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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資格解除程序
此次司法解釋的一個最大亮點就是引入了股東資格的除權程序,這也是對此前法律在此方面出現漏洞的彌補,也是對瑕疵出資股東的嚴厲懲罰。司法解釋三最大限度地給予公司“商事自由”,允許公司章程自治。換句話說,法律允許公司通過《章程》來規定,對于不按期出資、不足額出資(包括不出資)的人,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甚至解除其股東身份。
二、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
(一)承擔主體和請求權主體由于股東出資瑕疵行為危害了公司資本充實和公司信用,股東補足出資當為應有之義。然而商事活動紛繁復雜,牽扯的關系總會有好幾方當事人。比如第三人代墊資金的行為,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投資約定行為等都可能使股東出資出現瑕疵。針對此類行為,司法解釋三將第三人和實際出資人也納入了擔責主體的范圍,以更好地保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對于請求權主體,主要為公司和債權人以及其他股東。由于股東瑕疵出資不僅危害了公司的資本充實,給公司運營帶來麻煩,而且也使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由公司、債權人和其他股東作為請求權主體要求瑕疵出資股東承擔責任自不待言。
(二)承擔責任的范圍根據《公司法》第31條、第94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不論實際投入資產的數額與注冊資本額有多大差別,都應當是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因此,作為公司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股東在出資差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應存在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問題。但公司法解釋三規定瑕疵出資的股東應該在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加重了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也更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
(三)承擔責任的期限通常債權人債權的保護期限為兩年,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債務人就會以此為抗辯理由,使得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那么對于瑕疵出資的股東,債權人請求其履行債務的期限有無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以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如果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相關權利人擁有永久的追訴權。
三、立法完善的思考
雖然《公司法》解釋三在股東瑕疵出資方面有很大的改進之處,如設置股東資格除權程序、對抽逃出資予以清楚界定等,但是還存在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主要有:首先,對于限制股東權利的表述,建議立法者制定一個基準線或參考線,比如未履行出資的數額達到所認購股份的50%以上者,公司可以限制其權利。其次,為建設市場信用和充分發揮公司制的市場效用長遠計,應當加重股東的失信成本和違約成本。在股東瑕疵出資的情況下,瑕疵出資股東除補足出資外,可考慮規定罰則條款,而非僅僅等同于同期銀行利息。
最后,對于股東資格的除權程序,第十八條表述的是“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這里對“催告”和“合理期間”的理解容易產生沖突,因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里的合理期間是一個月,然而股東繳納出資有可能數額很大,在短時間內無法繳足,那么公司或者債權人可否給予其更長的期限呢?
建議立法者將此處的合理期間限定為三個月或六個月,這樣可以為瑕疵出資的股東提供更多的時間去補足差額,也可以防止該股東久拖不決,影響公司資金運轉的靈活性。本文就是以最近幾年出現的股東瑕疵出資的新類型為切入點,介紹了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以及完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議,以期收到其他法律人士的共鳴。鑒于本人能力有限,文中難免出現問題,但還是希望能為大家了解我國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問題有所幫助。
作者:侯軍亮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