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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把宗教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提高對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全面推進我市跨越發展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黨的精神,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始終站在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推進三個文明建設、增進民族團結、保持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宗教問題的特殊復雜性和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領會黨在新世紀初關于宗教工作的指導方針、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務,進一步增強做好宗教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
把宗教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責任制,定期聽取統戰、宗教工作部門匯報,認真研究解決宗教工作的重要問題。各轄市、區委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戰部。加強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把宗教現論和宗教政策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的教學內容。
進一步明確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堅持把著眼點放在做信教群眾的工作上。從我市宗教工作實際出發,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為實現富民強市、在全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目標服務。
二、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有效管理
深入開展宗教法規宣傳。結合普法宣傳教育,有計劃地開展宗教法規宣傳。在搞好面向社會宣傳的同時,重點抓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宣傳教育,抓好領導干部和宗教執法人員的學法用法。在宗教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下,發揮各行業、各部門作用,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宣傳格局。針對不同時期工作任務和社會難點熱點問題,有組織地開展集中宣傳和專題教育。注意改進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提高宣傳效果。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加強信教和不信教群眾的團結,鞏固和擴大黨組織的群眾基礎,增強黨組織在信教群眾中的凝聚力。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把國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任何宗教都不能干預政府行政、司法和教育。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為借口,放棄或擺脫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
把宗教事務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各級政府堅持以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為核心,認真貫徹執行《全國宗教事務條例》和《省宗教事務條例》,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嚴格依法管理。宗教工作部門要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抓好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宗教活動場所必須依法登記,嚴格審批,接受政府管理;健全安全監督機制,規范各項規章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積極組織開展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興辦公益事業,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堅決依法制止亂建寺觀教堂、濫塑露天宗教塑像現象,切實解決亂建寺廟、假僧假道亂做佛事道場、基督教私設聚會點等問題。堅決抵制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取締和打擊打著宗教旗號的各種邪教。
三、支持愛國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不斷拓展適應途徑,找準適應結合點,把重點放在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上;放在服從服務于“兩個率先”的大局,為的跨越發展出力獻策上;放在自覺抵制邪教滲透,反對非法活動,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多作貢獻上。積極支持基督教界開展的神學思想建設,使之逐步向系統化、理論化方向發展;支持佛教界吸收當代人文科學成果,促進寺院建設、管理和宗教活動規范化;引導道教界提高信仰層次和信徒的素質;以加強愛國愛教、民主團結思想教育為重點,推進伊斯蘭教更加適合我國國情。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外國宗教組織、團體和個人不得在我市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或進行其他傳教活動。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增進與各地宗教團體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繼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加強對宗教外事工作的管理。警惕境外勢力利用經貿、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進行的滲透活動。統戰、宗教工作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安全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堅決制止教派分裂,打擊宗教地下黑勢力和邪教活動,使滲透活動在基層無隙可鉆,無機可乘。
提高宗教團體自建能力。各級黨委、政府要指導宗教團體加強對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經常性教育,樹立大局觀念,教養奉獻精神,增強團結意識,努力使之成為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力量;重視幫助宗教團體加強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設,積極物色和培養后備力量,穩妥搞好新老交替;支持宗教團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宗教活動正常化、規范化。推動宗教團體加強教職人員管理,逐步建立年終考評制度和教職聘任制;幫助宗教團體解決人員、經費、辦公用房等實際困難,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重視宗教教職人員培養。針對我市宗教界代表人物后繼乏人的問題,支持和幫助宗教團體加大培養力度,培養一批愛國守法、有較高宗教造詣、能反映廣大信教群眾愿望的高層次教職人員,保證宗教領導權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堅持學習班、研討班和考察團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訓方式,不斷總結經驗,拓寬培訓渠道,盡快使優秀的宗教教職人員脫穎而出。
四、重視做好基層宗教工作
加大農村宗教工作力度。我市信教群眾絕大部分在農村,宗教領域的問題也大多表現在農村。做好農村宗教工作,有利于保持農村穩定、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維護農民利益和促進農村三個文明建設。要把宗教理論和政策學習納入農村黨員冬訓內容,引導黨員干部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分析農村宗教形勢,運用黨的宗教政策有效解決農村宗教問題,不斷增強做好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建立健全轄市(區)、鄉()、村三級宗教事務管理網絡,建立鄉()、村兩級宗教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鄉()、村兩級的責任目標,強化對宗教工作的考核,確保農村宗教工作落到實處。
妥善處置基層突發情況。各級統戰、宗教部門要建立健全基層宗教工作形勢分析制度,堅持常抓不懈,經常深入基層檢查指導,認真分析基層宗教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妥善處置與民族、宗教有關的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把事關社會穩定的民族、宗教問題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體系中進行考核,以增強基層的責任感。
五、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
健全宗教工作協調機制。統戰部作為黨委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宗教方面重大問題的研究和協調。宗教工作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的主體,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宗教工作的開展,形成互相配合、團結合作的良好局面。
加強宗教工作機構建設。認真執行省編委[]101號文件規定,進一步解決好宗教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問題。轄市、區政府設置民族宗教局并列入政府序列,以保證其具體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同時有政府領導分管宗教工作。民族宗教任務繁重的轄市、區人員配備不少于5人,一般的不少于3人。鄉()、街道要有領導分管宗教工作,任務重的要設副鄉級專職統戰委員并兼任鄉()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助理,履行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各級黨委、政府要增加對宗教工作的投入,保證必要的經費,采取切實措施,幫助宗教工作部門和干部解決實際困難。
提高宗教干部隊伍素質。加強對宗教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交流,每年要有計劃地組織集中學習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注意保持宗教干部隊伍的相對穩定,同時,要不斷物色適應新形勢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較強的政治意識和大局觀念、較高的政策理論素養和文化水平、豐富的宗教專業知識、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的年輕干部,充實到宗教工作部門。