[時間]包含運動的時點、時段和時序等次范疇。時間特征對于絕大多數動詞是變量,而對有些動詞則是常量。如,“學習”的[時間]為變量,一般不會對時間成分產生選擇限制作用;而“熬”等的[時段],“春耕”等的[時點],“先行”等的[時序],屬于常量,對時間成分有選擇限制作用。[空間]包含運動的處所、方向等次范疇。有些動詞有特定的處所特征,如“游”有[水中],“走”有[陸地];有些動詞有特定的方向特征,如“升1”有[向上],“降”有[向下]。[客體]包括運動的作用客體、結果客體和條件客體等次范疇。有些動詞,如“拿”的作用客體有[物體],“說1”的結果客體有[語言],“煎”的條件客體有[食材]。[數量]是運動形式自身的數量,如速度、力度、溫度等屬性。有些動詞包含特定的數量成分,如“沖1”有[快速],“撞1”有[力大],“曬1”有[熱]。[動因]包括運動發生的條件或目的,可分為主觀、客觀、自然、社會等次范疇。有些動詞包含特定動因,如“仇殺”有[仇恨],“調整”有[適應]。[方式]包含策略、工具和自然物質條件等次范疇。有些動詞具有特定的方式特征。如“暗示”有[間接],“炮擊”有[用炮],“扛”有[用肩]。[狀態]包含運動形式狀態、主客體的情態和心態等次范疇。有些動詞,如“仰臥、醉駕、酒駕、直行、旋轉、冷笑”等,具有特定的狀態特征。[性質]不是運動形式本身的屬性,而是主觀評價,反映感情色彩。有些動詞,如“遭1、鬧災、犧牲、就義”等,涉及對運動性質的評價。[結果]是運動所引發的主客體的質變、量變、形變、態變、離合等情況。有些復合動詞,如“提高、推動、減少、削弱”等,有主客體的結果特征。[類屬]是運動對象的分類。每個動詞均可按語義特征劃入不同的運動類屬,并可繼續劃分到更小的次類屬。例如,“說1、唱”可劃入[運動:表達],“思考、研究”可劃入[運動:思維]。運動類屬的劃分可揭示同一類屬動詞的種差關系。對于具體動詞,語義特征及其范疇性能精微地顯示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條件。
(二)動詞語義結構的基本邏輯特性動詞語義結構圖式的主要邏輯特性有三:第一,系統性。一個動詞的語義結構是相對完整的系統,一般包含與運動形式相關的運動主體、時間、空間、動因、客體等諸多范疇的語義特征。在與其他詞語搭配時,選擇限制條件往往是多范疇的語義特征。例如,“抬”的[主體:人:復數][客體:物體][方式:用手;用肩]等都可能是選擇限制條件。因此,描述語義結構需著眼系統性,而非某個語義特征。第二,范疇性。語義特征存在于運動對象的屬性范疇,都具有范疇性。對語義特征做范疇性分析,能使語義特征與運動屬性聯系起來,看到語義特征的類型,為列舉語義特征提供邏輯思路,也能對繁雜的語義特征進行歸類,避免思路雜亂。圖式中的語義范疇均包含若干層級的次范疇,而最小范疇的語義特征往往起到選擇限制作用。第三,結構性。動詞語義結構是由若干范疇語義特征構成的集合體,而非“囫圇的整體”[6]54,每個范疇都可能存在不同層級的語義特征,而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往往由某些語義特征決定。只有以語義特征為基礎進行微觀分析,才能發現選擇限制條件及其運行機制。這三個主要特性是對動詞語義進行精微化分析的基本邏輯依據,也是選擇限制的邏輯性所在。
二、動詞語義結構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條件
除了能愿、判斷等動詞,很多動詞通過語義結構中的某些語義特征規定著搭配成分的語義性質,而這些起規定作用的語義特征就成為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條件。通過對《現漢》(第7版)和孟琮等編著的《漢語動詞用法詞典》所收動詞的語義結構以及搭配情況看,主體、時間、空間和客體等范疇的語義特征的選擇限制作用最為突出。
