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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人權到圖書館權利:屬性與價值主張的內在傳承
圖書館權利作為個人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權利,伴隨著人始終,是自然意義上的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從這一點理解,圖書館權利中始終含有“應有權利”之義。同時,人還是社會意義上的人,圖書館權利作為一種利益,始終存在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之中,某一主體對圖書館權利的行使必然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和不得侵犯這一權利的義務,這就需要憲法和具體的法律對圖書館權利的權利和義務內容進行詳細規定,確保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圖書館權利并平等地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圖書館權利除了是每個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之外,還必須要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對這種“應有之義”進行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確認和保障,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為人們實際享有。第三,圖書館權利受一定倫理道德觀念的支持與認可。這可從圖書館權利的相關主張看出,如圖書館權利體系所倡導的正義理念、人本主義、自由、平等觀念等,體現了圖書館及其權利主張的人道主義關懷和價值期待,圖書館權利的這種人道主義基礎從思想理念上決定了圖書館的人文關懷路線,決定了圖書館權利中的人道因素和價值追求,并進一步對圖書館權利的內容架構產生影響。第四,圖書館權利不是某個階級或某個集團所享有的特權,而是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權利的享有主體具有普遍性。同時,圖書館權利強調讀者可以自由而平等地利用圖書館,這種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從根源上使得圖書館權利的行使帶有普遍性。而圖書館作為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基礎信息設施建設中的重要環節,這種“基礎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就奠定了圖書館權利的普遍性基礎,圖書館所倡導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服務思路也正從根本上暗合了人權意義上的圖書館權利的價值訴求。圖書館權利的普遍性從本質上決定了圖書館“平等、開放”服務理念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同時,國家在實現圖書館權利的普遍性的過程中承擔著積極作為責任,國家首先應為圖書館的存在和發展積極提供物資支撐,普及圖書館的服務站點,重點照顧偏遠貧困地區圖書館網點的存在率和可持續發展,從實體意義保障圖書館權利實現所需的物質條件和設施。
2人權視野下圖書館權利的具體內容及存在形態
人權與圖書館權利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決定了人權對圖書館權利建構的根本性影響。從人權視角對圖書館權利的具體主張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理解圖書館權利具體內容中所蘊涵的人權思想和權利主張,從而從更深層次的角度認識圖書館權利的根本主張和內涵。第一,圖書館權利中的“自由”、“平等”思想。圖書館權利強調讀者“自由平等地利用圖書館的權利”,圖書館向所有公眾免費開放,消除圖書館使用中的人為障礙和等級,強調讀者不受干預地平等獲取圖書館資源。而“自由”、“平等”同時是人權體系中兩個最基本的原則和權利主張,人權為所有的人平等地享有,沒有階級、種族、出身等的限制,而人要想平等地享有人權,則必須排除外力尤其是國家公權力的干預,這是人權享有的“自由”維度。圖書館權利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的人權法思想,主要來自于人權思想中的道德倫理觀念,尤其是其中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如社會公平、正義、人本主義思想等,所以,圖書館權利中必然含有這種人道主義的價值期待,或者說圖書館權利的內容必然要以這種道德倫理思想作為基礎和底線,以此作為圖書館權利發展的價值航標,引導著圖書館權利步入正軌,使其在建構過程中不至于偏離軌道、迷失方向。可以說,去除道德倫理基礎的圖書館法是不人道的法律,其存在價值也會變得可疑。道德與法律之間以及圖書館權利與人權之間的種種關聯,從根本上對圖書館權利體系的建構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所以圖書館權利中包涵有“自由”、“平等”的人權思想就不足為奇,這是圖書館權利存在發展的人權、道德基礎。第二,圖書館權利體系中所蘊含的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弱勢群體作為權利實現的薄弱環節,是圖書館權利實現的關鍵。圖書館權利作為人權的一種,是人人都應該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這里的“人人”是指圖書館權利的主體,具有普遍性特征,而弱勢群體作為一類特殊的權利主體,其權利的享有必然與一般意義上的主體有所不同,或者說存在更多的障礙,弱勢群體的人權狀況一直是人權保障的薄弱環節,成為影響人權整體建設水平的那塊“短板”。
弱勢群體因其自身的局限,在獲取教育資源和設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弱勢群體接受教育的機會,影響到其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而受教育權的實現對于其他人權的實現具有前提性的意義,是其他人權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如何消除弱勢群體利用圖書館的障礙、保障其圖書館權利的實現,并使得其能通過順利利用圖書館設備、資源,獲得知識和技能,從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能力,就成為圖書館需要積極主動承擔起來的社會責任。從人權保障的最薄弱環節入手,提高弱勢群體的圖書館權利的實現程度,從圖書館權利建設和發展的角度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平,就成為今后圖書館發展所要積極面對的主要問題,是圖書館提升自身社會形象和存在價值的重要環節,也是深化圖書館權利的重要突破口。第三,圖書館權利建設中國家的積極角色和地位。對于人權而言,最主要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圖書館權利作為受教育權的一種,是第二代人權的重要內容,具有積極權利的屬性,這意味著國家必須要在權利實現中起到積極的調控作用,個人的圖書館權利的實現必然要以國家積極履行相應的義務、職責作為基礎,如提供基本的教育設施、物資資源及教育經費支持等,為個人的圖書館權利的實現創造一定的前提條件和機會,保障其圖書館權利的充分實現。確認圖書館權利的這種積極權利屬性,對于普遍意義上的圖書館權利的實現和圖書館的可持續發展都十分重要,這就從根本上確認了國家在圖書館發展及權利建設中的積極角色和作用,明確了國家的相應職責,從而為圖書館權利的實現提供一種制度意義上的保障。
