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村鎮財政管理體制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鄉鎮財政建設,規范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穩定、協調、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城鄉統籌綜合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調動鄉鎮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
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原則
(一)財權與事權相結合原則。按照建立公共財政框架要求,體現財權與事權的統一,合理確定鄉鎮財政收支范圍,做到權責結合。
(二)統籌兼顧,提高保障原則。按照“保吃飯、保運轉”的要求,統籌考慮縣、鄉鎮兩級財力,加大對鄉鎮的財力傾斜力度,提高鄉鎮財政保障能力。
(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鼓勵鄉鎮加快經濟發展,調動鄉鎮政府依法理財、科學理財的積極性,努力增收節支,確保財政收支平衡。
三、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內容
(一)明確財政收支范圍及基數
1、縣級地方財政收入范圍:
縣級工業園區、功能區(彭月產業基地、羅陽中心城區都市型功能區、廊橋-氡泉生態休閑旅游度假區、石產業園、(大安)生態科技創業園、司前竹木產業園)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收入;縣域國有企業、港澳臺商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等經濟類型繳納的各項稅收收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聯營企業等六種經濟類型中的金融保險業、房地產業、建筑業(資質在二級(含)以上的建筑企業)、信息傳輸業、教育業繳納的各項稅收收入。
2、鄉鎮地方財政收入范圍:
各鄉鎮范圍內除縣級稅收收入以外的各項稅收收入;鄉鎮本級罰沒收入、規費等非稅收入(縣級工業園區、功能區除外);
鄉鎮范圍內取得的土地出讓金收入。
各種稅收收入劃分為經常性收入和非經常性收入,其中總部經濟形成的稅收收入、當地稅務分局(申報點)門征開票形成的稅收收入屬非經常性收入,其余的稅收收入屬經常性收入。
以上范圍僅限地稅部門征收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
3、支出的劃分
鄉鎮組織正常運轉的支出和鄉鎮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包括行政運行支出,事業運行支出(含農科、農經、農技、農機、茶特、林業、水利、畜牧、文化、環保、社保、計劃生育、財政、安全、質監、統計),撫恤和社會救助支出,公共設施維護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4、收入基數的確定
2011年度收入基數,根據行政區域調整后屬于現鄉鎮范圍的2010年地方收入確定;2012年度收入基數,根據2010和2011年兩年收入的平均數確定;2013年度收入基數,根據2010、2011和2012年三年平均數確定。
5、支出基數的確定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和鄉鎮財政支出結構和現狀確定鄉鎮財政支出基數。(1)人員經費:按編制由財政實際供給人數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福利口徑、標準計算確定。(2)公用經費:按分類定員定額辦法核定,具體為按1-30人部分以內人均7000元,31-50人部分人均6000元,51(含)人以上部分人均5000元核定。(3)優撫對象、三老人員等撫恤、社會救助支出按規定的人員對象和標準計算確定。
鄉鎮財政要按照“量入為出、量力而行、自求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項支出,確保鄉鎮財政當年收支平衡。
四、完善鄉鎮財政獎勵辦法
按照“劃分收入、核定基數、增收分成、減收扣罰”的辦法,根據各鄉鎮當年收入完成情況進行獎罰:
(一)按照鄉鎮收入入庫情況(剔除獎勵及其他退庫數,下同),經常性收入超基數增收部分100%歸鄉鎮,非經常性收入超基數增收部分50%歸鄉鎮;未完成收入基數的,按照超基數獎勵相同比例扣罰,經常性收入未完成的從非經常性收入獎勵中扣罰,非經常性收入未完成的從經常性收入獎勵中扣罰。
(二)對鄉鎮取得的罰沒收入,按實際入庫數全額歸鄉鎮。
(三)鄉鎮組織的預算外規費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省市以外,原則上留鄉鎮使用。社會撫養費收入及涉及有關部門的規費收入,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另行制訂分成辦法。
(四)土地出讓收入。鄉鎮開發實施項目(包括農房集聚建設、下山扶貧點建設)的土地出讓收入除按規定計提后100%返還鄉鎮;羅陽中心城區都市型功能區的土地出讓收入由縣政府統籌使用;其他工業園區、功能區的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計提,并由縣政府統籌使用后100%返還鄉鎮及功能區;其他補繳的零星收入,由縣政府統籌使用。原《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期開發費用核算辦法》及《關于加強委托鄉鎮開發實施項目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隨文廢止。
五、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工作
(一)積極組織財政收入。各鄉鎮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發展區域經濟,積極培育稅源;要密切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確保應收盡收;要堅持做大財源“蛋糕”和優化結構并舉,做到總量增長和結構優化的有機統一,促進地方實際可用財力增長。
(二)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各鄉鎮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進一步強化財政監督管理,切實規范財政收支和內部財務行為,確保鄉鎮財政收支平衡、平穩有序運行。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杜絕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要加強鄉鎮財政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鄉鎮財政機構,配備必需人員。
(三)加強財政管理,防范財政風險。為確保鄉鎮財政運行安全,縣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鄉鎮財政運行監管。縣有關部門、單位委托鄉鎮承辦的事務,要足額安排專項經費,留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嫁給鄉鎮。縣財政部門要對鄉鎮的預算編制、執行以及鄉鎮財政的收支行為等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縣審計部門要認真做好對鄉鎮財政的審計工作,實現離任審計為主向任期審計轉變,建立任期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明確有關人員責任,并將審計結果作為評價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縣監察部門要加大對鄉鎮財政的審查力度,堅決制止鋪張浪費。
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密切配合,對鄉鎮出現《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快速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六、本辦法自2011年度開始試行,暫定3年。
七、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