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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保證市政工程設施完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各縣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功能,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鄉村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一)鄉村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廣場、公共停車場、規劃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屬設施;
(二)鄉村橋涵:跨河橋、涵洞、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屬設施;
(三)鄉村排水設施: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澇)泵站、污水處置工程等及其附屬設施;
(四)鄉村照明設施:鄉村道路、橋涵、街巷、住宅小區、不收費的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工程設施行政管理工作。
負責市政工程設施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政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
做好市政工程設施行政管理工作。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
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偏重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維護市政工程設施的義務。對制止、舉報損害市政工程設施行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懲處、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鄉村總體規劃。經市鄉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由政府投資。參與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經依法批準,通過國(境)內外資本投資建設的大型橋梁、公共停車場、隧道等。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停車費或者通行費,用于歸還貸款或者獲取投資回報。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九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
配套建設。鄉村住宅小區、開發區、舊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設施應當分別納入鄉村住宅小區、開發區、舊城改造的綜合開發計劃。
第十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重要設備、資料的推銷。
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擔市政工程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
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演講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項目依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條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經費依照以下規定承當:
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市政工程設施維護定額規范核撥;
(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
(二)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由投資建設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住宅小區、開發區的市政工程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定期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市政工程設施完好。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利用市政工程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并依法料理相關手續,其活動不得影響市政工程設施的結構、平安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不受行駛路線、方向和臨時停車的限制。
第三章鄉村道路管理
第十六條鄉村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鄉村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料理挖掘手續,與鄉村道路一并施工;對在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時同步埋設地下管線等設施的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鄉村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集市貿易;
(二)擅自施工作業、堆放物料;
(三)擅自設置臺階、門坡、陽臺、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廣告牌等;
(四)擅自改裝人行道板;
(五)設置化糞池;
(六)焚燒物品、向路面排水;
(七)人行道上行駛或者擅自停放機動車輛;
(八)其他損害、侵占鄉村道路的行為。
第十九條確需臨時占用鄉村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逾期不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其中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依照《市鄉村規劃管理規定》執行。臨時占用鄉村道路影響交通平安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經同意臨時占用鄉村道路的應當依照同意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占用。占用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鄉村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交納鄉村道路占用費。
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臨時占用鄉村道路期滿后。恢復鄉村道路原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占用期限的應當提前三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順序料理手續。
第二十條鄉村道路上設置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不準挖掘。
第二十二條確需挖掘鄉村道路的應當持鄉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鄉村防洪工程的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挖掘鄉村主干道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挖掘鄉村道路影響交通平安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同意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鄉村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交納鄉村道路挖掘修復費。
不得開挖鄉村主干道。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前15日、后5日。
第二十三條因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緊急搶修的管線管理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挖掘。并在24小時內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二十四條經同意挖掘鄉村道路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需要臨時封閉鄉村道路的應當提前公告;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交通平安圍擋設施及標志。
(三)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標志牌。
(四)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分段開挖。能夠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的要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開挖邊線應當切割;
(五)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抵觸時。并演講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六)施工資料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堆放。
(七)回填時。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雜物;溝槽回填密實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并于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修復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道路路面。主干道應當在7日內完成,其他道路應當在15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沿街單位需要開、改鄉村道路道口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逾期不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其建設以及使用期間的養護、維修經費由申請單位承擔。開、改鄉村道路道口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由專業單位施工。
第四章鄉村橋涵管理
第二十七條鄉村橋涵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橋上擺攤設點、施工作業、堆放物料;
(二)運載超重、超高、超寬貨物的機動車輛通過橋涵;
(三)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損害的機動車輛擅自通過橋涵;
(四)人行地下通道內通行機動車、人力三輪車、板車和騎行自行車;
(五)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其他損害、侵占鄉村橋涵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鄉村橋涵及其維護范圍內興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跨河橋上下游維護范圍內不得挖砂、取土。
不得影響橋涵的正常使用。利用鄉村橋涵架設管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管線業主在進行檢查維護時。
第五章鄉村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鄉村排水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壓、損壞、堵塞、移動、偷盜排水設施;
(二)排水設施維護范圍內種植、圍擋作業;
(三)除防洪需要外。
(四)向排水管渠內排入建設施工的灰漿、泥漿以及直接排入糞便。
(五)向排水管渠排放廢氣以及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動排水設施;
(七)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內設閘憋水。
(八)其他損害、侵占鄉村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排水設施。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逾期不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批準。
應當提供相關資料,新建、改建與鄉村排水設施連接的接戶管。經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專業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當。接戶管的養護、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鄉村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
應當符合國家公布的污水排入鄉村下水道水質規范》和《污水綜合排放規范》.第三十二條排入鄉村排水設施的污水。
第六章 鄉村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橋涵、住宅小區。
第三十四條鄉村照明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偷盜、損壞或者擅自撤除、遷移、改動鄉村照明設施;
(二)擅自接用鄉村照明電源;
(三)鄉村照明設施旁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四)其他損害、侵占鄉村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因特殊原因確需接用鄉村照明電源的應當報經供電公司、鄉村路燈管理單位同意后。并繳納電費。
第三十六條確需拆除、遷移、改動鄉村照明設施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費用由申請人承當。撤除、遷移、改動鄉村照明設施由專業單位負責。
施工可能影響鄉村照明設施平安運行的應當采取平安維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因突發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鄉村照明設施損壞。并立即演講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演講后,應當及時通知專業單位搶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占用鄉村道路施工作業、堆放物料。但最高不得超越2萬元;
(二)擅自在鄉村橋涵、鄉村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架設管線等其他設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可以處鄉村道路挖掘修復費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越2萬元。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倒入垃圾、雜物,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向排水管渠內排入渣土以及建設施工中的灰漿、泥漿,或者向排水管渠排放廢氣以及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害物品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占用鄉村道路期滿或者挖掘鄉村道路后。
(二)擅自開、改鄉村道路道口或者擅自改裝人行道板的
(三)鄉村道路焚燒物品的
(四)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動鄉村排水設施的
(五)占壓、損壞、移動除鄉村防洪工程設施以外的鄉村排水設施的
(六)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內設閘憋水或者擅自開啟排水井蓋取水、排水的
(七)擅自撤除、遷移、改動鄉村照明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第二、四、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符合市政規劃和技術規范的可以補辦手續。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第四十三條偷盜、損壞市政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沒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對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監督不力。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鄉村道路占用費依照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規范執行;鄉村道路挖掘修復費依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執行。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收費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票據。專項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