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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工作目的
緊緊圍繞“崛起北爭一流,建設美好新”的總體奮斗目標、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各個時期的重點工作,通過督促、檢查、分析、診斷、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把握情況,研究問題,提出建議、促進工作,維護政令暢通,確保令行禁止,保障上級和縣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重點事項和重要工作得以正確實施,以督查促落實。
二、督查工作范圍
(一)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督查原則
(一)依法督辦原則。督查工作圍繞縣政府中心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開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維護縣政府政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分級負責原則。凡涉及全局性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由縣政府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督促檢查;凡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的督查事項,縣政府督查室根據主要領導授權或批示,可直接督查,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督查;凡涉及幾個部門綜合性的工作督查,由牽頭部門負責督查;凡縣政府領導批示給相關部門和鄉鎮的督查事項,由相關部門和鄉鎮負責督查;凡涉及部門職能范圍內的督查工作,由部門領導負責督促檢查。
(三)與時俱進原則。適時取得擬督查事項的相關資料,建立督查工作項目庫;隨時掌握督查事項的進展情況,建立督查項目臺帳;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撰寫防預建議分析報告。
(四)注重實效原則。把注重實效,強化落實作為督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穿于督查工作的全過程。在督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并及時督辦解決,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督查的工作取得實效。
三、督查方式
(一)領導督查與職能部門督查相結合。對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政府主要領導牽頭或根據領導授權,縣政府督查室組織力量開展督查;凡明確由部門或鄉鎮督查落實的事項,由部門或鄉鎮負責,按照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有結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實。
(二)重點督查與一般督查相結合。督查工作除對重點事項進行重點督查外,還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對領導關注,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經常性督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縣政府正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三)現場督查與主動督查相結合。縣政府督查室根據工作需要隨時組織現場督查。各督查項目承辦單位可主動組織督查并定期向縣政府督查室上報項目進展情況,一般督查事項實行月報制,每月1日前主動報送項目的進展情況;特別重要督查事項,實行周報制,每周周六報送督查事項進展情況。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項和實施。
1、上級政府的重要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項,報送縣政府領導審閱、縣政府辦領導審簽后,向有關單位發出《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辦通知》、《督查事項進展情況表》,并進行必要的督查催辦、會辦和反饋。
2、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由分管主任、科長列出督查事項,督查室整理立項,送縣政府領導審閱、縣政府辦領導審簽后,向有關單位發出《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辦通知》,并開展必要的督查工作。
3、縣政府主要領導召集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由分管主任或跟班秘書根據縣政府會議要求,提出督查意見,送縣政府主要領導審閱、縣政府辦領導審簽后,向有關單位發出《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辦通知》,并負責催辦;重大事項,由督查室會同有關科室共同督查督辦。
4、上級政府和領導的督查項目、重要批示,由相關分管主任牽頭,督查室根據督查項目和批示內容立項,送縣政府領導審閱、縣政府辦領導審簽后,向有關單位發出《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辦通知》或直接督促辦理。
5、縣政府主要領導對群眾一般性來信等批示,由各跟班秘書根據批示內容和要求,轉有關單位或科室辦理,并按工作程序負責催辦、檢查和把握;涉及各類公務活動安排方面的批示,由秘書科會同有關科室、單位負責落實;涉及信息專報上的批示,由信息科負責落實。縣政府主要領導重要批示、重要事項或綜合性督查事項,由督查室會同有關科室提出立項方案,經縣政府領導審定,由縣政府辦領導簽發后,向相關單位發出《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辦通知》督促辦理,并進行必要的催辦、檢查和反饋。
6、《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縣政府下達給各部門、鄉鎮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落實,由督查室會同有關科室提出辦理方案和工作計劃,送縣政府領導審閱、縣政府辦領導審簽后,進行督查落實。
(二)督查事項的督辦催辦、審核反饋和立卷歸檔。
1、督辦催辦。根據督查工作內容,一般辦理件按照分工隸屬管理原則,由跟班秘書確定承辦單位并催辦;涉及綜合性的辦理件由督查室確定承辦單位并催辦。經跟班秘書催辦,承辦單位在要求時限內未辦結的,轉交督查室登記辦理,督查室根據領導意見發出《督辦通知》,限期辦理。
2、分析診斷。督查室對進展難度大的督查事項,深入調查了解,進行系統的分析診斷,找準問題的關鍵點,并就此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法與對策,及時提供領導和承辦單位,以供參考。
3、審核反饋。督查室收到承辦單位的報結材料后,要嚴格進行審核把關。辦結后以一件一報的方式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原批示領導如有新批示意見,則繼續辦理。
4、立卷歸檔。督查室要將有關督查資料登記入冊,存檔備查,年終送檔案管理科室存檔。
五、辦理時限
縣政府督查室督辦件,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交辦領導反饋;轉交鄉鎮或部門的督辦件,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交辦領導反饋;由鄉鎮和部門協辦的督辦件,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主要領導反饋。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縣政府督查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和縣政府辦公室領導的要求,負責對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都要明確分管督查工作的領導和具體承擔督查工作的人員,形成上下貫通,左右相,便捷、高效的政府督查工作網絡。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要為督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不斷提高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提高效率,按時報結。承辦單位在接到《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辦通知》后,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完成承辦工作,一般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填寫《督查督辦報告單》、《督查事項進展情況表》,經單位領導審定并加蓋公章后,報縣政府督查室。對重要批示件,要馬上傳達,迅速落實,及時反饋結果。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結的,要主動及時說明情況。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督查室應及時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積極協調,密切配合。督查室應從督查落實的角度,積極協調領導授權和交辦的事項。對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的承辦件,由督查室確定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負責牽頭辦理,并主動與協辦單位會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辦理工作,辦理情況由主辦單位報告。
(四)內外有別,注意保密。對各級機關、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反映的被列入督查范圍的有關事項,不得向承辦單位透露事項來源,以免產生矛盾。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注意內外有別,做好保密工作。
(五)加強考核,及時通報。對交辦事項抓得不緊,工作不力,敷衍應付,沒有按規定時限、質量完成督查任務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時限要求辦理的,在《政務督查》上進行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后仍未辦理的,對催而不辦、頂著不落實的單位或典型的督查事件,經領導批準,在《今日》和電視臺進行公開曝光。對交辦事項互相推諉、嚴重失職或拒絕不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追究責任。同時,各單位承辦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根據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