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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工作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原則
(一)清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與要求,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為出發點,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對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實減輕基層、企業和群眾的負擔,真正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清理工作的目標任務。通過開展清理工作,對全市市鎮兩級政府及其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行業中介機構舉辦的面向本系統、本行業或面向基層、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逐一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清理,明確和保留在推動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項目,堅決撤銷各種脫離實際、與經濟利益掛鉤亂收費、加重基層和群眾負擔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現“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大幅度減少、保留項目發揮積極作用、基層和群眾負擔明顯減輕”的目標,為全面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奠定基礎。
(三)清理工作的原則。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級負責、雙向核查、嚴格審核、大幅減少、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凡可以撤銷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凡可以合并的項目,要一律予以合并。(1)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及經濟開發區、汾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一律不再保留自行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2)對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項目,要求基層、企業、群眾出錢出物出工或以各種名目收費的項目,以開展活動為由違反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濫發錢物的項目,堅決予以撤銷。(3)清理工作期間,各鎮(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舉辦新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清理工作的范圍、重點和方式
(一)清理工作的范圍
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行業中介機構在市舉辦的面向本系統、本行業或面向基層、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均屬于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圍。黨群系統和人大、政協機關舉辦的項目,這次不屬清理范圍。
(二)清理工作的重點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項目;已立項多年,形式和內容脫離實際的項目;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主要針對市、鎮兩級的“一票否決”項目;面向企事業單位重復設立的項目;要求基層或個人出錢出物出工的項目;要求層層設立專門機構或增加人員編制的項目;面向企事業單位、以贏利為目的的項目;以開展活動為由向本單位職工發補貼、搞福利的項目。
(三)清理工作的方式
清理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采取自上而下、條塊結合,自查自糾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等方式,對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進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對國務院、省政府要求舉辦的或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要求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只作登記;對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市政府各部門或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舉辦的項目,在統計的基礎上提出清理建議;對市政府、各鎮(區)、各部門、全市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自行舉辦的項目只作登記統計,不作保留。
有明確主管部門的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舉辦的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審核。沒有主管部門的社團組織舉辦的項目,由民政部門負責統計、審核。沒有主管部門的行業協會舉辦的項目,由發改委、經貿委負責統計、審核。
三、清理工作的時間安排和實施步驟
清理工作主要分動員部署、自查自糾、審核三個階段進行,根據市統一部署,清理工作需在3月底前完成。
(一)動員部署階段
1、下發《關于市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的實施意見》。
2、市政府召集市監察局、市糾風辦、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等9部門,召開市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聯席會議,對清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
(二)自查自糾階段
各鎮(區)、各部門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舉辦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進行自查,摸清底數,列出具體項目,分別提出保留、合并、撤銷的意見,并填寫自查登記表、統計表,通過電子郵件上報市糾風辦(市廉政辦)。
(三)審核階段
1、市糾風辦對各鎮(區)、各部門上報的登記表進行分類統計、匯總,根據清理政策,進行甄別分析和審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銷的初步審核意見。
2、召開市清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清理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報送市政府審定后上報。
3、各鎮(區)、各部門根據清理結果進行認真整改,對應撤銷的項目堅決撤銷,對保留的項目加強管理。
四、填報表格的注意事項
(一)《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項目統計表》(附件1),需填寫各鎮(區)、各部門所有參與和自行設立的項目(范圍詳見附件1中備注)。“清理意見”一欄填寫保留、合并或撤銷的意見。
(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自查登記表(擬保留項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自查登記表(擬撤銷項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自查統計表》3種表格,只需統計市以下(含市)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三)填報4種表格時,擬保留的項目,包括合并后的新項目;擬撤銷的項目,包括合并中被合并的項目;擬保留的項目,必須提供依據文件,一并通過電子郵件上報;擬保留的項目經費來源只能是財政撥款、自籌資金(自有資金、收取的會員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