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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是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均衡、城鄉(xiāng)二元體制結構下出現的一群特殊兒童。據全國婦聯統計,我國留守兒童的人數約為5800萬,其中14歲以下留守兒童超過4000萬。絕大部分留守兒童生活在經濟貧困、地處偏遠的農村地區(qū),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保護問題亟待關注。我們以《兒童權利公約》的規(guī)定為理論依據,從生存權、發(fā)展權和特殊狀態(tài)下兒童權利三個方面,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狀況進行思考和分析。
1.生存權生存權是兒童固有的權利,是兒童權利體系的基礎。隨著文明的進步和社會的發(fā)展,生存權的內涵在不斷變化,標準在不斷提高。根據我國發(fā)展的現實情況,農村留守兒童的生存權主要體現在撫養(yǎng)照顧、人身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問題。(1)農村留守兒童的撫養(yǎng)、照顧問題。家庭是兒童成長的自然環(huán)境,家庭成員的撫養(yǎng)對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正確價值觀念的形成具有奠基作用。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做了具體規(guī)定,明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jiān)護人。但是,在農民工父母外出、親子兩地分隔的情況下,農村地區(qū)撫養(yǎng)、照顧兒童的責任多由祖輩、親戚、鄰里、朋友等利益相關人承擔。據相關統計,在我國廣大的留守兒童中,有80%以上是隔代監(jiān)護或臨時監(jiān)護。由于此種監(jiān)護人的資格、能力缺乏保障,導致現實中監(jiān)護責任推諉、監(jiān)護人不盡責或無能力盡責等諸多問題出現。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順利成長受到影響,甚至生命安全也會受到威脅。而且,愈是年幼的兒童,自我保護能力愈弱,受到的威脅就愈大。2005年,湖北省鄖縣城關鎮(zhèn)李老漢爺孫倆死在家中7天后才被發(fā)現。由于兒子、兒媳雙雙外出務工,由57歲退休在家的李老漢帶3歲的孫子,李老漢突發(fā)腦溢血死在家中,而其3歲的孫子也因無人照顧餓死在家中。這個案例體現了我國在農村留守兒童的撫養(yǎng)、照顧方面還存在制度漏洞。(2)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問題。兒童的人身安全既需要家庭的呵護,更應當得到社會的保障。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職責。然而現實中,由于尚未成年,缺乏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我國各地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傷害事故頻頻發(fā)生。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傷害主要包括因溺水、交通事故、誘拐、性侵等因素造成的身體和精神的損害情況。比如,2012年11月貴州畢節(jié)5名男童被發(fā)現悶死在街頭垃圾箱內。因家庭貧困,他們曾流浪多日未獲救助。在留守兒童人身傷害案件中,女童的性侵案尤其令人扼腕。廣西武宣縣4名70多歲的老漢強奸3名幼女,被強奸的幼女皆為留守女童……像這樣的農村留守女童被侵害事件早已屢見不鮮。因為缺少關愛和保護,留守兒童往往成為最易受傷害的群體。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農村留守兒童基本保障的缺位。(3)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問題。兒童的健康既包括身體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健康的心理有助于兒童塑造積極的自我形象,形成健全人格。兒童的健康問題不僅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也是我國兒童立法工作的目的之一。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為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表明國家對兒童健康權的重視。但是,現實中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問題仍不容忽視。由于生活貧困,親子長期分離,農村留守兒童生活上缺乏照料,心理上安撫不足,造成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心理問題突出,嚴重影響著兒童的成長和發(fā)展。多項心理學研究表明,農村留守兒童由于缺乏情感關懷和親子交流,表現出孤僻、冷淡、自卑、沉默等不良性格特征,甚至會影響到成年以后的情緒、行為、自尊以及人際關系??梢姡瑢r村留守兒童進行心理疏導、加強社會扶助顯得特別重要。
2.發(fā)展權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發(fā)展權是指兒童擁有充分發(fā)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目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發(fā)展權突出表現在受教育權、表達自由權、勞動保護權等方面。
