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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村集體留用地(以下簡稱“留用地”)的開發利用,促使其更好地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村級征地返還地開發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由政府在統一征地時,按征地總量10%比例留(返還)給被征用行政村集體的工業用地。
二、實施原則
在符合經濟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有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遵循“集體開發、集體經營、集體分配”的原則,加快留用地的開發利用。
三、開發方式
留用地的開發利用方案,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村民代表會議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由村級議事機構依法討論決定。
留用地開發方式分工業標準廠房(物流倉儲)和商住兩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各行政村因地制宜選擇確定。開發項目應由村集體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管理。
四、支持鼓勵政策
(一)按工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后開發建設標準廠房(物流倉儲)等工業性項目的:
1、鼓勵建造多層廠房,容積率提高土地出讓金的繳交標準不變。
2、項目報批相關稅費實行優惠。先按規定予以收繳,待項目驗收合格后,除上繳部分外,其余市本級留存部分由市財政獎勵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3、自開發項目投入使用起,五年內因物業出租產生的相關稅收實行先預征收,后由市財政全額獎勵給集體經濟組織。
4、開發建設的標準廠房(物流倉儲)達4層及以上的,經驗收合格后,參照《關于鼓勵企業改造低效廠房提高土地集約水平的實施意見》獎勵標準,由市財政按照建筑面積第4層100元/㎡、第5層及以上200元/㎡給予獎勵。
(二)轉商住后開發建設的:
1、符合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辦理工業用地供地的,可參照文件精神,申請轉商住用地開發利用。
未辦理工業用地供地的,在補繳204元/㎡的工業用地出讓金后,可直接申請辦理商住用地出讓手續。
2、開發項目容積率不高于1.6(含1.6)的,按照市第5號公告基準地價的標準繳交土地出讓金;容積率高于1.6的,須以5號公告基準地價為基礎,對容積率修正后按標準繳交。
3、按規劃開發建設的,由市財政返還村集體經濟組織65%的土地出讓金,用于村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等建設及按政策規定許可開支的科目。
五、其他事項
(一)開發區各辦局要嚴格把關,秉公辦事,加強服務和管理,切實把留用地開發好、利用好。同時,對留用地轉商住的,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重新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二)各行政村對留用地的開發,村干部要切實擔負責任,克己奉公,廉潔自律,嚴格依法辦事,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開發項目土地使用證書等相關權證的產權人、轉商住的掛牌出讓對象等,均明確為村集體經濟組織。
留用地建設項目不得未批先建,未竣工驗收前不得非法轉讓或變相買賣,不得私分到戶。項目竣工后分割轉讓必須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并依法交納相關稅費。
(四)被征地農戶對留用地開發項目產生的收益享有支配權利,其收益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及村公益設施的建設。
六、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相關內容由省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