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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的平衡性
(一)行政法平衡性概述
行政法的平衡性是指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保持平衡狀態,運用制約、激勵與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積極能動性,維護法律制度、社會價值的結構均衡,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行政法的平衡性通常通過行政訴訟法表現出來。1989年的行政訴訟法第一次正式確立了民告官的制度。在行政訴訟法的制定過程中,對于行政法的功能是有爭議的,是要“控權”、“保權”,還是“既要保權又要控權”?最終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宗旨,這就體現了“既要保權又要控權”的平衡論。
(二)管理論與控權論
在平衡論之前,有管理論和控權論兩種傳統的行政法
模式。在管理論的模式下,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是支配與服從的關系,行政權優先于個人權利,公民處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強調通過維護行政特權來保證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在控權論的模式下,行政權和公民權處于對立的地位,個人權利至上,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權的法,要通過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嚴格控制行政權,旨在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這兩種傳統行政法的理論模式以“權力”為視角,以行政權為核心,或者強調對行政權的監督和控制,或者強調對行政權的維護和保障,都未重視相對方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行政法的平衡即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
新時代的行政法的功能應當是通過引入相關制約、激勵、協商機制實現各主體之間的平衡和穩定,即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平衡。就利益角度說,行政法應當兼顧公益和私益,不能將二者簡單等同,更不能將二者對立;就價值角度說,行政法應當兼顧秩序與自由、公平與效率,通過制度安排來實現價值的均衡。行政法治不僅關注公民個人和集體免受可能發生的行政專橫權力的侵害,而且關注促進政府有效行使其職能,維護法律和秩序,為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提供合理的尺度。行政法學理論課題的主旨就是在保障行政權力正常有效行使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兩方面取得最佳的平衡。
(一)憲政的平衡性是行政法平衡性的前提和基礎
德國行政法學奠基人奧托•梅耶說過,“憲法典是靜態的憲法,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憲政國家是行政法的前提”。我國著名憲法學家龔祥瑞教授也曾指出:“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而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實施,行政法是憲法的一部分,并且是憲法的動態部分。”行政法必須建構在憲政基礎之上。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實施,而憲法是憲政平衡性的表現,憲政的平衡性突出表現在憲法的平衡性上。由此可以得出:憲政的平衡性是行政法平衡性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實現憲政,才能實現行政法的平衡,即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平衡。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是涉及憲法與行政法的重要范疇。憲法的核心價值約束著包括行政權在內的所有政府權力。因此,行政法不僅僅是實現憲法價值的技術法,其本身就應該具有與憲法相一致的價值觀。
(二)行政法的平衡性是對憲法平衡性的補充和完善
行政法的平衡性不僅是憲政平衡性的具體化,而且對憲法自身的發展也起到了補充、完善的作用。我們的任務就是要充分發揮行政法平衡性的發展對憲法的積極影響,努力推動中國憲政的生成與實施;同時,竭力減輕行政法平衡性的發展對憲法的消極影響,為中國憲政的發展清除障礙,從而實現憲政平衡性與行政法平衡性之間互動關系的良性發展,為法治國家的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努力推動中國憲法、行政法的制度建設和理論研究以獲得更大的發展,從而促進憲政和行政法治目標的完整實現。
作者:韓茹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