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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員會(責任區)、各企事業單位:
為切實規范全鄉村民建房管理,改善村民居住環境,維護鄉村建設秩序,策應城市經濟板塊的建設,建立防治違法建設的長效管理機制,實現“零違建”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村鎮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就規范村民建房管理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土地
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元月起原則上各村不再規劃新的住宅點,鼓勵村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對原有的規化點,沒有建成的,經政府同意后,安排插建,但四周不得向外擴張,確保土地充分合理的使用。
二、嚴格掌握建房政策、標準及審批流程等有關規定
(一)村民建房條件
村民建房原則上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原住宅面積較小,需要改善住宅條件到新規劃區的建房戶,需簽訂建房協議書和承諾書,并交納建房保證金,保證對新建房屋按規劃和建設要求執行,原有宅基地在集體需要時無條件無償讓出。
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安排宅基地:
1、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康居村創建,需要拆遷搬遷的;
2、原有宅基地面積低于限額標準的80%,或者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
3、子女已達到婚齡,確需分戶的(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
(二)村民建房標準
1、新建房屋圖紙由鄉村建站負責審核,建房戶如有需求,鄉村建站可免費提供圖紙供選擇,其高度、外觀、色調等必須統一、協調;
2、新區建設配套道路、自來水、電力、電話、電視桿線,綠化,包括附屬房屋、院墻、門頭出腳等力求統一標準,需統一配套部分由村委會牽頭,房主會議討論,公開操作;
3、凡新區建房地基水平一致,間距比例1:1.43(歷史已形成不足標準的保持現狀),鼓勵連體連排建房;
4、新建住宅面積城市規劃區內不超過135平方米,非規劃區內不超過154平方米,綠化配套面積25平方米;
5、對住宅條件差的,經申請、審批翻建的,必須服從建設規劃,在不影響鄉村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提供四鄰協議,符合“四址”高度及長、寬度規定的基礎上由鄉政府審批,嚴禁私自翻擴建。
(三)申請建房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并附戶主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2、村委會討論同意后報鄉村建站、國土所;
3、鄉村建站、國土所根據建戶的申請報鄉分管領導同意后,到村召開黨員、議事代表座談會進行審核、公示。如申請符合用地計劃及建房條件的,并在村公示欄進行公示10天以上(如有異議,必須對反映的情況進行復核,如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得再提出用地申請和不予辦理建房相關手續);
4、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5、鄉政府批準同意后,報市規劃局、國土局、市政府審批;
6、審批同意后,建房戶持“一書一證”、城市規劃區內“一書兩證”,由鄉村建站、國土所等職能部門到現場勘察、丈量、測繪、放樣,準予建房;
7、房屋建成后三個月內建房戶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四)建房時效
1、凡新辦建房手續的,必須在準建證下發后1年內動工新建,對未按規定時間動工建房的,或者沒有按圖紙施工的,其所辦手續自動作廢并沒收建房保證金,宅基地可由集體收回另行安排;
2、各村(責任區)所安排的宅基地在一年以上的,雖已繳納村宅基地款,但至今未動工建房的,由國土所、村建站進行全面清理,原則上由集體收回、統一擇位競價;確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按現行價格,補足宅基地款,重新辦理好相關手續方可建房。
三、強化領導,加大違章違法建設的考核力度
(一)違建界定
1、省道兩側外緣(興泰公路)控制線各50米、興西公路兩側外緣控制線各20米、通村公路兩側外緣控制線各10米(原已有規劃的,可適當調劑)、填河扛土的建筑;
2、在市規劃局及鄉政府審批的規劃建設點之外的建筑;3、未經審批的老住宅翻建;
(二)考核細則
1、工作職責
各責任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并明確專職或兼職巡查、監督員,加強對村民的教育引導,做好轄區違法建設的巡查和勸阻工作。發現違建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同時第一時間向村建站、國土所和鄉分片分線領導匯報,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予以快速處置。注意督促建房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定點和施工。
國土所、村建站除明確分工、落實人員日常巡查監管外,每周三、五聯合巡查,發現違法建設須及時制止并督促違建當事人自行拆除。接到村、群眾舉報電話,必須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加以處置。對不能主動自行拆除的,在思想工作無效的的情況下,履行相關程序,組織依法強制拆除。
供電、供水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各村委會和執法部門抓好源頭管理,不得對違法建戶提供接電、接水等服務。
2、責任保證金
各責任區負責人及國土、村建執法人員繳納責任保證金1000元,鄉配套獎勵1000元,由鄉考核計入經濟獎懲。
各責任區分管負責人由村按責任區負責人60%的標準同獎同懲自行考核,獎金在村列支。
3、經濟獎懲
(1)對責任區負責人獎懲
年度內達到“零違建”的獎勵1000元;
年度內發生違建,并在10日內未拆除的,第一次扣除獎勵金500元,第二次扣除獎勵金500元,第三次扣除保證金1000元;
(2)國土、村建執法人員按所分工范圍各責任區的平均數考核獎懲;
(3)對年內發生三次違建,并在10日內未拆除的,對相關責任人啟動瀆職問責,并根據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城市規劃區內如市有專項考核的同時執行市考核;(5)認定以上違建發生次數,以鄉政府、職能部門下發的認定違建通知書為準。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