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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和西方的法律呈現出不同的文化特色,因此文化價值取向也是不同的。中國的法律文化崇尚自然、追求天人合一與和諧,這是“無訟”的價值取向;西方法律文化傾向于追求正義與權利,這是“正義”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
很長時間以來,中外法學家紛紛在研究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問題。價值取向問題之所以被如此重視,是因為在法治進程的過程中,它是本質性問題。如何對法律文化資源進行重組、再選擇,實際上就是選擇哪種法律文化價值取向的過程。在傳統中國,法律主要是體現了一種工具作用,目的是為了更好的進行社會控制,法律追求無訟、和諧的境界;在西方,公民普遍重視權利,追求公民個人權利與他人權利、個人權利與政府公權力之間的博弈,從而實現正義的價值取向。
一、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概述
在法律文化的系統中,價值取向是影響法律工作中的決策判斷以及思想行為的指導思想及價值前提。中西方的法律都旨在實現社會的正義與社會秩序的安定。表現在價值取向上,中國的法律是以社會秩序為中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無訟和諧的社會境界;西方的法律更加重視權利的實現,因而法律代表著正義也追求正義。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價值取向反應了它們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和發揮的重要意義,是文化和社會結構上的差異。
二、中國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無訟
何為“無訟”?“無訟”一詞源自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2],意思是聽訴訟審理案子,我也和別人一樣,最終的目的就是訴訟不再發生。無訟,就是人們在發生糾紛或者社會發生犯罪時不主張用訴訟、法律來調節矛盾、解決糾紛,法律不被重用或者雖有法律但被擱置不用。無訟演化成為古代法律文化的主導價值取向。對我國古代文化與思想發揮重要作用的諸子百家,也都以無訟為價值導向。他們中間的區別更多的體現在實現無訟的道路上。
(一)儒家“無訟”思想的內涵儒家經典《周易•訟卦》中,卦辭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3]這句話表達出來的觀念是對訴訟的行為持否定的態度的。紛爭是訴訟的來源,因為古代人對和諧的追求,所以表征和諧的無訟就成為了人們的愿望。中國古代人所憧憬的理想社會是禮運大同篇中所描述的和諧社會,即大同世界,和諧是大同世界的基本原則。孔子創立了儒家學派和儒家文化,他致力于提倡無訟思想,將無訟作為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可以說,無訟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孔子。從西周時期,“訟”、“獄”成為訴訟的兩種形式。《周禮•秋官•大司寇》提到:“以兩造禁民訟”、“以兩劑禁民獄”。孔子認為,能產生訴訟的就僅僅只有民事訴訟和輕微的刑事訴訟。他倡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不主張用訴訟的手段來解決人民之間的紛爭,相對于訴訟,他更加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只有通過道德教化才能讓人們長時間的、心甘情愿的服從社會法令。通過以上對于儒家“無訟”思想的大概描述,我們可以將儒家“無訟”思想概括如下:1.中庸儒家學派認為中庸思想是規范人的思想、行為的占據最高位置的道德。中庸的終極目標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和諧,從孔子長期追求的“和”思想就能體現出來。中庸思想憎惡爭訟的行為。2.通過反省修身達成道德自覺儒家學派所提倡的“無訟”從本質上來說是要求人自我修養的提升,是對道德的限制約束與反省教化,是通過道德上的反省修身作一個中庸的人,這是“無訟”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其他學派的“無訟”思想儒家學派雖然最早提出了“無訟”思想,但諸子百家中的諸多學派都對無訟的境界有所追求。法家和道家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雖然他們并無明確的提出“無訟”這一概念,但是“無訟”的理想境界卻貫穿于思想始終。他們關于“無訟”思想與儒家學派的區別在于:1.法家的主要主張是“以刑去刑”法家的顯著特征是嚴刑峻法多,但這并不表明他們不追求和諧,相反,追求穩定的社會秩序也是法家的目的。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手段。法家通過嚴刑峻法、輕罪重刑的手段來減少后消除犯罪,最終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從而達到“無訟”的社會理想境界。2.道家的主要主張是“無為之治”道家倡導法自然和無為政治。道家認為,統治者不必有所作為就能實現政治統治。道家學派不認同儒家的禮治與法家的法治,他們認為統治者如果推行有為政治必然會造成天下打亂;老子甚至公開鄙視法律,認為“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法律制度制定的越多,偷盜現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會增多。道家推崇的這種“法律虛無主義”抨擊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抨擊法律就會造成無訟,因此,道家學派的思想也透著無訟的內涵。儒家推行禮治,法家推行法治,道家推行無為而治,這三家學派選擇了不同的國家治理手段,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之間無任何相似之處,相反的,他們都追求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從這個層面上來看,表征著和諧穩定的“無訟”就是傳統中國法律文化占統治地位的價值取向。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正義
西方法律的理想是實現正義。正義就是公正、善良、誠信,正義的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是法,西方發展著的文明史和法律史對正義這樣界定。
(一)古希臘的正義觀古希臘時期,正義是作為一種作用、原則最先出現的,它注重自然和宇宙之間的關系,強調自然和宇宙之間的平衡。1.對正義最先做出思考的是柏拉圖。在其著作《理想國》中,他討論了正義的概念,他認為正義是作為一種品行和道德原則存在的,正義被分為國家正義和個人正義。從個人的角度來說,正義就是占據人們心中的欲望、理性等的妥善安置,而對于社會來說,社會正義是生存在社會中的人能夠各司其職、平衡發展。2.亞里士多德將正義認同為道德,和道德一樣,正義是超越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正義的實現是要把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進行比較。通俗的說,正義就是做事要公正、守法。亞里士多德認同并發展了柏拉圖的正義觀,他將正義和法律聯系起來,認為正義的實現要靠法律來解決,這是法律存在的意義。3.斯多葛派哲學家們繼承并發展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將“平等”的概念引入正義之中,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還是基于人類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的,斯多葛派則從自然的、平等的角度出發,認為人類在本質上都是一致的,認得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決定的,因而作為人類制定的法律,就不得超越自然本性。
