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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借用鎮管干部的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保持干部隊伍的相對穩定,經鎮黨政班子會議研究,現就借用鎮管干部到鎮外單位工作的相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審批程序
我鎮原則上不對外借用干部,但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用的,必須嚴格按照區里人員借用有關規定,由區主要領導同意,并由借用單位出具書面征求意見的函,經鎮黨政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借用。
借用期限
借用時間一般為2-3個月,確實需要的重新辦理續借手續或辦理正式調動手續,累計不得超過半年。試用期內的新錄用人員一般不借用。
加強管理
1、借用單位和被借用人需與我鎮簽訂《借用協議》。
2、借用人員仍占我鎮的編制,原有的工資、工作關系不變,原職務保留。并由我鎮做好工資發放、職稱管理等工作。借用單位應承擔借用人員借用期間除基礎工資外的各項費用,包括住房公積金、醫保、社保、電話誤餐補貼、績效獎金、精神文明獎及“第十三薪”等。
3、雙方單位負責對借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確保借用人員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借用人員的年度考核以我鎮為主,由借用部門提出鑒定意見,作為年度考核的參考依據。
嚴肅紀律
1、借用人員借用期滿,一律回我鎮工作,借用單位和
借用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它要求。到期后拒不回來工作以及長期離崗、脫崗的,我鎮將按有關規定報請區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2、各站辦接此通知后,要對本站辦借用人員、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進行認真梳理,確需借用的,應按照通知要求于2011年7月10日前及時補辦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各站辦不得私自將本站辦人員借出,若因工作需要,如跟班學習等,學習期滿仍不回原站辦工作的,按脫崗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