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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這項制度又被稱為官員財產申報(或公示)制度。以《黨內監督條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為標志,執政黨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方面已有建樹。具體到官員財產申報的制度規范層面,黨紀黨規頻頻推出。1995年,中辦和國辦《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兩辦”又《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1年,中央紀委、中組部又聯合《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2006年,中央紀委重新起草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這些規定從無到有,內容漸次豐滿,構成了目前的政策框架。
從2008年中到2009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瀏陽等地先后推出各有特色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嘗試,激起一波又一波關注和討論。盡管這些嘗試還顯稚嫩,但社會輿論給予了熱情的鼓勵和呵護。而上海“炒房區長”康慧軍成為財產申報中落馬官員的少有案例,令人對這一制度的實效寄予期待。
此次中央紀委特別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是有關規定的細化和深入。近年來,這種“裸體做官”現象層出不窮。雖不能說這類公職人員均為腐敗分子,但現實表明,加強對其管理已成為防治腐敗的前沿。這種現象渙散黨心,激起民怨,敗壞國家形象,成為反腐的一個“死角”。如能亡羊補牢,收到實效,則不失為此次全會的一大反腐成果。
改革是漸進的,而漸進的改革還需繼續。應當承認,中國現存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與世界通行的“陽光法案”尚存較大距離,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財產申報主體范圍仍嫌窄,財產申報范圍不夠完整,財產申報的種類及時限設計不夠嚴密,等等。申報結果的公開性也應當加強。相關規定更應上升到國家的法律層面,并依據多年實踐檢驗效果,加強執行力。
還需強調的是,要建立完善的反腐敗制度,僅有“陽光法案”還不夠。從既有的制度看,中國并不缺乏紙面的規范,甚至也不缺乏很多具體的制度,缺乏的是系統的、能有機協調、實效運行的制度體系。歸根結底,遏制權力濫用才是反腐敗的核心。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公報以罕見的篇幅專門論述黨內民主,明確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并決定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反腐敗的制度化等多方面著力。決心既明,惟待踐行。
內容提要:中共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此舉被看做中國在官員財產申報制上的一個進步,獲得了海內外輿論的積極肯定。在此基礎上,繼續推進朝向“陽光法案”的改革,正是“從嚴治黨”最現實有效的抓手,可謂反腐倡廉的關鍵措施。
中共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此舉被看做中國在官員財產申報制上的一個進步,獲得了海內外輿論的積極肯定。在此基礎上,繼續推進朝向“陽光法案”的改革,正是“從嚴治黨”最現實有效的抓手,可謂反腐倡廉的關鍵措施。
所謂“陽光法案”,是將公職人員的財產及其變動情況公開披露,便于公眾監督,達到制約腐敗的目的,被譽為“終端反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