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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法學教育的職業教育性質
法學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種素質教育,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以素質教育為基礎是一種較少具有爭議的共識性觀點。從法律人才培養本身來說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法律人才必須具有廣博的人文經濟、社會歷史乃至哲學基礎和自然科學技術基礎。素質教育的法學教育觀解決法律人才知識結構和通識性基礎的塑造問題,從這點上說法律的博雅性與通識性決定了法學教育的素質教育屬性。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實際來說,法學本科畢業后有相當比例甚至是多數并不直接進入專門的法律職業領域,而從事和法律相關甚至是不直接與法律相關的職業領域,通識性知識與思維訓練也就顯得十分必要。因此無論就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法律職業性人才的需要還是就與法律相關的非法律職業性人才培養來說,法學本科教育的素質教育屬性都是必須的。這里的素質教育性質涉及的是法學本科教育中培養法律人的堅實的人文社科、歷史哲學乃至自然科學技術等知識與理念,從而樹立起博雅性、通識性法律人才的觀點,避免單純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學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專業素質不應當是此處強調的法學教育素質教育之內容,法律專業素質培養需要通過其法律專業教育和職業教育屬性來體現。其次,法學本科教育的專業教育屬性是由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屬性所決定的。法學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點在于其專業教育屬性,這種專業必然具有學科的特點,它既不同于單純的技能培養的職業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養學術研究性的法學科研人才。法學本科學教育目標在于培養法律人才獨特的法律思維和處理法律疑難問題的綜合專業能力,這種綜合的專業思維與專業能力必然建立在對系統化的法學綜合專業知識體系的掌握基礎上,自我國恢復法學教育以來,法學本科教育在專業教育上的成績是顯著的,法學專業經過上世紀的幾次調整整合形成了較為規范的法學本科專業教育體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些學者在強調當前法學教育存在主要問題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關系的脫節與混亂時,在突出法學教育職業教育屬性特點時,沒有注意了法學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點即本科教育的專業教育特點,專業教育是法律職業專業技能的基礎,沒有法學專業教育談不上法律職業技能,這也是法律職業教育特點不同于其他職業教育的重要特點。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教育特點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學科教育的系統性和知識性特點。最后,法學本科教育的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屬性最終必然要導向法學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特點是由法學教育內在固有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所謂法學教育的職業教育屬性指的是法學職業教育是法學專業教育基礎上的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這里沒有法律專業教育便沒有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法律職業與其他職業的區別在于其法律職業的專門性,從這點上講法律教育不應該有技能型的職業教育,法學教育與醫學教育有相似共同之處,這是由法官與醫生職業的專門性所決定的。由于我國對法官職業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務員)導致對法官專業性乃至整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認識模糊。只有良好的專業理論教育基礎上才能培養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職業法律表達能力、探知法律事實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因為“法學教育的目標不在于填鴨式的知識灌輸和法條的背誦,也不在于對天文地理的簡單通曉。而在于培養法律人才獨特的法律思維和處理法律疑難問題的綜合能力”[5]。第二,法學職業教育重點強調的是法學專業教育的導向是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從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來說,專業教育的導向并非都是職業能力培養,換句話說,專業教育并不必然與職業相對應,事實上許多專業并非都有其對應的職業,這也是本科專業教育與單純技能教育的區別所在,職業技術教育的所謂“專業“一定是也應該是對應具體的職業,其培養重點在于職業的勞動技能。而本科專業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學科基礎上的,并不必然與特定職業對應,當然最終會是職業能力培養與提升的基礎。但法律職業共同體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的專業性使法學專業教育具有其他非與專業性職業對應的專業教育不同的特點,即法學專業教育必須以法律專業性職業教育為導向。當然,法學職業教育導向并不意味著法律人才僅僅面向法律職業共同體,更不能理解為僅僅面向公檢法或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的單一的所謂法律職業,但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的法律人當然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核心,當然是法學本科專業教育的核心價值取向之所在。事實上,世界各國法學教育模式無論區別多大,均強調法律專業教育基礎上的專業性職業教育??傊?,法學教育既是通識教育,也是專業教育,更是職業教育,通識教育是前提,專業教育是基礎,職業教育是導向(目標),教育部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在制定法學本科教育的國家標準時將法學教育性質表述為素質教育、專業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這種表述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性質定位是恰當的準確的。這種性質與定位下的法學本科教育既是理論學習,也是實踐培養,通過法學本科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表達能力、探知法律事實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
