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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討涉及精神病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案例特征。方法回顧性調查司法精神病案1125例中涉及刑事案件的360例(32%)鑒定案例的一般人口學資料、臨床特征、犯罪特點、鑒定案由、法律能力等項目,比較精神分裂癥及其他精神障礙患者的人口學特征和犯罪學特征。結果360例刑事案件多發生于文化程度較低者、從事體力勞動者、無業者及青年男性,年齡30歲左右;精神分裂癥占52.78%,精神發育遲滯占22.22%;被鑒定人患有精神病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占多數(38.89%),其次為無責任能力(31.94%)。結論寧夏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呈現多種特點,應加強對司法精神病學的研究,對其深入分析可為深化平安寧夏建設提供指導依據。
[關鍵詞]精神病鑒定;刑事責任能力;臨床特征;犯罪特點
截至2014年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達到429.7萬例,其中10%具有肇事、肇禍傾向[1]。截至2015年9月底,寧夏全區累計確診精神障礙患者20850例[2]。本單位為寧夏地區唯一一所法醫精神病鑒定機構,現對近五年受理的360例涉及精神病鑒定的刑事案件資料(占總鑒定例數的32%)進行回顧性分析,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2010年1月-2016年12月在寧安醫院申請做法醫精神病鑒定案例共計1125例,現將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360例(32%)鑒定案例選定為目標案例。入組標準:①合法機構委托、涉及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能力被鑒定人;②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包括看守所材料、詢問筆錄、鄰居等的旁證材料和鑒定綜合材料;③被鑒定人的醫學檢查病例及精神病鑒定的臨床資料;④明確的精神病學司法鑒定結論書。
1.2分析方法:參考精神病學及司法鑒定相關資料[3],根據項目目標制定相應統計量表,主要涵蓋以下內容:被鑒定人的基本人口學資料、案件性質分類、所委托要求的鑒定目的。以《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的診斷標準為鑒定診斷依據,刑事責任能力按照《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評定為“完全”“限定”“無”3個等級。1.3統計學方法:采用描述性統計方法。
2結果
2.1社會人口學特征:男性301例(83.6%),女性59例(16.4%)。年齡20~30歲98例(27.2%),30~40歲130例(36.1%),40~50歲102例(28.3%),50~60歲22例(6.1%),>60歲8例(2.2%),平均年齡(30.2±13.16)歲。文化程度:文盲92例(25.6%),小學128例(35.6%),初中75例(20.8%),高中50例(13.9%),大學15例(4.1%)。職業:農民134例(37.2%),無業者138例(38.3%),個體經營者、醫生、律師等88例(24.4%)。城市居住者102例(28.3%),城鎮居住者60例(16.7%),農村居住者198例(55.0%)。
2.2精神疾病與案件類型的關系:涉及刑事案件的360例被鑒定人中,332例診斷有各類精神疾病,占92.22%;28例未診斷,占7.78%。其中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比例最高,占52.78%,其次為精神發育遲滯患者,占22.22%。
2.3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被鑒定人患有精神病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占多數(38.89%),其次為無責任能力(31.94%)。
3討論
本次調查發現,360例刑事案件多發生于文化程度較低者、從事體力勞動者、無業者及青年男性,年齡30歲左右,符合刑事案件的人口學特征,與相關文獻報道一致[4]。這可能與患者生活環境相對較差、社會支持相對較低、獲得精神衛生保健服務的便利性較差、經濟狀況差、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有關[5-6]。
近年來,涉及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刑事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其中以故意傷害罪最多[7]。國內有研究表明,精神疾病刑事案件司法鑒定中以精神分裂癥最多,占49%~80%,精神發育遲滯次之[8-10]。本研究顯示,精神分裂癥占52.78%,精神發育遲滯占22.22%,說明我院受理的精神病刑事案件的疾病種類與全國一致。由于很多精神分裂癥患者在精神病性癥狀支配下作案,作案突發,手段殘忍,對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危害極大,因此,寧夏地區今后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就是加大對精神分裂癥的宣傳和防治工作力度。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患者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患者很多會出現意識障礙,在意識障礙下作案,或因伴發人格改變,激惹下行兇,往往作案突發,手段殘暴,后果嚴重,同樣是我區今后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重點人群。精神發育遲滯患者作案類型以盜竊案和強奸案為主,分別占50%、23.8%,這是因為精神發育遲滯患者受智力低下影響,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差,往往容易在沖動情況下或受他人指使下犯罪,因此,我區也應加強對此類人群的看管。人格障礙患者在未涉案之前不易被人發現,涉案時動機不明確,犯罪行為缺乏預見性,大多是發泄性、偶然性、沖動性作案,犯罪率相對較高,對社會、家庭的危害程度極其嚴重,應引起我區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本研究中8%被鑒定出目前未發現精神病性癥狀,其原因可能有:①精神障礙的診斷越來越規范、細化、可操作,司法精神病鑒定工作亦日趨法制化、規范化,程序要求更加嚴格;②隨著人們法律知識、維權意識的增強,及我區對精神病學知識的宣傳,越來越多的犯罪人員希望通過精神病司法鑒定為自己減輕責任、逃避懲罰,或者受害人希望通過精神病鑒定來加重制裁犯罪嫌疑人,從而為自己爭取更好、更多的補償;③我區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精神病學知識的認識還不夠深入,對犯罪嫌疑人和法律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識別率相對不高。近幾年來,隨著法律的人性化發展,公檢法機關對有精神病家族史、精神病癥狀或精神病史者盡可能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可能對此也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本研究顯示,在涉及精神疾病刑事案件的司法鑒定中,被鑒定人患有精神病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占多數(38.89%),其次為無責任能力(31.94%),提示有些患者作案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會受到精神癥狀的影響,但這并不是說有精神障礙就等同于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有100例精神障礙患者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可見在精神障礙者責任能力的評定過程中,醫學診斷并沒有社會普遍想象得那么重要,關鍵是評定時應分清作案行為是由精神病性癥狀支配,還是由正常的犯罪心理支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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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雅君;徐學兵;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