(二)古羅馬的正義觀古羅馬的正義法律觀是深受雅典時期法律文化影響的,因而是對雅典時期正義法律觀的沿革和發展。古羅馬時期,法的目的是實現正義,衡量法律好壞的標準是正義。作為當時非常著名的法學家,西塞羅認為法律存在于正義與非正義之間,是它們之間的界限,法是與自然相適應的,它作為自然與人類之間的契約,其本質是理性的,因此代表正義的法律就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三)中世紀的正義觀中世紀時期是西方文明發展史上一個特殊的階段。古希臘、羅馬形成的民主法治傳統似乎在這一階段停滯不前,但是,此階段仍然在緩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傳統,這一段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中世紀時期的法學家們建立的神學正義觀是以上帝和基督教義為核心的。他們將古希臘、羅馬時期形成的正義觀念同神學思想聯系起來,將正義視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這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四)16-18世紀西方社會的正義觀1.16世紀開始,西方就開始了將自然法與世俗化想結合的發展趨勢。當時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系統的將自然法和理性結合起來論述的人是格勞修斯,他不但吸收惡古希臘羅馬時期關于自然法的精華,而且摒棄了中世紀時期神學自然法的限制,從而建立了近代的理性自然法。他認為,法是自然同人的理性結合的產物。2.16-18世紀時期,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思想領域內占統治地位,因此,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與正義。啟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等紛紛把自然法看成是與人性一致的,是人類必須遵同的原則;作為自然法的基本和本質原則,正義是保障人權實現的工具,因此法律就必須以正義為價值導向。如果違背了正義,那就是專制與人權,人民有權推翻這樣的制度,廢除這樣的法律[1]。3.18世紀末期,產生了以康德、黑格爾為代表的哲理法學,他們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張,在論述其哲學思想時貫穿人本主義和主體性哲學思想,體現了啟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五)19世紀西方社會的正義觀到了19世紀,功利論成為社會的主導思路。功利論的贊成者將社會公正的衡量標準建立在是否實現了社會最大多數人的幸福上,因此一個平等、公正計算社會成員利益、幸福的方式就成為了實現大多數人幸福的前提。滿足人類的需要成為政府存在的基礎。
四、對中西方法律文化價值取向的評說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進方式的不同,決定了其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我們應該深刻的了解與把握中西方法律而文化價值取向生成與發展的軌跡,從而更好的把握法律文化的價值導向趨勢、更快的實現法治化進程。
(一)對中國法律文化“無訟”價值取向的評說“無訟”的價值取向迎合了我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結構屬性和法自然屬性特征,有著其突出的合理性,但從社會發展和文明演進的角度來看,無訟的價值取向也有著明顯的消極性,具體體現在:1.無訟具有空想色彩無訟思想建立在傳統中國的自然觀上,注重陰陽結合和人與自然的對立統一的前期之上的,這是一種純粹的理論假設,是思想家們憑空臆想出來的,并非通過嚴密的科學認識與推理之上,因而具有空想色彩。2.過分強調秩序和穩定,社會封閉,社會活力低下,阻礙社會進步與發展社會歷史過程是變化發展的,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是其變化發展的前提與保障,但是,片面的強調和諧、穩定就造成社會的發展缺乏活力與動力,因而就具有封閉性,封閉性的社會結構阻礙了人們交往與思想的行動,不利于社會的創新和進步。3.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是以無訟為價值取向的,我們都知道,生產生活方式同文化結構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因此,無訟的價值取向符合并促進中國傳統的小農經濟和宗法農業生產,但是對于明末清初開始產生的帶有資本性質的商品經濟,卻存在阻礙作用。實踐證明,商品經濟的發展更能適應變化發展的中國社會,因此,無訟價值取向片面的對商品經濟的阻礙阻礙了社會的進步與發展。4.人們的權利意識薄弱在古代中國,解決人們之間紛爭的方式是調解、調判,這是因為無訟價值取向以機構內化成人們內在的行為導向。人們普遍不重視法律,出了問題不會通過法律解決,法律在社會實際生活中沒有地位,人們的權利意識薄弱。
(二)對西方法律文化“正義”價值取向的評說1.正義必須通過法律來實現自己,因而正義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引導著法律在開放中發展。2.正義在促進民主政治的建立和發展上發揮出重要的作用。正義觀對整個西方政治民主化進程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3.扎根于契約社會的正義觀注重契約精神、公正、平等,因而也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西方商品經濟的發展。
五、總結
我國現階段正處于社會主義法治的轉型時期,我們應該深刻的意識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無訟”價值體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不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它是一個個體,具有中華民族的主體性,是存在于整個世界的大的法治環境之下,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共性與個性的關系。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無訟”價值取向和西方法律文化“正義”的價值取向,最后,我們認為,應該提出一種融合的機制,來實現這兩種價值取向的融合和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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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凡 單位:曲阜師范大學 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