二、本科法學專業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
如果說整個法學教育的性質與目標定位為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的話,那么本科的法學教育與其他形式的法學教育(如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和法律專業碩士)之間定位的區別又在哪里。這是思考本科法學教育特性的關鍵,恰恰在這一問題上法學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方案及其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的實現。法學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確是需要我們認真對待與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應該是區別于其他形式的法學教育(包括科學學位的法學碩士、博士與專業學位的法律碩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職業教育是本科法學專業職業教育目標之所在。法學本科職業教育多元化是相對于對法學本科教育職業化教育目標的一元化而言的,在當前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屬性與定位的討論中,許多人把法學本科教育職業教育目標理解成法學本科職業教育應當定位于培養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進而認為“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是由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所決定的”[6]。以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基本要求來決定法學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導思想下,出現了許多法學院本科教學中有意無意地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來衡量法學本科教育成績的現象。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脫節的確不利于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但把本科法學教育本科人才培養與所謂的狹義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視為一一對應的關系,顯然也會損害法學本科教育的高等專業教育的基本屬性。如果把法學本科職業教育性質簡單地定位于對所謂狹義的法律職業教育共同體的培養,將會使法學本科教育的道路越來越窄。法律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的選擇決定了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法律職業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簡單地一元化地把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等同于狹義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將會把法學本科教育引入另一個歧途。構建以法律職業共同體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個法學教育的目的和意義之所在。實際上,“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從事法律事務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特殊職業的總稱”[7]。事實上不同國家對法律職業和范圍界定也各異。廣義地說,“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視為法律職業外,還把警察、會證員、法律顧問、立法工作者、法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等法律工作者也納入法律職業范圍之中”[8]。任何一個職業共同體都是有其內核、結構層、表層以及相關聯的交叉的領域。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主體當然不可能只面對某個層次某些方面,盡管這些方面是其內核。內核的引導不能取代整個法學教育本身。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多層次化是由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社會需求、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現實和現代法學高等教育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首先,從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社會需求上看,國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們對這種多元化(應該說是多元化不應視為多層次)進行結構分析,這種需求至少有三個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職業共同體尤其是狹義的全部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人員必須接受本科法學教育,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會動搖,國家社會在構建狹義職業共同體時的必要條件須是接受法學本科教育。從這點上說,司法考試必須以法學本科教育為起點,否則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的命題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難以成立。
二是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當代中國法學教育尤其是作為主體的法學本科教育擔負著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建設的特殊使命,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需要的不僅僅是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人才,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建設也不僅僅靠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當今社會企業法務、政府法務、社會管理法務、行政執法無一能夠離開具有法律專門知識和受過良好法學本科教育的人才,從這種意義上說,國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廣泛,這種更廣泛意義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所必需的,在一定意義上說,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水平更取決于社會對此類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對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建設更具超越性的意義。這種普遍需求客觀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養與教育不能僅僅局限于狹義的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而是在核心法律職業能力上的綜合性的法律能力與綜合素質的培養,這也是現代法律復合型人才培養的應然內容。
