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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專家輔助人制度既能保證控辯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司法權被濫用,又有利于整個訴訟程序公開、公正進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但由于法律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致使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專家輔助人的選任資格及訴訟地位,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及民事訴訟中已有的實踐經驗,確保專家輔助人在庭審過程中的質證功能得以真正實現。
關鍵詞:
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審判;鑒定
隨著科技水平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犯罪形式與手段也層出不窮、花樣繁多,導致很多疑難刑事案件的出現。因此,公安機關在偵破案件過程中也需要運用高科技手段,實現現代化偵查。在刑事科學技術不斷向前發展的進程中,特別需要能夠起到重要證明作用并具備豐富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的法律專家的參與,這就產生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在英美等西方國家早已運行,在我國出現的時間較晚。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我國之前采用的是司法鑒定制度,鑒定人要處理那些關鍵性技術難題。但是,在司法鑒定制度中,存在著鑒定程序不夠透明、鑒定人作證過程沒有實質意義、控辯雙方權益不平衡等問題,制約著我國司法體系的進一步發展。直到2013年初,我國在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這實際上提出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從而在形式上體現出刑事訴訟理應具備的對抗性特征,使得訴訟制度更加完善。
一、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的地位、資格及法律責任
(一)專家輔助人所占有的訴訟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雖然確立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但對專家輔助人的地位并沒有進行特別說明。有學者認為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和一般的證人之間有著非常突出的差別,證人由于目擊了整個犯罪案件的發生,因此其地位是不可取代的,所作證詞也有著非常顯著的法律效應,但是訴訟專家輔助人則缺少最為直觀的現場目擊,而僅僅憑借自身所具備的專業知識以及工作經驗來對案件進行判斷,提出看法與質疑,其地位與作用可以替代[1]。由于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的規定較為簡單,與鑒定人制度還有某種相似性,且沒有明確專家輔助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訴訟權利,這也導致了專家輔助人所做意見的證據屬性不足,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但無論如何,從保證法律鑒定更加趨于完善的角度來說,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建立還是具有積極的進步意義的。
(二)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的資格與選聘條件
對于這一問題,新《刑事訴訟法》僅僅提到專家輔助人要具備足夠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與從業經驗,但就專家輔助人的選聘條件與選任過程則沒有做出詳細說明,有待進一步明確。通常來說,專家輔助人都應掌握深厚的專業知識,受過系統、良好的教育并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運用自身所學及從業經驗對鑒定內容做出判斷,并可以在法庭中出庭作證。專家輔助人選聘條件與選任資格如何確定,我國應該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充分吸收和借鑒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綜合考慮進行確定。在輔助人資格上,只要有相應的知識體系,并且技術熟練、經驗豐富就具備被選聘為輔助人的資格。但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最好是從那些已經登記在冊的鑒定人中進行選聘較為合適,而且也易于實行。
(三)專家輔助人質證過程
法律所要達到的終極目標不是單純地得到真相,而是通過對罪犯的懲罰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以防止其他人再實施同樣的犯罪活動。我國的訴訟改革,增加了庭審過程中的對抗性,使得刑事訴訟的參與者都可以合理地行使自身權利。因此,當專家輔助人出庭作證時,會使得整個質證過程朝著辯方的方向傾斜,從而突出了質證過程的對抗性。我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質證程序可以進行以下的過程設置:一是要在庭審之前公示專家輔助人所持的意見態度;二是專家輔助人在進行庭審作證時要運用“直接詢問、間接詢問、交叉詢問”的詢問形式[2]。需要說明的是,專家輔助人進行質證并不是幫助法院或法官的工作,而是為當事人提供幫助,以解決訴訟中的證據爭議問題。
(四)專家輔助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我國增設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出發點是對庭審中的鑒定程序加以質疑與分析,從而解決刑事訴訟中的審判漏洞問題。但是,相關制度卻沒有對專家輔助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筆者認為,在出庭作證過程中,專家輔助人就鑒定結論做的質疑或者是解釋都不應該必然地產生法律后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專家輔助人真正履行其義務責任,在出庭作證過程中敢于說真話、說實話。同樣,應當考慮的問題是,如果專家輔助人濫用權利,為個人利益而做出有悖于事實根據以及客觀規律的鑒定意見,嚴重損害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就應該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作用
(一)保證控辯雙方的合法權益,增強對抗性
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是控辯雙方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之一。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的存在可以彌補公訴人、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人專業知識的不足,增強控辯雙方實際參與訴訟的能力。鑒定意見是否客觀、準確,直接關系到控辯雙方的利益,如果鑒定意見或質證環節出現差錯,勢必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控辯雙方一旦對鑒定結果產生疑問,專家輔助人可以運用其專業知識做出解釋以幫助雙方更好地理解鑒定結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訟訴權利。同時,專家輔助人的介入也彌補了辯方專項技術及專業知識的缺失,切實增強了辯方的舉證能力和質證能力,使辯方的權利得到維護,能夠充分地行使辯護權對控方證人當面質證,有效地加強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對抗性。
(二)有利于整個訴訟程序的公開、公正進行
