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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信用原則在評價和認定證據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影響
民事訴訟活動主要是圍繞爭議事實,由當時人雙方開展的舉證、抗辯等過程。雙方當事人都會圍繞某一事實主張自己的觀點,并利用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法官需要對這些證據和陳述進行評價和認定。這一過程就需要誠實信用原則。其中爭議的事實是通過證明方法和證據證明的,在這里法官就需要對證明方法的合理性和證據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這之前雙方都要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提出自己的主張并舉證,法官也應當以此作為認定的主要原則。法官認定爭議事實的渠道和方式只能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證明方法,對于一些相關的舉證、質證行為的認定和評價則始終不能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實施上在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之間,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就已經成為法官認定和評價證據的主要原則。證據的列舉應當基于誠實信用這一原則,一旦違背這一原則將會對案件的處理和定罪產生負面的影響。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陳述帶有較強的主觀性,幾乎完全由訴訟行為向法官展示,對此法官應當對這種展示做出有關的認定或者評價,而不能一味從這種主觀訴訟行為中獲取評定案件的證據或者理由。但是在訴訟過程中也有的證據呈現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對于這種情況不適宜做出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的評價[2]。評價和認定證據都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因為這一環節也是經常出現違背這一原則的現象。法官在評定案件過程中經常收到各種與事實不符的證詞和現象,因此在這一過程當中應當尤其注意證據和證明方式呈現的誠實信用原則。
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特性
首先,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對于當事人和法官同樣適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理。例如在舉證責任的劃分和證據的評定中首先應當根據《證據規定》相關條款對訴訟過程中所舉證據進行客觀評定,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和論述應當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裁判。總而言之,法官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法官落實城市信用原則的途徑還可以結合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評價。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復雜全面的法理精神,它體現于案件審理的每一個細節和全部過程,當事人舉證,抗辯,法官的認定評價等工作都應當體現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在這一原則的貫徹執行過程中還應當更好的將這一原則貫穿于全部工作的全部過程。法官應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情進展和本質確定自身的評價能夠給當事人造成什么樣的影響。總之要將這一原則的運用與自身的裁量權力結合起來。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的謙抑性特征。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過程當中還具有謙抑性特征,這種特性的基本要義就是法官不可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隨意做出評價,因為這種行為容易是審判過程偏離基本方向,造成訴訟誠信泛化現象。誠信屬于道德范疇,誠信原則的泛化容易使審判行為成為一種道德教育。
最后,法官應當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履行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這一原則的體現與法官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為此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應當注意司法實踐過程中應當緊扣辯論主義三個命題。以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作為裁判基礎,不斟酌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訴訟材料應有當事人提出。除此之外,在辯論過程中法官還應當積極的行使釋明權,以此作為充實辯論的重要形式。
作者:耿曉莉單位:西雙版納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