三是國家社會對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決定了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是多元的。這種以某種特殊專門需求為導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現代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內容。如社會對某些國際化的專門法律人才、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等。這種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學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職業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識能力素質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專業的知識能力與素質,在法學本科人才培養中復合性人才培養有許多含義,其中也包含著多專業基礎上的法律專業或者說法學專業加其他某些專業,在這里雙專業、多專業法學復合人才培養也是法學復合性人才培養的題中應有之義。目前許多專業性高校開展的結合自身學校特色定位來培養合乎自身學校特點的復合法律人才對此類人才培養具有重要的意義。如外語院校法律專業強調外語加法律專業,工科院校辦知識產權法學等等,均是滿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養。其次,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現實來說,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也必須是多層次的。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主體,專科職業院校法學專業目前生存的空間很小,法律專業碩士教育興起其規模有擴大之趨勢,特別是近年出現的法碩(法學)、法碩(非法學)使法碩這種專業學位的教學也十分復雜,但總體數量與法學本科教育相比還是十分有限,法學專業學位碩士數量增加使科學學位法學碩士數量也日趨減少。此種情況下,與法律專業碩士不同的法學本科教育定位必須重新認真思考,目前全國已有624家高校開設法學本科專業,法學本科專業所在的大學無論從類型、層次、地域上均千差萬別,在遵循法學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規律基礎上,其特色與水平的定位必有差異,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辦法學本科專業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務面向定位也必有差異,因此在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質定位的基礎上必須而且只能堅持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這是從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現實選擇。一元化的本科法學職業教育將會使全國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無法滿足國家社會對法學法學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樣化的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將會越來越窄,最終脫離法治中國建設的需要。最后,從現代法學本科教育自身的特點與發展規律上看,學科交叉與融合也越來越成為現代法學本科教育的重要特點,這也決定了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是多元化的。法學本科教育的特色構建是所有本科法學人才培養中的重大問題,高水平也許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構建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許多單科性或單科性為主的多科性高校辦法學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結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學科來定位和構建,這就決定了這類院校法學專業學科特點必須與其他優勢重點專業學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許多不同類別高校法學院系組織起來形成不同類別高校法學教育分會在探討特色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如全國財經院校教育研究會法學教育分會每年討論同類院校中法學人才培養中的問題,構建財經院校法律人才培養特色,這樣既推動了法學本科教育水平與特色的提升,也推進了此類院校主干學科特色的打造與水平的提升??傊?,法學本科專業與其所在學校其他特色優勢專業學科的融合與交叉也將是本科法學職業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動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的實現
從法學本科教育的一般規律與我國法學教育的現實性出發是探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與目標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們必須堅持:
一是本科法學教育職業化教育目標不能改變,多元化必須是法學職業教育的多元化,否則本科法學教育失去了導向性目標,沒有職業教育(LEP)的專業教育,就像沒有專業教育的素質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樣。二是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律師)是核心需求,當然是法學教育核心目標,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實現法學本科教育是通往狹義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和唯一目標。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基礎上的一定是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目標的多元化和可選擇性。不同類型、層次學校法學本科教育可選擇不同的職業化教育目標,各學校內部法學本科專業之內其培養目標也是可選擇的,多元化的選擇使本科法學教育職業化是多元的、多樣的,也才能更好地滿足國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樣化的需求,進而推動法治中國之建設與法學教育之繁榮。