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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人道主義干涉的概念
一直以來,國際法上都沒有明確規定何謂人道主義干涉,這不但對國際秩序的穩定與和諧有很大程度的影響,還導致了實踐之中認識的不統一。國際社會首先必須明確人道主義干涉的概念,才能更好的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發展。這個概念應該包括以下幾點內容:(1)主體。聯合國安理會是人道主義干涉最高主體,在他國出現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現象時,聯合國安理會享有進行人道主義干涉的權力,也負有進行人道主義干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且,安理會是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人道主義干涉的唯一主體。(2)性質。目前,國際關系中的干涉包括兩種:主要包括:一、出于人道主義目的實施的強制的集體行動。當出現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時,,全球性國際組織或區域性國際組織可以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實施或經其授權實施集體干涉;二、未經同意或授權的單方面干涉,它一般以人道主義干涉為幌子,侵犯了別國主權,且一般另有所圖。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干涉被統稱為人道主義干涉,容易造成混亂,混淆是非,顯然是不妥的。(3)范圍。當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已經發生時,可以進行人道主義干涉。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就是: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即將發生但還未發生時是否可以進行人道主義干涉。個人認為,如果“大規模踐踏基本人權的行為”即將發生有著充分的證據,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干涉行動,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就既然會發生,那么人道主義干涉可以在這種情形之下進行。(4)干涉的形式。縱觀國際歷史,人道主義干涉的主要干涉形式是訴諸武力,在這一點上,國際法學界似乎早已達成共識。但是,近年來,道義上的勸說、經濟制裁、政治孤立、外交孤立等等非武裝性的手段成為人符合國際法的人道主義干涉形式。因此,我們還需要思考一個問題,即除了武力干涉之外,道義上的勸說、經濟制裁、政治孤立、外交孤立等等可否成為人道主義干涉的合法手段。
2、明確人道主義干涉的前提條件
人道主義干涉不能恣意進行,必須滿足幾個條件:(1)人道主義干涉的基本前提是人道主義災難確已或即將發生。即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現象已經出現或即將發生。(2)干涉行動確實出于人道主義動機。人道主義干涉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其動機,干涉只能出于人道主義動機,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等因素不應被考慮或是這些因素只能屬于從屬地位。(3)須被干涉國政府已淪為“失能政府”。國際社會在一國政府無力控制和制止已經出現或即將出現的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現象時,或者政府已達到失職無能的狀態,或者放任自流甚至助封為虐的時候才能進行干涉。(4)須遵循“救濟耗盡”原則。即使是經聯合國授權的真正出于人道主義目的干涉行動,人道主義干涉只能在各種和平措施均宣告失敗后才能啟動。這是因為武力干涉或使用武力相威脅一般都會造成大規模的破壞,國際社會有義務也有責任將傷亡和災難程度降到最低。
3、明確人道主義干涉的必要限度
人道主義干涉是有必要限度的,否則就會成為干涉別國內政的接口。人道主義干涉的適度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體現:(1)干涉的方式和手段要適度。人道主義干涉達到其目的后就應當終止,盡可能的使被干涉國、相關國家以及對國際社會的影響降到最低,盡可能的維護被干涉國、相關國家以及對國際社會的正當利益;(2)干涉的范圍要適度。人道主義干涉只限于人道主義范圍,不能將其任意擴大到國家利益層面、政治權力層面、意識形態層面等其他涉及被干涉國主權和內政范圍的層面上;(3)干涉時間要適度。只要干涉的預定目的達到了,干涉力量就應該盡快撤出被干涉國。
作者:廖婕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