(一)對主體成分的選擇限制一般來說,動詞對主體有明確的適用規定,對主體成分的選擇限制十分顯著。在此僅以數量、性別和類屬為例。1.對主體數量。交互動詞反映的是多個體的合作完成某運動。如“抬、商量”等的運動主體都不是單一個體。例如,“抬”有[主體:人:多人],即使搭配成分表示單數,也隱含著其他主體。2.對主體性別。首先,主體是女性的,如“懷孕、哺乳”等,主體成分應有[主體:人:女性],如“她、母親”等。其次,主體是男性的,如“娶、嫖”等,主體成分應有[主體:人:男性],如“他、老頭兒”等。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動詞的主體被默認為男性,如“駕駛、征戰”等,也有一些被默認為女性,如“紡織、”等,隨著社會觀念的變化,主體很可能不再有專屬性而有共屬性。從總體上看,指稱生理的動詞,對性別的選擇限制十分明顯,而表示社會運動的很容易發生跨性別的泛化。3.對主體類屬。所謂的主體類屬,是指運動主體的物質性、精神性、事件性的分類。首先,物質性主體可分為生物和非生物兩大類。有些動詞的主體是生物,如“生、病”等,主體成分應有[類屬:生物],如“貓、狗”等;有些則是非生物,如“氧化、倒塌”等,主體成分應有[類屬:非生物],如“鐵器、樓房”等。其次,由于人具有精神和生物的屬性,有些主體為人的動詞也會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學習、思考”等,主體成分應有[類屬:人;精神體];而“病、發燒”等,主體成分應有[類屬:人:生物體]。再次,有些動詞,如“惹、發生、引發、挑起”等,主體的“默認值”是[事件]。在語法形式上,有時會出現事件的表述,如“女人成功的事兒,對有些人來說,會引發無數的想象。”(張愛玲)有時只出現代詞,如“他惹你生氣了?”盡管句子無表示事件的成分,但根據“惹”的語義結構仍可推斷出“他做的某事”。
(二)對客體成分的選擇限制這方面的選擇限制主要體現在客體的某些屬性上。在此,以形態、類屬等為例來說明。1.對客體形態。有些動詞的客體具有形態的特定性,應與固定客體成分搭配。例如,“喝”有[液體],如“水、牛奶”等可與之搭配;“吸”有[氣體;液體;固體],“氣、水、塵”等可為客體成分;“騎”有[條形],“馬、自行車”等可為客體成分。2.對客體類屬。有些動詞的客體范疇有類屬的特定性。首先,客體范疇有[物質]的,如“摧毀”有[物質],須以物質類對象作客體成分,如“巖石、建筑”等。其次,客體范疇有[精神]的,如認知義動詞“思考”有[精神],“辦法、結論”等可與之搭配。再次,客體范疇有[自然事件;社會事件]的,如“鬧”,“饑荒、學潮”等可與之搭配;而“惹”的客體成分只有[社會性事件],如“是非、麻煩”等可與之搭配。
(三)對時間成分的選擇限制動詞對時間成分主要有時點、時段和時序等三類選擇限制。1.對時點成分。有些動詞的時間范疇有時點特定性。有兩種情況:第一,有的以語素明示時點,如“春播、秋收、夜戰、晨練”等動詞都包含特定時點,時間成分應與之相符。例如“在早上六點晨練”,而不能與表示其他時點的成分搭配,例如“在十三半點晨練”。第二,有的隱含在語義結構之中。例如,“開始”和“結束”在語法形式上往往出現“大會開始/結束一個小時了”的說法,這與[時點]相悖,而符合同一性的說法應是:“現在距大會開始/結束時刻已經一個小時了。”這樣表達更符合[時點],但會被視為繁瑣。2.對時段成分。有些動詞有時段長短的特定性。例如“燉”“涮”,前者有[長時],后者有[短時],對時量成分有限制。如,“羊肉燉了半小時。”而不能說“涮了半小時”。3.對時序成分。有些動詞有時序的特定性。時序本質上是運動過程的時點序列,如“春耕、秋收”分別有[春季][秋季],時序成分應與之相符;“預警、顧慮”等有[事前],“后悔、懺悔”等有[事后],應與相應的時序成分搭配。
(四)對空間成分的選擇限制有些動詞有處所和方向的特定性,是對空間成分的選擇限制條件。1.對處所成分。有些單音動詞有處所特定性。例如,“飛”有[空中],“跑”有[地面;物體表面],“游”有[水中]。有些復合詞,如“空降、庭審”等,用語素規定運動處所。在語法形式上,這些動詞即使無空間成分也能反映空間意義,若用空間成分,則須選擇相應的詞語。2.對方向成分。運動方向有垂直、圓周、水平、往返、隱現、目的地等形態。位移義動詞在方向上有明顯差別,主要有單向和多向兩類選擇限制條件。第一,單向。例如,“推”有[向外],“提”有[向上],“踩”有[向下],等等。有些復合詞,如“俯視、平視、鳥瞰、上行”等,用語素規定運動方向。由于方向的特定性,這類動詞在語法形式上無需方向成分。第二,多向。如“走、跑、飛、游”等有[多向],這類動詞的方向成分通常出現,否則易造成表意不明。以上雖然是對主要范疇的選擇限制條件的分析,但從中可管窺動詞對搭配成分選擇限制的語義邏輯性,而這種邏輯性源于動詞語義結構的規定。
三、動詞的選擇限制條件與搭配成分群的建構
