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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環境問題日益得到重視。隨著《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我國已經大體形成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框架體系。檢察機關作為我國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過程中正面臨著案件線索獲取渠道不暢,調查取證難,原告訴訟請求過于單一化、模式化等突出問題。文章認為,未來應構建穩妥的線索提供機制,積極發揮人才與科技優勢,全面完善判決執行監督方式,探求科學有法的環境問題解決途徑,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作用,推動環境司法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公共利益
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標志著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正式確立。①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其獨有的優勢,但在實踐中仍面臨著嚴峻的困難與挑戰。面對實施中的重重難題,有必要對還處于起步階段的制度體系作出更完善的安排,將改良落實到制度的方方面面,以期更好地推進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實踐。
一、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
(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開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我國近幾年來崛起的一項制度,目的在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2012年以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極其迅速。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在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試點工作,兩年試點取得了可喜的成績。2017年6月,我國修訂了《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的原告主體資格,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提供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統一規范,豐富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二)環境公益訴訟逐漸成為有力的環境保障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提起的1737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被法院受理,包括113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376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248件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其中1252件已被審結,包括72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31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949件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比2017年,法院的受案數量共增加了433件,上升33.21%;審結數量增加277件,上升28.41%。環境公益訴訟已經成為司法機關為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有力手段。
(三)環境公益訴訟不斷推動法治進程2016年12月23日,入選“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的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審判終結。鴻順公司由于連續三年違法向蘇北堤河偷排濃度超標的生產廢水,被判令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05.82萬元。該案是全國首批被法院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作為第一案在程序上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問題。2017年2月17日,江蘇鹽城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被宣告審結,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揚州市邗江騰達化工廠等7名被告賠償8900余萬環境修復費用。該案訴訟程序發生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試點期間,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在適格主體中國綠發會申請參加訴訟后決定轉為支持起訴。2017年1月16日,李某某等人將位于鹽城經濟開發區步鳳鎮伍新村某河邊的146棵意楊樹違法砍伐,東臺市檢察院向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案經過復雜的調查取證和鑒定程序最終于2018年8月21日得到法院判決支持全部公益訴訟請求。盡管目前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請求最后大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從樣本分析和調查采訪可以發現各地檢察機關在進行公益訴訟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實踐難題,較為突出的有案件線索獲取渠道不暢、調查取證難、原告訴訟請求模式單一,下文將對此展開詳細說明。
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亟待解決,制度完善迫在眉睫。環境公益訴訟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在整個公益訴訟中涉及的賠償金額大、辦案難度大、社會影響大。其內在兼具公、私不同屬性,須妥善處理諸多問題。②
(一)案件線索獲取渠道不暢案件線索是辦案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獲取到案件線索檢察機關才能進行后續的篩選、調查、取證、訴訟等工作。然而試點以來的這幾年里,案件線索匱乏情況一直比較嚴重,實踐中環境損害事件頻發,環境公益訴訟數量卻無法同步增加,其主要原因就是案件線索獲取渠道不暢。調查發現,江蘇省近三年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線索大多是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例如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履職中發現的鹽城首例水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履職中發現的鹽城首例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履職中發現的全國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等。但是檢察機關負責公益訴訟業務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出于辦案條件和精力的限制自身在履職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是有限的,對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一直以來也只能處于被動接受局面,因此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的線索非常有限。③為了防止沒有案源、無案可辦,某些省份甚至通過行政命令強制檢察機關尋找環境公益訴訟案源,這就導致個別案件并不屬于“真正”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只不過與大的“環境”有所關聯,就被檢察機關貼上了環境公益訴訟的標簽。④檢察機關為了完成任務也習慣在已處理過的刑事案件中繼續深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結束的舊案被抓著處理,正在破壞環境的新案線索不能及時發現,環境公共利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二)調查取證難陳樸生認為:“證據之調查,因其作用不同,分為形式調查與實質調查兩種”。