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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辦(所、中心)、鎮屬事業單位: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和市委辦、市府辦《關于進一步規范機關單位單位編外用工管理的意見》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鎮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管理工作,規范編外用工聘用行為,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進一步加強編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編外用工管理原則
一是堅持總量控制原則。我鎮機關目前共有機關事業編制總數78個,根據市編委辦核定,我鎮可以聘用編外用工控制數必須控制在機關、事業編制總數的20%以內,即不超過16人(不包括城建、道路交通、外口、社保等上級有關部門要求配備的協管人員)。今后聘用編外用工,必須嚴格在總量控制內,富余人員逐步分流清理。
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原則。因后勤服務工作需要,允許聘用汽車駕駛、文印等從事后勤服務的編外職工;為保證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允許聘用從事服務窗口輔助及專業技術工作的編外職工;因森林防火、環衛保潔、門衛、食堂等工作需要,應積極實行社會化服務的模式來保障,一般不允許聘用編外人員;聘用城建協管、道路交通協管、外來人口協管、社會保障協管等編外用工,須根據市級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設崗超編招人。
三是堅持公開招聘原則。鎮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聘用管理輔助和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編外職工,不得隨意招聘編外用工,必須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面向社會招聘。
四是堅持依法規范的原則。為保障用工單位和編外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用工行為,招聘編外職工時必須明確招聘崗位、人數、待遇等,并簽訂《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合同書》,實行合同化管理。
二、編外用工的管理
1、編外用工申請。確因工作需要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需要聘用編外職工的,可提出書面要求或提供上級有關文件向鎮組織辦提出用工申請,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并報經市編委辦審核同意后,方可確認。
2、編外用工招聘。由鎮組織辦牽頭,會同紀檢監察、用人單位相關分管領導按照招聘崗位的要求和條件,制定專門的招聘計劃,并通過網絡、電視臺、報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招聘計劃,并按要求組織好筆試、面試、體檢和考察等相關工作。首次聘用的管理輔助和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編外用工,要求專業對口、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控制在35周歲以內。如無合適人選或特殊崗位,可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同意,適當放寬條件。
3、編外用工合同。聘用的編外職工實行合同化管理,并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用人單位分管領導與之簽訂編外用工合同。編外用工合同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一般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錄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關于雙方責、權、利及編外用工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等有關問題,依照編外用工合同書執行。
4、編外用工工資和福利。編外職工的工資,按照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核定的標準范圍,根據其工作任務輕重和工作崗位性質等因素確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聘用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編外用工,可適當提高工資標準。編外職工要依法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集體和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繳納。
5、編外用工監督及考核。鎮組織辦、監察審計室、財政所、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等要加強對編外用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招聘、使用、管理編外職工行為,應責令限期糾正,并按違規的性質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相應的處理。對編外職工的管理,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做好對編外職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訓、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等應由用工單位提出,經組織、紀檢等相關部門審核,報鎮黨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年度考核結果報組織辦備案。對因工作需要調整原崗位工作的編外職工,由各單位提出,報經鎮黨委同意,進行交流輪崗。
6、編外用工勞動爭議處理。編外職工履行用工合同發生的各類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編外用工有關人事勞動爭議,由鎮、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或由編外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三、規范編外用工管理工作要求
1、提高對編外用工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的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嚴格控制數量,提高質量,整合清理,把加強編外用工管理作為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效能建設、提高工作人員工作整體形象、維護編外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工作來抓。
2、加強對編外用工日常的管理。組織、紀檢、財政等單位要加強對編外用工的實名制和合同化管理,在編制核定范圍內,做好編外職工招聘工作,按要求及時做好編外職工的工資、保險等標準的核定和調整工作,并做好與市級相關部門的聯系協調工作;各用工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編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加強對編外職工的教育和監督,制定規章制度,落實考核辦法,提高編外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要及時會同鎮組織、紀檢部門嚴肅處理,確保編外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3、鎮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加強對編外職工管理,也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做好編外職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