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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貿易和人權的關系越來越敏感,人權作為一個普遍的字眼,人權保護體制應該隨著貿易全球化發展而有所擴張。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是國際法一部分,在推動世界各國貿易的發展中起著積極作用,但是多邊貿易體制于國際人權之間的沖突也由此產生。本文以此為出發點,將WTO規則和國際人權法之間的沖突和分歧看成是各個法律體系分支的矛盾,提出應該以固有的解決不同規則之間沖突的方式來協調,最終實現多邊貿易體制下對國際人權的保護。
關鍵詞
多邊貿易體制;WTO;規則;國際人權保護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國際貿易于人權之間的關系越來越重視,但是該研究在我國還處在初級階級,目前的很多理論和說法也可以尋到國外學者各種觀點的影子。本文也是以國外先進觀點為借鑒,在馬克思主義大的指導背景下,分析多邊貿易體制下如何保護國際人權,各種規制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是一種必然存在和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但是提出解決措施,使其逐漸融洽共同發揮積極作用是我們現在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標。
一、多邊貿易體制和國際人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多邊貿易體制的形成
多邊貿易體制主要是指GATT和WTO所形成的貿易體制。“多邊”是一個相對而言的詞語,1944年的“布雷頓森林會議”提出了要在全世界范圍內構建世界多邊貿易經濟體制,1947年4月10日至10月30日,在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期間,進行了關稅減讓的多邊貿易談判,達成一致的有關多邊貿易關系的協議和“關稅減讓表”,簽訂了臨時適用議定書,這就是當時臨時的多邊貿易規則,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這標志著世界多邊貿易體制的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而世界多邊貿易體系的建立,極大促進了國際貿易量的快速增長。
(二)國際人權法的形成和完善
人權保護經過了漫長的發展歷史,內容也是不斷的充實和完善,總的來說經過了三展史:第一代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為主要標志;第二代是隨著社會主義思潮而來的,人權內容由此得到了擴張,包括工作權、教育權和健康權;第三代人權產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戰,這次有了維護和平、環境保護、共同發展的意識。通過上述三個階段可以看出,人權保護從提出到人權法的建立經過了漫長的過程,是隨著人們自我保護意識提升而逐漸建立起來的,維護世界和平、建立對大自然的保護是一個普遍性的觀念,由此也可以看出,人權的國際保護逐漸走向了國際化,并己經成了世界各國必須遵守的責任和義務,國際人權保護不僅有了完善的條約體系,同時還規定了具體的國際人權保護的監督機制和實施制度。
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自由和人權保護關系
貿易自由和人權保護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貿易自由的時代需要多邊貿易規制進行調節,但是人權保護也是其中很重要的環節,沒有了人權,人們的利益就會受到威脅,這也意味著人權保護在多邊貿易體制運行下必須考慮周到,制度化。
(一)多邊貿易規則和國際人權法的共同價值
WTO多邊貿易規則與國際人權法是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的,WTO宗旨中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內容,比如,兩者都支持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實現。平等互惠以及非歧視原則的堅持等等,GATT體制對于人權的保護是一種被動狀態,但是WTO體制對于人權的保護卻以主動為主,WTO體制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普遍適用說明了該體制各項制度的先進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它對人權的保護更是值得延伸和推廣的,這就表示了國際人權已經隨著時展、體制的變革得到了國際關注。
(二)多邊貿易規則和國際人權法的不同之處
多邊貿易規則和國際人權法雖然存在一定的共同價值,但是由于法律體系的不同,存在很多差異也是在所難免,總的來說形成過程是不同的:國際人權規則由于是以人權為主要內容而建立的國際規則,因此對于人權的保護是單一的,而且針對性很強,其中很多規定都是為人權保護而設立的,規定也比較細致和全方位,但是多邊貿易體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貿易增多情況下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尤其是經過多輪談判之后增加的,因此具備概括性和總原則性,在實際操作中適用性也有所限制,對于談判中持否定意見的國家適用性就比較弱。并不像國際人權法一樣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三、WTO規則和國際人權法沖突的幾個方面
WTO規則和國際人權法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和規則,在制定方式上、原則基礎上以及具體的規則方面都存在很大沖突,這些沖突制約著國際貿易的未來發展,因此本文對此作出了探討,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僅對兩種規制在發展權方面和環境權方面的沖突作出解釋:
(一)發展權方面的沖突
發展權包含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方面,不論是個人還是民族都享有這種權力,但是他們對于發展模式的要求卻不一,國際人權法中,該權力被稱之為第三代人權,很多國際文件中都可以看到,1997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正式宣布發展權的確立,給出了發展權的定義: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的總和。多邊貿易體制下,對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應該實行差別待遇,對于所有成員的外部債務應該制定解決方案,最終促使各國發展權的實現。但是WTO作為一個國際組織,雖然具備一定的公平性,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干預比較強,很多問題的解決、政策的決定還有執行都受制于它們,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實現。