(1)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人在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等方面的充分發(fā)展,因此,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F階段,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主要表現在平等就學權和教育條件平等權兩個方面。在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下,平等就學權是適齡兒童按時入學,并完成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農村留守兒童的入學權利基本得到保障,但往往會在學習過程中,因父母工作的變化而反復“流動”甚至輟學。2008年全國婦聯關于農村留守兒童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中西部省份農村留守兒童輟學比例高于其他省份,1/3的農村留守兒童初中畢業(yè)以后開始外出打工。我國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教育條件的巨大差距嚴重影響著農村留守兒童教育條件平等權的實現。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區(qū)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教育條件的巨大差異和資源配置不公使已經處于不利境地的農村留守兒童成長和發(fā)展條件受到限制,結果只會使農村留守兒童處境更加不利,導致嚴重的社會不公平。另外,父母外出也使農村留守兒童學業(yè)輔導率下降,學習受到很大影響。在隔代教育中,年事已高、文化程度偏低的祖輩基本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業(yè)。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權需要特別關注。
(2)農村留守兒童的表達自由權。有權利就意味著有能力要求尊重,有能力提出要求,并有能力要求對方聽取。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對待。農村留守兒童在自己的留守問題上普遍沒有表達自由。在涉及是否需要外出、何時外出、外出時間長短、孩子由誰來照管等問題上,父母基本不與孩子商量,而是以家長的身份行使最終決定權。兒童在父母外出這樣重大的家庭決定中沒有話語權,無法獲得參與家庭事務的權利,即使有時候表現出抗議的舉動,微弱的聲音也很難得到聽取和尊重。忽視留守兒童參與家庭事務的權利,容易造成外出父母與留守子女之間溝通不暢、難以相互理解、情感疏離,留守兒童與委托監(jiān)護人之間關系疏遠、情感冷淡、有心里話也不說出來。長此以往,留守兒童會有被拋棄感,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度嗣穹ㄔ簣蟆逢P于初中少年犯罪的報道就是例證。學生喬某初中一年級便輟學在家,因無所事事便逐漸迷戀網絡游戲,無錢上網成了他最大的苦惱,為此竟入室搶劫,最終以搶劫罪判刑,令父母痛心疾首。相對而言,父母在做出決定時征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情況要好得多。這樣的留守兒童一般能夠理解父母的辛苦和家庭的困難,具有較強的生活自理能力,一部分兒童還表現出一定的親社會行為,以贏得老師的贊賞和同學的認可。可見,父母在做出涉及兒童利益的重大決定時征求孩子的意見是多么的重要。
(3)農村留守兒童的勞動保護權。勞動對兒童的成長和發(fā)展意義深遠,它是兒童發(fā)展和發(fā)揮個人潛能、培養(yǎng)社會意識和責任感、走向成熟獨立的必然途徑。但是,對于家庭生活壓力大、身心發(fā)育尚處于不成熟階段的農村留守兒童來說,其勞動在時間和強度上應得到特定的保護。過早地參與社會勞動,過多地承擔家庭負擔對兒童的健康成長和發(fā)育都是不利的。然而,一些地區(qū)的農村留守兒童進入初中以后,輟學打工現象非常嚴重,剝奪了孩子的學習時間,限制了孩子成長成才的機會。除此之外,還有相當部分的農村留守兒童在家庭中承擔著強度較大的家務勞動,擔負著與其年齡不相稱的生活壓力和精神負擔。在這樣的家庭勞動中,兒童感受到更多的是生活的艱辛,勞動帶來的生活壓力和精神負擔已經遠遠超過這個年齡所應當承受的程度。因此,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勞動保護權,使其享有幸福的童年同樣是兒童權利保護的重要內容。
3.特殊狀態(tài)下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序言中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以此確立了在特殊狀態(tài)下兒童需要特別保護的原則。[2]留守兒童犯罪是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主要表現之一。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兒童犯罪越來越呈低齡化趨勢,且比例逐年攀升,在一些省份已經達到20%。我國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面對如此眾多已經步入犯罪道路的留守兒童,少年司法在保障其合法權益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還不夠完善,對已經犯罪的留守兒童未能盡到保護的義務,影響了幫助其積極轉化和重返社會的可能性。
二、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
面對5800萬的留守兒童需要關心和扶助,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和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情況,應堅持兒童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構建立法、行政、司法等三位一體的權益保障機制,為促進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fā)展“保駕護航”。
