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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的人性化
行政立法的人性化最核心的因素在于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肯定與維護。也就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都是第一位的。近幾年,我國行政立法的人性化趨勢加強了。我們可以找到大量的事實來證明:2003年8月11日起實施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將強制收容變為救助自愿,徹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強制功能和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真正成為了自愿,公益和純救濟性的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在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時,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證明,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準備結婚的男女不必接受婚前檢查,彰顯了尊重公民私權的立法理念。
二、行政法的平等與自由理念
我國學者楊解君認為,“任何法律都是關于人或是與人相關的法律,行政法也不例外。對行政法的理解必須以對人的認識為前提”,而對人的理解,關鍵是對人性的理解,而行政法的人性基礎決定了行政主體必須尊重相對人的人性尊嚴。行政主體必須要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行政相對人也不會因為行政主體代表國家形式行政權力就處于從屬的地位。平等往往是自由的先決條件或者最佳補充,如果沒有主體地位的獨立與平等,就不可能存在其意志的獨立性與自由性。“人愈是自由,他本身就愈是獨立自主,愈是會善意對待他人。”只有平等與自由緊密結合,才能防止行政權的擴張與濫用。
三、行政誠信
誠信是鮑勒諾夫樸素道德理論的首要內容,誠信是一種精神因素,有著人的本性的基本內涵,它存在一定的自然基礎和社會基礎上,這就決定了誠信的相關內容是整個道德體系的基礎和根本。政府誠信也概括為行政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信義誠實原則,期待利益原則,行政誠信。行政誠信體現為以下幾點;
1、行政政策,行政決定的穩定性,連續性及合理期限內的不可更改性。也就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2、政府應該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行政言行的負責行,就是指行政主體極其公務員在作出授益性行政行為,或采用其他各種方式對相對人作出承諾后,應當及時,合理的兌現承諾或履行法定義務。即行政主體應對其所實施的行為積極主動,勇于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基于信賴保護原則,行政主體在行政獎勵的實施過程中不能“言而無信”,“朝令夕改”。行政獎勵要做到公正,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同等的受獎機會和權利,行政相對人的民族,性別,身份,職業,文化程度,財產狀況等情況不能成為行政獎勵特殊和例外的理由。行政相對人也要參與行政獎勵,包括申請,參加聽證,提出建議,提出異議,參加復議和提起訴訟。行政主體只有與行政相對人通力合作,才能實現有效行政的目標。
3、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作為“判斷立法和其它國家措施合憲行性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條款。行政法意義上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則這種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簡單說就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必要適當。總結人的本能一是生的本能,一是死的本能,生的本能代表著人生中愛和建設的方面,死的本能則是人生中的自毀的力量。性善論和性惡論都是問題的一個方面,但是從善的方面出發,就比如要相信權力很可能被濫用但卻并非任何時候都會濫用,不能否定權力內部自律的價值。法律本身的正當性有相當一部分在與它是否合于人性,正如霍姆斯所說的,“法律從人類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學。”6只有建立在人性準確的理解的基礎上,法的存在與適用才有本質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