(二)環境權方面的沖突
環境權是隨著時展新提出的權力,環境污染的程度,全球環境指標的屢屢被曝出,都顯示了全球環境保護迫在眉睫,我們不能否認,環境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和切身利益。隨著國際法的健全和完善,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呼聲,大大沖擊了WTO規則,因為它只是在宗旨和大原則上對此有所體現,具體規則或者附屬協定中關于環境的保護措施卻十分欠缺,因此多邊貿易體制下,這種失衡應該得到調整,比如,美國對泰國蝦的貿易禁運爭端,美國對歐盟牛肉爭端,這些都觸及了環境保護、綠色壁壘相關政策。多邊貿易體制下,環境保護是必然的,但是打著保護環境的幌子,限制國際貿易的發展,是WTO規制應該盡早解決的問題,這也是該規則和國際人權法沖突的關鍵。
四、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國際人權保護對策
世界貿易組織采取“多邊貿易體制”。在WTO事務中,“多邊”是相對于區域或其他數量較少的國家集團所進行的活動而言的。大多數國家,包括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國,都是該體制的成員,但仍有一些國家不是,因此使用“多邊(multilateral)”一詞,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詞。多邊貿易體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貿易盡可能自由流動。但是國際人權又是如今呼聲很高的權力保護之一,如何在這種貿易體制下形成對全世界人權的保護是我們現在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人權保護是全世界的,但是多邊貿易體制卻有例外國家,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完善措施,希望對未來國際人權保護有所幫助。
(一)對GATT第20條進行修正
由于GATT第20條中規定了“一般例外”的幾條原則,但是對于人權的內容提到的卻不多,而且非常不具體。但是WTO框架內應該設立人權保護相關規定作為綱領性的要求,也是人權保護所應該依附的總原則。本文認為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提出解決辦法,在未來發展中必定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根據WTO規則,修改協議需要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才可以,但是在人權問題爭論如此大的今天,是否會有過半數的人同意對于協議的修改是一個未知的問題,而且即使協議修訂被通過,對于那些反對的成員是否能夠接受也是未知數。這種情況下,人權問題即使被列入,也是沒有現實層面上的操作意義的。再比如,在未來不可知的世界里,會發生的例外情況會有很多,即使在此處羅列的在詳細,在未來都有可能在出現新的問題,因此建立增加一個但書條款作為未來發展可能性的一個兜底條款,這樣可以在遇到棘手問題的時候,相關部門進行解釋,以便很好的解決國際爭端。
(二)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協調
從國際矛盾解決綜合案例來看,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目前比較有效的方式,也是貿易和人權出現爭議時備受青睞的做法,因為它們有著一定的優越性和高效性。解釋WTO法必須嚴格遵循國際法,國際人權也是國際法下面的一個分支體系,因此將國際人權法真正的貫徹到WTO整個框架下面也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在現實操作中卻出現很多阻力,比如兩種制度的建立初衷不同、很多原則性的條款也不同,如何能將二者進行合理的融合,又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再加上任何引入的解釋都是通過專家組或者上訴機構進行,難免會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和不嚴格性。沒有統一性的標準和原則,對于引入問題的類型、內容以及執行問題都會在后期產生爭議,一旦存在爭議,該機構的威信和適用率都會大大降低。
(三)利用“多哈TRIPS宣言”的方式協調
“多哈TRIPS宣言”是知識產權和公共健康權共存的一個協定,該協定的出現為很多國家解決貿易與人權問題提供了借鑒,這種方式是逐漸、逐個解決問題的,因此備受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喜愛。但是由于這種方式的針對性比較強,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多哈TRIPS宣言的通過,人權問題、環境問題、勞動問題在這種局限性的協定下也出現了爭議。但是不可否認,該種辦法在短期內還是比較適用的。
(四)簽訂與貿易有關的人權協定
多邊貿易體制下,人權的保護可以參考知識產權國際上的積極辦法執行,具體做法通過談判實現,比如在整個WTO規制下,將有關人權保護的規定,作為貿易相關協定,寫入“WTO協定”的附件。換言之,WTO是一個管理全球貿易和行為的機構,是一個經濟協調中心,將人權保護列入其中非常之合理,雖然這個過程會遭到一些國家的反對,但是只要國際社會承認人權的價值和重要性,達成協定是必然的趨勢,因為人權問題是每個國家人民都需要而且迫切需要的,是人類的呼喚和發展需要。其次,簽訂與貿易有關的人權協定是一個比較系統、徹底性的解決方案,通過多邊談判達成的協定的標準性和實用性都很高,也是比較公平的,為人權與貿易的很多爭端提供了解決辦法,給每個國家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五、總結
綜上可以看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世界各國經濟、文化的交錯,國際社會之間各國聯系越來越緊密,對于WTO多邊貿易體制的考驗也越來越多,尤其是該規制潛在的擴張性和侵略性日益明顯,但是對于人權的保護已經引起全球的廣泛關注,多邊貿易體制下,WTO規則和國際人權法都有了迅速的發展,已經各自成為了一個體系,但是他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也是越來越尖銳,雖然二者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但是之間的沖突也是備受關注,本文就以此出發點,提出了多邊貿易體制下,如何通過各種規制對國際人權進行保護,希望對人權保護政策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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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珊珊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