1.完善兒童權利保護的相關立法我國先后制定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等方針政策,也已經頒布并進一步修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義務教育法》等多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還通過《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11—2020)》明確了未來十年內中國兒童事業(yè)發(fā)展的目標和為之將付出的努力。這一系列的政策法規(guī)文本為我們描繪了保護兒童利益的美好藍圖,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保護似乎已得到充分體現。但是現實的問題告訴我們,文本權利只是一個美好的夢,能夠將夢變成現實的是執(zhí)行程序的保障。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程序法的制定,增強現有政策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使兒童權利的法律規(guī)定落到實處。同時,考慮到保護留守兒童權利是一項系統工程,國家在保障各項規(guī)定得到妥善落實時,還應確保各個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和相互配合。另外,完善各項專門立法活動,比如農村貧困兒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針對當前農村留守兒童的農民工子女權益保障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的行政保護(1)完善委托監(jiān)護制度。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jiān)護”的規(guī)定,以及現實生活中各種事實性監(jiān)護關系的存在,《民法通則》及實施細則中有關監(jiān)護制度的規(guī)定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應從監(jiān)護資格、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程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子女的委托監(jiān)護制度,使留守兒童在父母外出期間也能獲得安全、健康和教育方面的充分保障。(2)利用學校資源優(yōu)勢,加強兒童學業(yè)和心理輔導。隨著基礎教育的投入不斷增加,九年免費義務教育基本得到保障,兒童因家庭貧困未入學和輟學情況得到有效控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出臺,有效保證了留守兒童在學校的安全和學習。同時,學??衫迷趲熧Y、設施設備方面的優(yōu)勢,為留守兒童建立成長檔案,提供一定的學業(yè)和心理輔導。但是,針對有些地方父母外出就將兒童的所有責任都推給學校和老師的情況,應考慮采取相應措施,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3)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彌補留守兒童的多方面缺失。創(chuàng)建健康向上的社區(qū)文化環(huán)境,凈化未成年人網絡環(huán)境,使社會教育與學校教育形成合力。同時,積極創(chuàng)建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機構,建立“假日學?!保_通“親情號碼”,彌補留守兒童在生活、教育,尤其是親情方面的缺失。(4)建立國家扶助機制,落實政府責任。逐步改革戶籍制度,放開戶籍限制,實現地區(qū)城鄉(xiāng)間經濟、社會、教育等方面的均衡發(fā)展。建立政府工作監(jiān)督和評估制度,設立留守兒童專項經費,使政府責任落到實處,避免過度宣講和口號化,而弱化實際行動。
3.推進少年司法建設,保障特殊狀態(tài)下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保障違法犯罪少年的救濟權利,使他們有機會反思悔過,重新做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出發(fā)點,以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目的,采用刑事與行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特殊法律制度。我國已通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也進行了少年法庭的有效嘗試。但是,專門的少年司法機構還有待完善。地方法院應當完善少年法庭建設,并在此基礎上建設少年法院,逐步形成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實現在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前提下處理和審判青少年案件。另外,需要完善青少年案件的司法程序,落實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審判中應酌情考慮涉案青少年的成長經歷,對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在量刑時應將是否有留守的成長經歷考慮在內。畢竟,青少年違法犯罪說到底都是由于其權利受損造成的。
作者:王美玲單位:衢州學院教師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