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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縣工業園區發展,提高園區管理和服務水平,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園區土地,規范和促進園區招商引資,加快打造百億工業園區,現就縣工業園區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入園項目供地的基本條件
凡符合園區規劃和產業定位、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產業項目、服務業項目均可入園,可獨資或合資、合作開辦。
(一)產業政策要求:入園產業項目原則上必須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項目,部分限制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擇優入園,禁止淘汰類項目入園。
(二)節能減排要求: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排放執行國家現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項目建成投產后的能耗量執行國家能耗控制標準。
(三)技術要求:入園產業項目須擁有或引進一項以上專利技術,使用國內或世界先進技術,或者產品屬于國家或國外專利產品。凡市場潛力巨大、能迅速擴張、在國內外占有較大市場份額的項目,可不受上述技術要求限制。
二、嚴格園區土地管理
(一)嚴格用地管理。園區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報批、統一征收、統一供地、統一監管。在園區規劃范圍內,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買賣土地,不得突破批準的規劃設計和標準用地,不得搶栽搶種。
(二)嚴格供地條件
1、工業項目入園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單個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
(2)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
(3)每畝土地固定資產投資180萬元以上;
(4)每畝土地年產值350萬元以上。
2、園區入園項目建設用地嚴格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未履行土地“招、拍、掛”出讓手續的,不得先行供地。根據投入產出標準、項目建設工期,對入園項目實行分期供地。
3、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用地經濟技術指標,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0(不設上限),建筑密度不低于30%,綠地率不得超過20%。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7%。
(三)嚴格項目監管
1、入園項目動工期限一般為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最遲不得超過9個月,竣工期限一般為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不可抗力除外)。工業項目用地單位因自身原因自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以及雖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從而造成土地閑置的,國土資源部門將按照相當于土地出讓價款20%以下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復建,對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出讓年限不得突破國家有關規定,只能用于項目生產建設,不得擅自轉讓給第三方。確需轉讓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按程序辦理轉讓手續;未經批準非法轉讓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最終實際支付價格收回土地另作處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土地轉讓方承擔。
3、對因政策或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項目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時間動工建設且未構成閑置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要求退出的,可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其支付的該宗土地價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計算。
4、工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用地控制指標和投資強度規定,對未達到約定投入產出強度的項目,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5、因融資需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企業,須完成項目總投資額的25%以上,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
三、加強園區土地儲備
(一)縣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的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儲備、統一供地,儲備土地全部用于工業園區建設,嚴禁任何單位違規儲備土地。
(二)嚴格按照“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主體”的三統一原則,搞好工業園區的土地儲備。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對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的征地拆遷進行統一管理。
(三)進一步做大做強園區土地儲備,凡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農轉征項目的建設用地,全部納入土地收購儲備庫。
(四)切實維護好園區內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按政策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切實加強勞動技能培訓,努力促進就業,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加強入園項目用地審批管理
(一)成立縣工業園區入園項目審批管理領導小組(文件另發),負責入園項目的審核把關和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入園項目的審批管理。
(二)入園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程序:項目入園申請→用地規劃預審→項目用地預審→項目用地“招、拍、掛”→用地審批→草簽投資協議→項目入園報建。
(三)入園項目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凡總投資1.8億元以上、建設用地面積100畝以上、需要突破規定條件入園的項目,經縣工業園區入園項目審批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非工業類項目需要入園的,其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屬高科技項目、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可適當放寬入園條件。
五、本意見從公布之日起實行。縣內其他地區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