目前,我國的公、檢部門普遍存在著“自提自檢”“自檢自鑒”的現象。建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可以對專業性問題做出科學的判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類問題的出現。同時,專家輔助人制度能促進偵查、檢察、辯方以及審判部門等各方厘清權限和職責,從而有助于訴訟進程快速、有序地開展。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能夠減少鑒定人出具錯誤結果的概率并能敦促法官在訴訟中不盲目輕信鑒定結論。專家輔助人針對鑒定人所出具的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有效地防止了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及專業壟斷等破壞司法公正性的行為發生,能夠減弱法官對證據取舍的任意性,從而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去偽存真,有利于整個訴訟程序透明、公開、公正地進行[3]。
(三)能夠有效提高訴訟效率,保證鑒定過程的真實性與高效性
在刑事訴訟中設置專家輔助人制度,可以有效地發現鑒定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與不足,并依法要求重新進行鑒定。同時,專家輔助人還需要對鑒定人本身資質以及鑒定結果加以監督審查,并就當事人所提到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在向當事人進行鑒定結果傳送時,專家輔助人會起到更好的效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當事人因情緒過于激動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專家輔助人可以起到以下幾方面的作用:第一,能夠保證整個審判程序的公正性,使當事人以及法官都可以更加確信鑒定結果;第二,當鑒定結果存在爭議時,專家輔助人可以進行重新鑒定;第三,降低了刑事審判中重復鑒定的次數,在客觀上縮短了鑒定時間,提高了審判效率,保證了鑒定過程的真實性與高效性。
三、我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完善
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在我國剛剛建立,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一)確立庭審在訴訟過程中的中心地位
2013年全國第六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2014年中共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些都意味著我國正在逐漸推進由“偵查中心主義”向“庭審中心主義”的轉變,法官要真正發揮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和引導作用。一直以來,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都是為了懲罰犯罪,而此后在司法體系改革中,增加了“尊重與保障人權”這一項,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提出,使辯方有權對控方的證據和辦案過程提出合法的質疑,使其訴訟權利獲得切實的維護。這也突出了法庭審判中的對抗性,如果證據對公訴方不利,公訴方就必須承擔敗訴的后果。所以,確立庭審在訴訟過程中的中心地位,不僅能夠促進刑事司法的公平與公正,也在客觀上強調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二)明確專家輔助人的選任資格及訴訟地位
新《刑事訴訟法》雖然首次引入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但對于專家輔助人的選任資格及訴訟地位都沒有明確。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不同,不需要具備專門的資質,只要求擁有豐富的相關知識和經驗并能對鑒定結論做出權威的評判及解讀,對訴訟的進程提供幫助即可。但是,如何確定專家輔助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還需要在今后的改革進程中做出翔實的說明。目前,我國法律也沒有明晰專家輔助人作為訴訟參與人應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就會造成專家輔助人在庭審過程中處于“無法可依,無規可守”的尷尬境地。訴訟地位的不明晰,在實踐中會使專家輔助人難于履行其質疑權及解釋權,也難于追究輔助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當事人權益損害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改革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專家輔助人的資格及訴訟地位,以減少鑒定意見證據的主觀性,實現法律的準確適用。
(三)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
由于英、美、法等西方國家在專家輔助人制度方面發展的時間較早,更為成熟,而我國在這方面則起步較晚,存在著很多不足與缺陷,因此需要借鑒、吸收這些國家的先進經驗,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有技術顧問制度,英國有技術陪審員制度,美國有專家證人制度。這些制度的運行對于保障證據的可信度及提升訴訟效率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盡管中西方不同國度的訴訟形式差異很大,但這些成熟制度對我國的法制建設仍然有著不可忽視的借鑒作用。因此,西方國家在專家輔助人制度方面所形成的司法體系以及對于具體法律案例的處理方法,都可以為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進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和依據。
(四)借鑒吸收之前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
盡管我國的專家輔助人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發展的時間比較晚,但是這一制度卻早已應用到民事訴訟之中。在民事訴訟發展過程中,我國已經有了很多的相關案例,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改革的進行,在涉及專業知識領域的民事案件審判中,聘請專家輔助人進行監督、鑒定的案例在逐漸增加,各地地方法院就此進行了大量的摸索與實踐,這對于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建設、完善起到了很大的幫助與指導作用[4]。
四、結語
總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可以有效提高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對于鑒定意見也可以進行探討與質疑,從而能夠提高鑒定效率并避免刑事鑒定中的多次鑒定、多頭鑒定等問題的出現,對我國刑事訴訟的發展意義重大。相信隨著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司法體系會變得更加完備,對于各類刑事案件也可以快速、順利地進行鑒定與判決。
參考文獻:
[1]陳斌,王路.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專家輔助人及其制度構建[J].湖北社會科學,2011(1).
[2]盧建軍.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建構[J].中國司法鑒定,2011(6).
[3]劉廣三,汪楓.論我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國司法鑒定,2013(2).
[4]陳超.建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J].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6).
作者:肖凝 單位:鐵道警察學院偵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