邵敬敏(2001)提出“句法語義的雙向選擇性原則”,認為詞語搭配的選擇限制是相互的而非單向的[1]20-33。動詞與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亦如是。從語義邏輯性角度看,選擇限制條件本質上是共性語義特征,即搭配的詞語皆有的語義特征,它能保證詞語搭配有同一性,保證日常語言可理解。例如,“吃”有[客體:食物],“面包”有[類屬:食物],[食物]是共性語義特征,“吃面包”就有同一性;而“褲子”因無此特征而不能與“吃”構成同一性搭配。
(一)動詞的搭配成分群共性語義特征作為動詞與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條件,會形成搭配成分群。例如:“騎”釋為“兩腿跨坐(在牲口或自行車等上面)”,圖式為:騎={[主體:人;動物][時間:某時點;某時段;某時序][空間:物體上面][方式:用雙腿;用臀部][運動:坐][客體:形狀:條狀;寬度]…}如果以這些語義特征為選擇限制條件,就會形成搭配成分群,例如:[主體]成分群:{工人/學生/牧童/猴子…}[時間]成分群:{五點鐘/兩天/先/后…}[空間]成分群:{在……上/上面…}[客體]成分群:{人/馬/條凳/摩托車/自行車…}這樣,無共性語義特征的詞語會被排斥。例如,“魚”無[雙腿;臀部][坐],“足球”無[條狀],不能與“騎”搭配,否則是違背認識規則和語言規則的“無意義”[2]9搭配。對于多義動詞來說,每個義位都指稱特定的運動對象,具有獨立的語義結構和選擇限制條件,因而,同一詞形的動詞必然因語義結構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搭配成分群。例如,“推”有10個義位,指稱10個運動對象,它們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條件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搭配成分群。例如:“向外用力使物體或物體的某一部分順著用力的方向移動”。此義位有[客體:物],搭配成分群應為{車/馬/人/箱子/樹/石頭/門…}。“使事物開展”。此義位有[客體:事],搭配成分群應為{業務/政策/經驗/模式…}。“讓給別人;辭讓”。此義位有[客體:事;物],搭配成分群應為{車/獎金/機會/職務…}。“推選;推舉”。此義位有[客體:人],搭配成分群應為{他/她/他們/張三…}。可見,同一詞形之所以形成不同的搭配成分群,是因為不同義位所指運動對象及其語義結構的不同,對搭配成分選擇限制條件的不同。
(二)搭配成分群的語義功能首先,動詞語義結構與搭配成分群之間的語義關聯,為成分缺省的句子提供解讀依據。如“懷孕”,即使主語省略或不顯示性別,也可解讀出主體性別;“結婚、商量”等交互動詞,即使省略復數主語,或用單數主語,也可解讀出主體的量;再如,名詞做狀語的搭配“原則同意”,因“同意”有[主體:人]而不會將“原則”判斷為主體成分;“吃食堂”的處所賓語,因“吃”有[客體:食物]而會將“食堂”判斷為非客體。可見,動詞語義結構和搭配成分群的語義關聯,使省略、意合、句法形式變異等現象能夠得到合理解讀。其次,為對外漢語動詞教學方法設計提供語義邏輯依據。動詞語義的復雜性使之成為對外漢語教學的難點之一。動詞尤其是多義動詞與什么成分進行同一性搭配,除了語法條件外,語義條件的作用更為突出。教學中,利用選擇限制條件構建搭配成分群能為漢語學習者自如、隨機地進行搭配提供語義邏輯理據。例如,多義動詞“推”,可分別為各個詞位建立搭配模型:“推”+賓語[客體:x],x表示動詞與搭配成分的共性語義特征,以之為標準,分別為“推”的各詞位建立搭配成分群,從而使學習者能根據此方法靈活、自如地使用動詞。
四、結語
研究動詞對搭配成分的選擇限制問題,對解釋動詞結構有多種實踐價值。第一,以選擇限制條件建立為動詞建立搭配成分群,可保證搭配意義有邏輯性,避免出現用詞的語義邏輯錯誤。第二,動詞語義結構的規定性,可為話語分析提供語義推斷的條件。進而言之,在對外漢語教學中,選擇限制條件具有方法論價值,是設計詞語搭配教學方法的語義邏輯依據,許多現象可得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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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道新 葉亞楠 單位:遼寧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