⑤形式調查指的是前期證據的搜集層面,證據的來源要正當,要符合相關程序;實質調查指的是已搜集證據的判斷與運用層面。基于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是調查取證處于“實質調查”層面,下文將著重分析環境公益訴訟實質調查的難處與困境。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存在“受案量大,結案率低,案件進展緩慢”的現象,這是由環境公益訴訟自身特點所造成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往往需要借鑒大量的自然科學以及化工類知識,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在備訴階段需要充足的時間補充相關科學知識。同時,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證據具有科學性、復雜性的特點,檢察機關在起訴時會面臨調查取證難、鑒定技術弱等現實問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證據相較于其他類型案件而言,有其自身的復雜性與變化性。環境損害的原因復雜多樣,往往需要大量的時間偵破。在檢察實務中,由于生態系統自身的多變性,導致檢察機關在重要證據、損失標準、因果關系的確定層面上變得十分困難。例如,在有關水質污染的案件中,水質測量的結果往往會隨著河流附近季節、溫度、濕度等自然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起訴時會存在水質在時間方面的測量差,這大大提高了檢察機關調查相關流域水質問題的難度。
(三)原告訴訟請求過于單一、模式化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隨著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的改進與完善,案件的受理與完成,在數量上呈上升狀態、“井噴”趨勢。但通過各類大數據的比較分析,許多案件在判決后處于一個“尷尬”的無效境地。法院的勝訴判決對于被告的環境污染行為或其已經造成的不可逆的環境損失而言,往往形同虛設,成為一紙空文。通過觀察近五年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難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基本圍繞六大塊內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展開,其中適用最廣的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與賠償損失”這三類。例如,在2015年綠發會起訴寧夏大漠公司一案中,綠發會作為原告,堅持請求法院判令大漠公司:1.停止非法污染環境行為;2.消除環境污染危險;3.成立專項資金并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組織進行修復;在2014年中華環保聯合組織訴中石油公司一案中,中華環保聯合組織堅持請求法院判令中石油公司在相關地區:1.對非法存放的危險廢物依法進行處置,排除對前述滲坑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等產生的危害;2.中石油、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恢復前述滲坑周邊、非法存放的危險廢物周邊環境狀況;3.中石油公司應立即停止相關污染行為。類似的諸多案例,不論是以檢察機關為主體提起的,抑或是以環保組織為主體,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相關訴訟請求的模式化,即基本上是按照“止害—消損—賠償”的民法邏輯來排布的請求,②必然會導致其與實際相脫離,無法真正將需求落到實處,發揮環境公益訴訟應有的社會價值。
三、完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建議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探索的過程,針對前文提到的案件線索獲取渠道不暢、調查取證難、原告訴訟請求模式單一化三方面實踐問題,本文相對應提出以下制度完善建議,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略盡綿薄之力。
(一)構建穩妥的線索提供機制1.對外增加案件線索來源首先,檢察機關應加大環境公益訴訟宣傳力度,通過開設宣傳周、開展專題講座、拍攝電視宣傳片等方式宣傳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能,增強群眾生態保護意識,既能引導群眾科學認識環境風險積極表達利益訴求,又能營造強大宣傳聲勢給犯罪分子施壓。立法應賦予并實現社會公眾舉報權,明確群眾的舉報可作為線索來源。檢察機關可籌建公益訴訟舉報中心,設置并宣傳專用舉報電話,靈活運用互聯網微信微博等平臺受理群眾舉報,還可參考江蘇省漣水縣檢察院的做法建立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機制。其次,檢察機關應依托“兩法銜接”平臺,加強和國土、環保、水利、漁政等行政機關以及社會組織的合作,建立互相之間的線索共享機制和協調溝通機制,實現案件線索更加及時有效的移送。最后,檢察機關還可綜合利用衛星遙感、互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全方位搜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可以聯合環保、國土部門共同購買無人機航拍巡查服務,派專人查看并分析傳回的巡航圖像,利用先進技術及時維護環境公共利益。2.對內實現案件線索管理在獲取到案件線索之后,檢察機關應對內完善案件線索管理體系。檢察機關可探索組建公益訴訟監督協調指揮中心,建設線索評估管理系統,研發公益訴訟線索篩查軟件,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實現線索管理。將各渠道收集到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輸入系統,將線索入庫、評估、受理、立案、調查、審查、結案等辦案流程在系統中統一集中處理;利用線索篩查軟件將獲取的線索與公益訴訟數據庫信息進行初步比對,智能化劃分紅黃藍不同的等級預警,實現智能化辦案;最后檢察院內部可成立評估管理小組對初步篩選后的線索進行嚴格的價值衡量,綜合考量受害主體、環境損害狀況、涉案賠償金額、國家社會利益、社會影響等因素,對新型案件、疑難案件、損害嚴重、影響較大的案件予以特別關切,及時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提高司法效率。(二)積極發揮人才與科技優勢1.建立“專家智囊團”檢察機關可以借助網絡平臺,從各大高校以及相關環保機構、組織中,通過數據分析,匹配出最適合本類案件的專家。由選出的專家組成“專家智囊團”,協助檢察機關完成一系列的調查取證工作,提高檢察機關的調查效率與準確度,使得公益訴訟案件的“久拖不決”現象得到有效緩解。2.善用“現代科技”“人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檢察機關需要善于運用現代科技,在人力無法探測或者取證極其困難時,可以求助相關技術團隊,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現代科技,提高取證效率與精確度。例如在某工廠廢棄物亂埋案中,美亞柏科青果創客匯創業團隊——安智達與美亞柏科技術專家親臨案件現場,與檢察院共同對村莊附近廢渣掩埋區進行取證。其間,美亞柏科技術專家出動先進無人機對現場生態破壞程度和全貌進行勘察、形成圖像。為檢察機關提供了相關污染具體數據與報告,總結分析出企業違法證據。在各方通力合作下,該企業得到處罰,環境得以保護。
(三)全面完善判決執行監督方式由于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訟請求過于單一、模式化,難以做到具體案件具體解決,相關執行難以落實到位。本文認為,可以參考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其巧妙地運用“禁令”與“罰款”相結合的方式,大大減少了公益訴訟的判決量。通過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使得矛盾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更有針對性、靈活性地切實解決問題,緩解當事人沖突,擺脫訴訟請求的固定思維與模式。同時,美國作為公益訴訟的模范標桿,其提出的“附加環境項目”(SEPs)的協議,使得被告通過承擔一些不屬于自身義務但對被污染環境有益的環保項目或社會實踐,消除其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四、結語
我國可以在實踐中嘗試上述做法,打破傳統的請求思維,將強制執行與社區監督相結合,全面完善判決執行監督方式。這樣既能達到處罰目的,又能方便過錯方通過環境公益活動消除企業負面影響,從而推動環境問題的解決,實現企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作者:曾穎 章彤 單位:鹽城師范學院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