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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偵查權或調查權
權力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根據通過各種渠道包括舉報、控告、申訴、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組織移送的以及自己發現的線索對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及其他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活動的合法性問題主要圍繞違法性是否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程度進行的有關偵查或調查(一下簡稱偵查權)活動的資格。
我們認為,檢察偵查權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1、檢察機關所偵查的犯罪主要是發生于國家管理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因而這種偵查本身就是法律監督的一種方式;2、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的時候,經過一定的程序便可直接受理和偵查各種犯罪案件,這種偵查權顯然是對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等行政偵查部門的偵查權的一種有效的制約和監督;3、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法律實行監督,對其犯罪特別是職務犯罪進行偵查,是對違法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司法彈劾的一種方式。
檢察機關的偵查權行使因具有權力監督權優勢、組織成員法律知識和地位優勢,能夠在國家權力活動中進行主動性權力監督或者被動性權力監督;但其調查權或偵查權的范圍、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除“嚴重違法”危害程度外,對那些執法過程中涉及范圍廣泛或者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違法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對于社會穩定、對于公民最重要的權利,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的違法行為應當納入檢察權監督視野中;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現有的偵查手段還遠遠不能適應同職務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為此法律應當從三方面完善檢察調查權:賦予檢察機關特定事項的一般調查權;賦予檢察機關專門性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適用技術偵查手段的權力;規定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義務。由此可見,調查權在其法定權能、實有權能與應有權能之間還客觀存在距離,同時也表達了檢察權權力監督法權屬性、公益維護屬性張顯的客觀要求。
2、偵查監督權
偵查監督權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運用偵查權偵查刑事案件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除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公安機關之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等部門也依法行使相應的刑事偵查權。所以,偵查監督權監督的對象,就是這些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
偵查監督權主要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涂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孽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違法不移交刑事案件;(12)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此外,檢察院的審查逮捕部門在審查逮捕中,還應特別對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起訴中,還要對偵查機關等移送審查的案件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及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進行監督。
但現實我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的范圍過窄,以公安機關為例: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而未有對公安機關撤案監督的明確權能;除了逮捕強制措施之外其他對人對物的強制措施均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導致提捕前拘留期限趨長、監視居住成變相羈押、違反規定變更強制措施、“以錢贖罪”、超期羈押等不同程度的違法情形存在,而監督方式滯后、被動,難以有效監督。因此,對涉及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進行強制性處分的偵查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請求并由檢察機關頒布令狀;對審前羈押進行主動定期審查;對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檢察機關采取聽證方式審查決定;明確監督和制約效力之非法證據排除、要求更換偵查人員為代表的程序性法律效力以及紀律處分、刑事責任追究措施等。
3、檢察處置權
檢察處置權指的是權力監督權依照一般“發現問題、調查問題、對問題作出處置”的權力行使一般環節中的最后一道出口環節,具體處置權能:刑法、刑訴法領域有公訴權即決定不起訴權、暫緩起訴權、起訴權、量刑建議權以及控制刑事和解權等權能;民法、民訴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領域有受理申訴權、審查權、再審建議權、抗訴權、參與訴訟權、公益訴權等權能;各法域內均有權能含檢察建議權、檢察意見權、檢察糾正違法權等處置權;檢察公益屬性時代張顯需要也突出體現在復合社會法規范的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保護法等社會法、公法領域。
無疑,檢察處置權是權力監督權最終起到實際效果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權力。當前,檢察處置權配置問題十分突出,即是一個被檢察理論界引起廣泛關注的重要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2004年3月13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有1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呼吁:現有的監督手段難以保證監督的效力。如對刑事訴訟的違法情況,法律只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糾正意見,但這種監督缺乏法律保障,很難落實。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中違法情況必要的處置權。比如,要賦予檢察機關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更換辦案人、改變案件管轄的檢察處置權。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確認檢察處置權配置要求,完善監督程序。例如,對有關機關被監督后的義務予以具體、明確的規定,被監督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糾正并通知檢察機關,如有不同意見應說明理由等。再如關于地方立法機關立法違憲等問題上,檢察機關應當具有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提請立法違憲審查的檢察處置權;關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民事或行政行為嚴重侵害出現訴訟請求主體缺位問題上,檢察機關應當具有公共利益代表人身份向有關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關、社會組織或團體、個人提出補償或賠償請求的檢察處置權。凡此種種檢察處置權均符合檢察權的獨立法權屬性即權力監督性、公益性。
而學理上的檢察權橫向結構指的是檢察權在各法域橫向分布情況,可以對在私法領域、社會法領域、公法領域或各部門法領域以公益維護、權力監督為出發點的各種檢察權能種類作相應劃分,例如民事檢察權、行政檢察權、刑事檢察權、檢察預防權、檢察司法解釋權等權能。民事檢察權在現行法律明確具體規定權能主要是民事訴訟監督權,含民事立案監督權、民事審判監督權、民事執行監督權等權能;但其權能均在過于強調檢察權資源有限性、對審判獨立超越法律的極端解讀、以及審判權異化現象主因誤解等因素作用,導致僅局限于事后監督的境地;至于民事檢察權的一般訴訟監督與特殊監督功能采用機械的認識論方法進行人為性的切割,導致了民事檢察權應有的訴訟監督及公益維護功能張顯不足的結果,且落后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面對社會變遷、經濟全球化、二元結構社會逐步形成的現代社會背景,有學者認識到了檢察權在民事領域同樣存在著依社會發展、法治化建設與社會變遷過程中公共利益維護屬性張顯的客觀要求。例如經濟全球化及WTO規則下為適應環境并保護社會主義國有資產及社會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應將國家機關訴權賦予檢察機關,同時強調民事檢察監督的專業化及挖掘民事裁判不公背后的司法腐敗的刑事檢察部分權能。
檢察預防權主要指的是職務犯罪預防權,一般含有咨詢審查權、預防檢查權、預防調查權、預防聽證權、糾正違法權、預防處罰建議權、預防建議權、組織協調權、,彈劾權以及宣傳教育權等權能;此外,檢察權橫向結構還含有行政檢察權、刑事檢察權、檢察司法解釋權均存在相應的檢察權權力監督權屬性、公益維護屬性張顯的客觀需要及其張顯的規律。
總之,檢察權具有獨立權力監督法權屬性、公益維護屬性,其屬性根據社會現實生活的制度需求合時宜地在各法域進行著有進有退的張顯;作為一種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維護公益的獨立法權,在法的視野中應當成為由一系列程序性為主兼有實體性權力合理有效組成內部結構完善的、外部整體上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具有獨立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獨立法權。
結束語:盡管我們看到中國檢察權在立法上、實踐上和理論上已經逐漸地向權力監督權法權、公益維護法權屬性靠近,其屬性在現代法治建設中日益張顯;但是,圄于人們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不強、國家機關部門利益驅動、地方保護主義、社會體系漸進性變遷等歷史發展階段局限性問題的客觀存在,使得我們走向有權權力監督法權、公益維護法權的檢察權屬性困難重重。但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治與民主畢竟是一種強大的力量,它積極促使著檢察權制度在21世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市場經濟加速建設過程中能夠毅然邁向檢察權作為獨立權力監督法權屬性、公益維護法權屬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