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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們對于公共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提高,社會管理也在迎接各種的挑戰,如何更好地管理社會、參與治理、滿足人民的實際需求,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各種社會力量在促進社會發展,協調社會系統良性運轉,實現各個治理環節在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方面的創新方面也越來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過闡述我國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在協助政府治理中還存在哪些困難,并對如何改善才能使社會組織可以實現良好發展、發揮自身作用提出幾點改善建議。
關鍵詞
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參與治理;困難;改善方法
現階段,隨著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不斷邁進,社會領域的改革也在不斷跟進和創新。為了滿足新時期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擴大社會治理的自主性和能動性,政府把相應的職能向社會轉變,由此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管理方式。作為輔助政府參與社會治理的各類非盈利的、非政府體系且具有正式組織形式的社會組織,在參與我國政府治理社會、協調社會關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因為我國的各類社會組織的存在和實際發展并未成熟,在參與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局限和約束,所以本文簡單陳述了阻礙各類社會組織和團體發展的問題,并簡單給出可以使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價值、實現與政府和諧共治的一些改善對策。
1我國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發揮社會管理作用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社會組織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教育、科技等各個領域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溝通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雖然迄今為止已形成了門類較為齊全的體系,并日益顯示出強大的社會管理功能,但總體上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還有差距。在實現社會組織自身良好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性的因素,如:
1.1對社會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門在理解社會組織的地位、作用問題上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社會組織的發展規律認識不足,對新形勢下社會組織發展的意義、發展趨勢以及功能作用認識不到位,還沒有把社會組織真正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沒有把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另外,政府行政干預過多,社會組織獨立性缺失。雖然現在社會治理在“小政府,大社會”的轉型中,但政府因為其組織功能過于強大,掌握著大量資源,在社會治理中對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實際效用的發揮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展現的機會,往往利用行政手段來干預社會組織的活動,使其發展的自由空間受到限制,沒有獨立性;又加上政府要求的雙重管理制度,一切聽從黨組織的指揮和控制,過度地干涉和遏制了其發展的自主性和創新性,使相互的地位一直是下級服從上級,無法發展為一種平等的合作伙伴關系,嚴重制約了社會各類組織治理功能的發揮。
1.2社會組織法規體系尚不健全
社會組織的立法層次低,立法工作落后,政策環境不完備,內容不完善。目前社會組織的法規和規章主要以程序性規范為主,實體性規范明顯不足,在稅收優惠、財政資助、人事管理、社會保險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規定,面臨注冊難、定位難、信任難、參與難、監管難、吸引人才資金難等難題。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社會組織等社會團體還依據的是1998年政府頒布的管理條例來作為行使準則,該條例中很多條款過于落后和寬泛,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社會組織發展的需要,具體的且具有針對性的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的法律規定還未出爐,這就給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帶來了困擾。另外,立法缺失會造成很多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監督機制的缺位,社會上會出現打著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旗號進行非法營利的組織,肆意妄為,不僅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服務者崇高的服務奉獻精神蒙上了不好的影響,也降低了志愿服務的積極性。
1.3社會組織內部規范、管理體制不夠健全
有的社會組織規章制度不完善,有些甚至只有不規范的口頭規定,或雖有完善的制度,但由于專職人員過少、財力不足等原因,其目標和宗旨難以有效實現;有的社會組織無論從章程的制定、人事權、日常決策權,還是內部運行機制、激勵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都帶有明顯的行政化傾向。國家目前對社會組織實行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體制設計,這種設計造成社會組織進入社會的門檻過高,使許多具有“合理性”的組織無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離在制度保護之外,影響了社會組織的設立和作用發揮;大量社會需要的組織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而無法登記;以事業單位為主體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滿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在監管方面,存在監督力量薄弱、監管乏力的問題。
2提升社會組織治理能力的途徑
“十二五”規劃綱要首次專章闡述社會組織,明確了“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因此,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必須創造條件,推動社會組織快速、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2.1提升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的獨立性
隨著我國的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逐漸深入,國家治理涉及的事物繁重雜多,政府管理過多不僅會增大政府壓力、降低行政效率,而且會扼殺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的獨立、自主精神。所以政府可以適當放權給社會組織,轉變治理觀念,要認識到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對于實現社會和諧發展和維護公民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還權于社會與民眾,并對其合作管理過程所需的資金與資源給予及時的資助,對于社會組織自身可以管理和處理好的事務,堅決不干涉,給予獨立發展的空間、資源和機會,讓其成為政府良治社會的有力幫手與合作伙伴。社會組織也應該在政府的支持下,保持自己的獨立性,自發組織群眾和社會志愿者參與到社會的管理中來,對于社會上的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等能及時地發揮自己力所能及的義務,把困難最小化,并協助政府及時地處理社會矛盾與糾紛。社會組織要在實踐中逐漸鍛煉組織的能力,從而發揮自己的最大價值,成為政府管理社會的伙伴。
2.2提升立法工作速度,規范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的運作
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健全,組織就難以得到規范運作。非政府組織是社會發展進步的產物,我們必須通過立法和法律規定來保護其合理發展,在相關的立法當中,應訂立詳細的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社會團體運行的法律條款,要明確地對社會組織的性質、地位、職能、行為準則以及活動范圍做出規定,讓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有法可依,從法律上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也充分發揮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職能;此外,政府應適當地放寬準入門檻,在社會組織登記入圍的手續辦理上應撤銷嚴格而繁瑣的審批手續,實行便捷的申請登記制度,以確定其相應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管理職能,積極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同時也要加強相關監督機制,對社會組織活動的開展與資金運轉流通都要有相關的檢查和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對社會組織合法性的維護,促進非政府組織的合理發展。
2.3加強公民志愿精神培育,提升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的服務意識
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要在社會治理中發揮一定的作用,必須要有牢固的群眾基礎,廣泛地爭取民眾的認同感。所以應加強相應的宣傳和引導,增加社會大眾對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的認同感和參與意識,社會可以通過廣泛呼吁民眾的志愿、扶助精神,通過教育、輿論等手段使民眾的公共意識、公共精神、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充分傳遞和發揚。可以通過宣傳一些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和諧社會治理發揮積極作用的溫暖行動案例,像雷鋒精神、抗災搶險精神等甘于奉獻、敢于犧牲的良好品質,讓人們逐漸樹立社會主人公的精神,自發學習、主動參與進來。對于熱心幫助困難群體的志愿服務團隊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鼓勵,促進人們扶弱幫貧的積極性和參與的熱情,由此也強化公民的情感認同,加強其奉獻服務的存在感和高尚的歸屬感,讓公民由情感認同逐步轉化為自覺的行動,積極參與到社會事務管理中來。
2.4提高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自身能力
人才是組織發展的重要資源,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為了使自身能力提高,工作隊伍里的優秀人才素質的培養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組織可以拓寬人才引進的渠道,廣納賢才,對具有專業知識和良好管理經驗的人才積極引入到團隊中來,進行重點培養,有針對性地提高服務人才專業能力和人格情操,發揮他們的智慧與能力,為更好地實現服務社會做出貢獻;另外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體應建立高效、負責的管理體制和監督評估體系,加強自律機制和誠信機制的建設,強化自我約束的能力,并設立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其次,也要爭取多渠道資金的支援,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財政支持,也要爭取社會其他方力量,強化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益與效率。通過增強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及自我組織體系的良好管理,為實現社會組織在新時期的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打下可靠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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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肖云 單位:南京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