3人權視角下的圖書館權利保障
3.1圖書館權利的立法保障對照人權的三種發展形態,圖書館權利的建設也必然要經歷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三個漸進階段。圖書館權利受一定道德倫理觀念的支撐,是人們所應該享有的一種固有權利,但如何對應有權利進行確認和保障,則需要通過法律規范來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目前國內關于圖書館權利保障的專門法律還沒有正式建立起來,對圖書館權利的相關論證和法律援引主要來源于:《公共圖書館法案》(PublicLi-braryAct)(英國,1850)、《圖書館權利法案》(美國,1948)、《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1948)、《圖書館自由宣言》(日本,1954)、《公共圖書館宣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圖聯,1994)、IFLA相繼制定的《圖書館與知識自由聲明》(1999.03)、《圖書館、信息服務與知識自由格拉斯哥聲明》(2002.08)等。我國現行《憲法》中有關于受教育權的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此外,我國還制定和實施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權》《高等教育法》等。=可以說,目前國內圖書館權利建設仍處于應有權利階段向法定權利過渡的階段,或可稱之為“前法定權利”階段,對圖書館權利的主張也多側重于人道層面的呼吁,并沒有切實有效的專門的圖書館法對相關權利和義務進行確認和保障。圖書館法的缺失直接影響到國內圖書館權利建設的水平,沒有規范層面的框架對圖書館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沒有可以直接據以引證的法律條款進行權利救濟和權利保障,權利受到侵犯后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援助和有效的權利救濟措施,“無法可依”的狀態導致圖書館權利建設的法規缺失,直接影響到國內圖書館權利體系的發展和充實,讀者的圖書館權利無法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予以確定性地保障,導致現實中任意侵犯讀者權益、輕視圖書館的存在價值、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狀況比比皆是。所以,從立法層面對圖書館權利進行保障成為迫在眉睫的要務。
3.2圖書館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及權利救濟如上所述,圖書館權利只有通過法規層面的建構和調整才能產生強制性和約束力,從制度層面對讀者的圖書館權利進行切實有效的保障,使讀者權利行使有法可依。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石,在憲法規范的基礎上,衍生出各種各樣的法律系統和法律分支,憲法通過對基本權利的配置和對國家權力界限的確認,確立起國家建構的制度基礎和法律體系建設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原則上確保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和義務,并以此確立了國家在公民受教育權保障中的義務及重要地位。而憲法之下的普通法律正是依據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所建立起來的,是憲法的具體化,我國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便是對憲法所確立的受教育權的具化,便于從更有針對性的、專門的角度對相關權利進行保障。圖書館權利作為受教育權的一種,也直接集成了受教育權的原則和內容體系,是受教育權的另一種細化,從圖書館的存在發展角度對公民的圖書館權利予以保障。所以一部有著完善的權利義務體系的圖書館法就成為整個法律保障體系的重要和最直接的環節。當讀者的圖書館權利受到侵犯時,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體系予以保障,并給予一定的、有效的權利救濟:首先需要直接通過行之有效的《圖書館法》對相關權利義務進行規定,預防權利侵犯行為的發生,當讀者的圖書館權利受到侵犯后,能有相關的法律條款明確如何開展救濟,如何消除權利所受到的侵害,有什么樣的補救措施彌補權利人受到的損害,如何對所發生的權利侵犯行為進行矯正等;當《圖書館法》無法完成權利救濟的任務時,就需要援引上位類的普通法律如《教育法》中的相關條款,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定性研究,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權利人獲得一定的賠償或補償;當普通法律無法完成權利救濟時,就需要直接援引憲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權利人的應有權利,對受到侵害的權利人給予相應的賠償。從專門的《圖書館法》到受教育權法、《憲法》的進程,就是圖書館權利救濟的基本途徑,作為圖書館權利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每一個環節的落實和完善對于確保圖書館權利的實現及權利收到侵害后的權利救濟都至關重要。
4結語
圖書館權利在近10年得到充分的重視和發展,相關研究也從權利建構等角度進行解析,但一直以來還缺少一個對其存在本質和根基進行分析的視角。我們或有意或無意地意識到了讀者圖書館權利保障的重要性,所以積極建構這一權利體系,然而卻對這一問題的前提條件缺少一個合理的論證。圖書館權利的基礎性、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等性質,全都是來自于圖書館作為人權之一種的這種內在關聯,是人權的基本權利特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圖書館權利的基礎性和必不可少性。同時人權的歷史發展的特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圖書館權利的歷史發展的特征。眾所周知,圖書館權利并非是圖書館為一己謀特權,而是站在用戶的角度,構建有效的權利保障體系,正如圖書館一直以來所追求的“以用戶為中心”的視角,圖書館權利的建構也始終基于這樣的價值追求而展開,圖書館權利中所包含的對人性和人格尊嚴的肯定、對讀者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等思路,蘊含著豐富的人權思想,而保護讀者“自由”、“平等”利用圖書館的權利理念,也正是與人權理念一脈相承,含有豐富的人本主義甚至人道主義思路。目前,國內圖書館權利的建設現狀,也正體現了這樣一種人道追求,同時,《圖書館法》的缺失也使得對圖書館權利的呼吁仍停留在一種人道呼吁的層面,直接影響到后續圖書館權利保障、權力救濟等內容的實現,如何盡快從這種人道呼吁的層面平穩過渡到法定權利層面,就成為目前圖書館權利建設的一項首要任務,而這一愿望的達成,除了圖書館自身的努力之外,更與國家整體的民主政治建設程度、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等密切相關,這幾方面的共同發展和努力方能促進真正法規意義上的《圖書館法》的誕生。
作者:常安燕輝單位: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西北工業大學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