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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黨支部:
為進一步激發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區委有關文件精神,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在村干部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將村干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實施對象和參保條件
實施對象為全鄉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及按照鄉規定職級數正式聘用、自愿參保的現職村脫產干部(不含因超齡而留用不聘人員),同時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男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即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2、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3、應同時按規定參加其他各類社會保險。
二、繳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1、醫療保險費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進行繳納,分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
2、醫療保險費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收繳,繳費基數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保險費按繳費基數13%的比例繳納,由鄉、村、個人三級按比例共同承擔,個人負擔部分不低于2%。其中,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的醫療保險費,鄉、村各承擔5.5%,個人負擔2%,其他村干部的醫療保險費,鄉、村各承擔5%,個人負擔3%。參保人員每人每月5元的大病救助金由行政村承擔,同時失業、生育、工傷的保險費集體負擔部分按鄉、村各50%承擔。。
3、參保人員以鄉為單位,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辦理參保手續,并與用人單位職工一樣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
三、有關規定
1、行政村干部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履行義務與享有待遇相統一,在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的次月,開始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因村干部個人原因造成中止繳費的,自中止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止繳費后重新繳費的,自中止繳費至重新繳費這段時間,不視作繳費年限。
2、參保人員正常離任后,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由本人按相關規定參保(農口人員應通過已參加醫保的用人單位或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參保)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鄉、村兩級不再予以補貼。
3、參保人員因工作或生活需要調離本區的,其醫療保險關系可按規定轉入新單位。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不影響本人的繳費年限。
4、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可選擇在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待遇;(2)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
5、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已達到規定要求,但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一次性全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以達到規定繳費年限。補繳費用鄉、村不予補助。
6、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退休年齡時,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或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又不愿按規定補繳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7、對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條件或本人不愿參加的,以及參保后在法定退休年齡前自行中斷保險的,在任職期間,可將同等情況下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應給予的鄉、村集體實際繳費部分,按參保人員同等比例發放給本人。
四、獎懲意見
1、參保人員被授予區級(指區委、區政府表彰的)以上榮譽稱號的,其受表彰當年個人應繳醫療保險費由鄉、村負擔。
2、參保人員受黨紀處分或違法犯罪的,視情節輕重,醫療保險集體繳納部分不予補貼或減少補貼。具體是:
(1)受黨內警告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分別停止補貼1年、2年集體按比例應繳的醫療保險費,集體應繳部分由個人承擔。
(2)受撤銷黨內職務及其以上處分以及被判刑或勞教的,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集體繳費補貼。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由個人全額續繳醫療保險費。被判刑或被勞教的,期間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待其刑滿或勞教期滿后,繼續由個人全額繳納。不愿續繳的,保留其個人賬戶,待其到達退休年齡時,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五、其他
1、本通知未涉及的有關醫療保險政策問題,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關于印發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和相關配套文件執行。如遇政策變動,以上級有關文件為準。
2、本實施意見由鄉黨政辦公室,勞動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3、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