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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專門論述了防治腐敗的重要性,強調“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1]因此,反腐敗的斗爭還要深入開展,而且要在保障公民人權角度下貫徹和落實。
1、防治腐敗是國際法所賦予的一項保障人權的法律規范
歐洲理事會《反腐敗民法公約》第二條規定,“腐敗是指直接或間接地要求、提供、給予或者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機會,此種行為使得不正當利益或機會的接受者不能恪盡職守。”同志指出,“貪贓枉法、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權錢交易、揮霍人民財富、腐化墜落”是腐敗的主要表現。腐敗現象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每個國家大力打擊的重點。《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我國已經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由于腐敗問題侵犯了公民人權,各國要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就必須采取措施防治腐敗,所以,防治腐敗不僅僅是各國的一項法律,而且是國際法所賦予的一項保障人權的法律規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序言指出“關注腐敗對社會穩定與安全所造成的問題和構成的威脅的嚴重性,它破壞民主體制和價值觀、道德觀和正義并危害著可持續發展和法治。”腐敗問題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得到了各國一致認同,我國作為以上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應當承擔防治腐敗的責任和義務。
2、防治腐敗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法律規范
我國《憲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五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2010年1月18日正式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三條規定:“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第七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這一系列法律法規都為防治腐敗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法律規范提供了法理基礎和法理依據。
3、防治腐敗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體現
公民的基本權利從應然狀態過渡到實有狀態往往需要經歷一個由公民積極訴求和到政府積極作為的實踐過程。[2]2009年,我國制定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我國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這份國家規劃具體的提出了保障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各項措施。在防治腐敗方面,《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提出:“嚴格落實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各項法規制度,認真抓好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堅決糾正損害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風,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這些措施以實際操作的維度深刻體現了通過防治腐敗以至于保障公民人權的內在訴求。經過兩年的不懈努力,行動計劃規定的各項關于防治腐敗的措施得到了有效實施,腐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還需加大力度,切實保障公民的人權。
二、防治腐敗的機制建設
1、堅持崇高理想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權價值取向
同志指出:“必須認識到,如果只講物質利益,只講金錢,不講理想,不講道德,人們就會失去共同的奮斗目標,失去行為的正確規范。”[3]我們黨始終把崇高理想作為為人民謀利益的奮斗目標,而且理想信念是我們共產黨人的為人之本,喪失理想信念就意味著背叛祖國和人民。盡管腐敗犯罪形式上各不相同,但是所有腐敗分子的理想信念都動搖了,他們忘記了我們黨的崇高理想和為人之本,等待他們的是嚴厲的、公正的法律審判。所以,我們要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崇高理想,以為人民謀利益為根本要求,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高尚的人權價值取向,在思想上,消除滋生腐敗的觀念。全體黨員干部既要堅持實現共產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想信念,自我要求、自我監督,更要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地做好每一項基本工作,讓人民群眾感到滿意。因此,堅持崇高理想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權價值取向可以從根源上防治腐敗。
2、加強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干部拒腐能力
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指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始終保持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4]加強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干部拒腐能力是我們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深刻表現。解決好腐敗問題是我們黨的重大任務,因為它違背了一切為人民的黨的宗旨,違反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破壞了黨的肌體健康,嚴重影響人民的生活質量。我們必須要對黨員干部進行系統性教育,提高全黨的思想政治水平,加強學習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履行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各項基本義務。各級干部必須要起到模范作用,做到廉潔和勤政。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廉政教育培訓,讓全體黨員牢記,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一定要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
3、深化制度改革,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為了增強社會主義制度的生機和活力,我們黨對政治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隨著改革的深入,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全面協調發展,才能保證全體公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從而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首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開展黨內民主,實行政務公開。其次增強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切實做到公正司法。再次建立嚴格的、規范的公務員制度,使得公務員的財產收入透明化,還要培養和選拔有崇高理想、充滿活力和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最后大力發展基層民主,保證所有社會成員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等政治權利。我們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的不斷完善,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培養公務員的社會責任感。至此,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為黨和國家的穩定和繁榮提供制度保障。
4、制定和完善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我國腐敗問題的現狀,一方面,國家立法機關需要完善《憲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相關規定,《憲法》雖然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是憲法的其他規定沒有將其具體化,更沒有規定究竟如何防治腐敗以至于保障公民人權。因此,完善防治腐敗內容,可以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另一方面,通過立法確立防治腐敗保障人權的具體法律制度。例如,確立保障腐敗犯罪受害人的人權制度、保障舉報人人權制度以及保障腐敗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制度。在保障腐敗犯罪受害人的人權制度方面,需要保障他們被腐敗剝奪的資源和腐敗行為使他們喪失的權利。在保障舉報人人權制度方面,需要保障舉報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以防報復行為的發生。在保障腐敗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制度方面,需要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中央紀委的“7號文件”明文規定:“要維護被查者的申辯權、申訴權、人身權、知情權和財產權”,這是保護其人權的重要體現。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可以全面的尊重和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
5、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平、更加和諧。”“讓社會更加公平”的話語,從一般行為提升為國家意志,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深化,更加是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本質體現。我們在保證經濟建設的前提下,懲治和預防腐敗,必須要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全體公民的經濟利益。首先,要完善證券市場、外匯市場、房地產市場等市場的規章制度,不給權力進入市場提供任何機會。其次,要建立公開、公平和自由的市場競爭的大環境,保證市場競爭中的機會均等。最后,要大力提倡先富帶后富,保證廣大人民都能享有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財富。這樣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腐敗,筑牢全國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質基礎,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權利,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
6、強化監督,建立健全權力監督機制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強化監督,建立和健全權力監督機制,可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各項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結合起來,使權力行使人的工作程序中每個環節都處在監督之下,做到最廣泛地預防和懲治腐敗行為,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實到實處。首先,加強黨內監督,不斷豐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內容,如有發現黨員干部觸犯廉政準則,一律嚴懲。其次,加強法律監督,逐步制定一系列監督類法律法規,包括《監督法》《反貪污受賄法》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嚴格執法。再次,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制定有關保障新聞輿論開展監督權利的法律法規,可以使新聞輿論更加廣泛地、自由的監督腐敗問題。最后,加強人民群眾監督,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群眾政治權利的自由和平等,做到最廣泛地預防和懲治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