對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學職業教育目標之實現最為重要的是以下幾方面:一是關于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本科職業化法律人才的多樣化問題是每個不同類層次、類型高校都須認真研究的問題,不同層次、類型高校要結合自身的層次、類型和服務面向定位與特點,從國家社會對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發來構建本科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以廣東財經大學為例。我們在實施國家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時,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根據我校經管類院校的性質和辦學定位,以復合型、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為目標,以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區為載體,開展司法實務和企業法務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創新工作。(1)卓越司法實務人才培養。司法實務主要以培養滿足廣東乃至全國法治建設需要的司法實務精英人才為目標,強化法學理論教學改革,由知識單一傳授轉向知識應用和思維能力訓練并重。夯實學生的法學理論功底,強化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需的尋找、運用法律的能力、認知案件事實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達能力、法庭審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等法律實踐技能。(2)卓越企業法務人才培養。結合廣東財經大學經管類專業的性質和法商結合的辦學特色,根據法學院畢業生的走向和廣東律師的業務特點,著力培養企業法務復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對學生進行系統的企業法律知識培訓的基礎上,突出訓練學生的非訴訟企業法律實務技能,如法律談判能力,合同的審查能力,法律風險的預測能力等,為廣東乃至全國的企業培養復合型法律實務人才。
二是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設置問題。多樣化的人才培養目標必須需要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中在強調法學本科教育一般規律基礎上要體現其各自的特點,這就需要對課程體系進行系統思考。首先,目前確立的14門核心課程是否是從法學的職業教育性質定位來設置的,是否過分地突出了法學專業教育的特點,目前許多法學專業對傳統核心課程教學內容進行改造,突出課程中的實踐實驗教學環節就是試圖克服此類課程中職業教育理念缺乏的現象,不僅如此,法學本科專業是否必須不顧其他專業定位整齊劃一地進行14門核心課程的教學,相比其他專業如應用經濟學、工商管理類本科專業法學類專業核心課程過多、學分過大也是不爭的事實,也為許多特色院校廣為詬病,核心課程的幾次修改成為各個法學二級學科利益博弈的結果,甚少考慮本科法律人才培養變革現實需要,這的確是教育部法學類專業教指委應當反思的問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現在許多核心課程的設置并沒有按照這種培養思路和教育規律進行設置,而是成為標榜某一分學科或部門法是否重要的標志。這種狀況造成的結果是很少考慮這些核心課程對培養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有哪些實際作用”[9]。法學專業公共必修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的學分比例過大,再加上必須的通識選修學分的安排,使專業選修學分過少,客觀上使法學職業教育目標多元化難以實現。
三是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與實驗教學平臺的建設問題。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訓、實驗和實習,法學實踐教學環節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重視,許多院校建立了專門的法學實驗教學中心,對法學本科職業化人才培養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和法學實驗教學平臺如何建設,這些問題仍然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從本科法律人才職業化上來構建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問題要格外引起重視。經過十年多的實踐,廣東財經大學在以培養法學本科學生職業化能力上系統地構建了“兩大部分三個層次四大模塊的”實踐教學體系。本科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包括:校內實驗與校外法律實踐兩大部分;基礎型實驗(如課程實驗)、綜合性實驗(專項實驗、仿真實驗)和法律實踐(見習、實習等)三個層次;實驗(法庭科學為主的實驗課:法醫、偵查、物證鑒定等)、實訓(庭審、案例、司法實務、企業法務、行政執法、調解、仲裁)、調研(地方立法、法律援助等專項調研)和實習(法律診所、企業法律實務仿真實習、畢業實習)等四大模塊。為了實現這一實踐教學體系我們系統地構建了法學實踐教學平臺,法學實踐教學平臺由主平臺和輔助平臺組成。主平臺包括:職業模擬能力訓練平臺(庭審模擬、仲裁模擬、法律談判、法庭辯論、法庭科學平臺等)、法律實務綜合仿真實習平臺(含法院審判、檢察工作、律師事務所工作、仲裁委員會工作的綜合法律實務平臺、企業法務仿真實習平臺等)和網絡虛擬平臺(法學實驗教學軟件系統,通過網絡完成法律實務操作流程)三大主平臺系統。輔平臺包括:由實驗室儀器設備支撐的技術性環境和條件技術輔助平臺和由軟件系統、網絡管理、信息化支撐的網絡輔助教學平臺。按照這一思路構建了結構完整,內容科學,管理規范的法學教學實驗中心,中心擁有1000平方米,270萬元實驗儀器與設備,能支持和完成系統的法學實驗教學內容的13個實驗室(刑事法律實務實驗分室、民事法律實務實驗分室、行政法律實務實驗分室、仲裁法律實務實驗分室、企業法律實務實驗分室、律師診所、法醫學實驗分室、痕跡檢驗實驗分室、文件檢驗實驗分室、物證攝影實驗分室、精神心理檢測實驗分室、犯罪現場勘查實驗分室、物證技術仿真實驗分室等);2010年被廣東省批準為廣東省法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立了涉及28門專業課程129個實驗課程實驗項目體系;獨立開設了“法庭審判模擬”、“辯論原理與技巧”、“企業法律實務”、“法律診所”、“法律談判”、“法庭科學”、“企業法律實務校內仿真實習”、“警務技能”和“勞動爭議仲裁法律實務”等10門實驗課程;形成了從基礎型、綜合型向實踐、實習遞進的課程體系,從低年級到高年級循序漸進地開設實驗課程;按照案件分析法→角色扮演法→虛擬演練法→模擬實驗法→仿真實習→實戰演練的順序組織實施實驗課程的教學;出版了《刑事法律實務實驗教程》、《民事法律實務實驗教程》、《企業法律實務實驗教程》、《勞動爭議仲裁實驗教程》、《法醫學實驗教程》、《偵查學實驗教程》、《物證技術學實驗教程》等7本法學實驗系列教材。重視法學實驗教學網絡資源建設,完成了法學實驗教學中心網站建設和法學實驗教學網絡平臺建設。中心還利用畢博教育平臺(Blackboard)建立了法學實驗教學平臺,目前該平臺開展了民事法律實務、刑事法律實務和行政法律實務的法庭審判模擬實驗教學以及企業法律實務網絡實驗教學。
作者:杜承銘單位:廣東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