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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全市范圍內的旅店業納稅人調增稅負標準,依照其核定營業額原則上調增稅負規范不得低于原稅負30%規范。
㈡在市區范圍內的飲食業納稅人稅負調整幅度
月核定營業額檔次稅負調增幅度
10萬元以上30%70%
3萬元—10萬元30%50%
1萬元—3萬元30%60%
1萬元以下35%65%
以上核定各月營業額檔次的納稅人,經調整后的月稅收應稅率不得低于85%
在縣城及縣城以下范圍內的飲食業納稅人稅負調整幅度
月核定營業額檔次稅負調增幅度
10萬元以上20%50%
1萬元—10萬元20%60%
1萬元以下30%60%
㈢以上核定各月營業額檔次的納稅人,經調整后的月稅收應稅率不得低于85%
㈣全市范圍內飲食業、旅店業納稅人其經營收入達到起征點,而現核定稅負規范低于起征點稅負標準的納稅人,稅負調整規范必需依照現有稅收政策調整到位,即市區范圍內納稅人每月核定稅負不得低于425元,縣城及縣城以下范圍納稅人每月核定稅負不得低于255元。
㈤全市范圍內從事飲食業、旅店業的下崗再就業納稅人均屬此稅負調整范圍;對個體納稅人每月享受其減免稅款667元,逾越其減免稅款667元以上的局部必需按規定繳納稅款;對以后批準的享受下崗再就業從事飲食業、旅店業雇傭8人以上的納稅人,按接受下崗再就業人員每人每月享受其減免稅款400元,逾越其減免稅款每人每月400元部分的應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
㈥對原核定稅負偏低的納稅人,經核實要突破調增幅度,不受此稅負調增范圍約束,按其實際核實數調增;對原核定稅負確實偏高的納稅人,經核實低于此調增幅度,應經上一級主管地稅機關批準,按其實際核實數調整。
二、稅負調整工作步驟
全市飲食業、旅店業稅負調整工作從止。具體方法為:
為納稅人自行申報和稅務管理員調查初審階段;
為各地稅分局(所)對所轄納稅人稅負調整審核,上報審批階段;
為稅負調整重點檢查和執行階段。
三、調整后稅負實施時間
新調整后的稅負從月份開始計算征收稅款。
四、稅負調整的工作要求
㈠此項飲食業、旅店業稅負調整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難度大,任務重,為此全市各級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把其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廣大地稅人員要統一思想,樹立全局觀念和大局意識,堅決克服畏難情緒,確保此項稅負調整工作的穩妥進行。
㈡各級地稅機關要依照市地稅局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精心組織,強化措施,責任到人,切實搞好深入細致的調查核實工作,確保稅負調整工作按質按量按時順利完成。
㈢稅負調整工作要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到順序合法、辦稅規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
㈣稅負調整工作要加強上下聯系和溝通,發現情況要及時向當地黨政部門和上一級主管地稅機關反映,要建立情況聯系、反饋機制,妥善處置好在稅負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