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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們都知道,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我國的刑事法律,而且,這兩者還都是用來解決犯罪問題的刑事法律。雖然從本質上來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是這兩種法律之間的關系卻非常密切。在處理很多刑事問題中,單單只憑借其中的一種法律是無法解決的,往往需要這兩種法律的理論共同支持。在本文中,就針對于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之間的互動情況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體制
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但是這兩者之間卻還是存在本質的差別。刑法是一種實體法,將犯罪問題和具體的刑罰進行了全面的規定;而刑事訴訟法則是一種程序法,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卻是為了刑法而制定的。從總體上來看,這兩種刑事法律都是為了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和平存在的,兩者之間呈現一種相輔相成的狀態。
一、在認罪認罰從寬的改革方面的互動
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的改革,這不僅僅只是一種簡易的程序,而是一種控辯協商制度[1]。一般來說,很多刑事案件都不會單獨治理,因為重罪往往包含著輕罪,而輕罪則往往包含著更輕罪。用實際的例子來說,一級謀殺,一般包含著有二級謀殺,三級謀殺,還包含著誤殺,而盜竊罪則包含著最嚴重的夜晚盜竊,普通盜竊,以及罪行比較輕的非法占有等等。這樣一來,在具體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就會顯得比較復雜。在我國,很多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過程都比較復雜,所以這才有了控辯協商的制度出現。但是,目前在這方面,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這種控辯協商制度也無法有效地發揮出作用。比方說,罪名是不能進行協商的,也就是說,故意殺人和過失致死之間也不能協商,故意殺人案件不能夠被改成過失致死案件。而且,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也是不能夠進行協商的。協商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須要保證證據足夠充分。另外,目前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也有一定的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從輕減免最多只能減免10%—20%的量,不能夠突破法定的最低界限。因此,想要切實地引進控辯協商制度,那么刑法也應該積極地進行改革,對于罪刑法定或者是罪刑均衡的問題上,還應該加強考量,做好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互動,有效地解決刑事案件問題。
二、在三大證明責任問題方面的互動
第一大責任證明問題就是在明知要素下的證明問題,[2]在這里我們以犯罪來舉例。相信大家都知道,犯罪分為很多不同的罪名,包括走私、販賣或者是持有等,都是犯罪。但是很多案件在實際情況中卻定不了案,比方說若是抓住了持有的犯罪嫌疑人,但是他卻表示不明知,這時明知要素的證明就非常困難。第二大責任證明問題就是經濟類的詐騙犯罪,刑法中關于經濟類的詐騙犯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條款,但是這要怎么證明呢?比方說若是發生了合同詐騙罪,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承認怎么辦?還有犯罪中的持有型犯罪,又該怎么證明?當然,這些問題在刑法中都具有一定的政治考量和價值考量,但是在刑事訴訟中,責任的證明問題就顯得比較困難。要拿證據來證明,怎么證明?由此看來,在這種責任證明問題方面,還面臨著很多方面的問題,這個時候就需要刑法學和刑事法學的理論支持,這樣才能夠準確、合理地解決問題。
三、在涉案財物追繳方面的互動
在目前的刑法體系中,關于財產的刑法只有兩種,那就是罰金和沒收財產。而且,在刑法中,關于涉案財物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這方面主要有3種情況:第一,因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財產。第二,在違法行為中所用到的犯罪工具。第三就是違禁品。一般來說,若是刑法上沒有對涉案財物進行明確的規定,那么相關的追繳程序的構建就比較麻煩。2012年,我國對于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把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是被告人死亡以及逃匿案件的違法所得直接納入了司法途徑,這樣一來,涉案財物的追繳問題也開始變得司法化。但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面臨的一個難題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死亡,也沒有逃匿,那么對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又該怎樣進行,要怎樣才能夠將這個案子納入實際的訴訟程序?比如說,在案例處理期間,突然出現了第三人,說這個涉案財物是自己的,是之前借給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公安機關卻將這個財物當做涉案財物拍賣了,那么這里的第三人又該怎么處理呢?在追究犯罪的時候,這個涉案財物也已經不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了。那么,在這個時候,涉案財物的追繳問題就需要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理論共同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結束語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處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兩者之間的關系比較密切,相似點比較多。但是,刑法更多的是表現法律的規定和描述,而刑事訴訟法則表現的是一種事實認定的過程,也就是說,這兩種法律在研究對象上是不一樣的。很多時候,某些具體的案件單單只是靠某一種司法解釋是行不通的,所以這也就加強了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之間的互動。這樣一來,才能夠保證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獲得足夠的理論支撐。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互動[J].中國檢察官,2018(01):13-15.
[2]塔娜.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連接關系[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6,37(06):84-89.
作者:王道勤 單位:湖北省武昌實驗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